中国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项延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民商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尤其在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有所建树,成功地代理了百余件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深受广大客户尊敬和信任。项延剑律师始终秉持“热心、诚心、尽心”的执业理念,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中国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项延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民商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尤其在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有所建树,成功地代理了百余件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深受广大客户尊敬和信任。项延剑律师始终秉持“热心、诚心、尽心”的执业理念,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基本案情上诉人:甲上诉人:乙上诉人:丙被上诉人:丁公司事实与理由:戊于1951年4月1日出生,至2011年4月1日年满60周岁。2014年1月1日,戊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开始在丁公司处用工,于2016年5月4日去世。2016年6月7日,丙与丁公司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丁公司向丙先行垫付处理戊后事费用40000元并一次性结清戊工资2395元等等。后丁公司向丙转账42395元。2016年6月13日,乙、甲、丙向原审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确认戊生前与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假日补偿金、双休日补偿金等。后乙、甲、丙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2017年4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戊为工伤。后丙向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人社局并将丁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对人社局对戊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进行纠正。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后丙不服,上诉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29日,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2275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4550元、一次性抚恤金4455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丙的全部仲裁请求。另查,甲、乙、丙为戊的子女。庭审中,甲、乙、丙陈述称戊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也应当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法院裁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甲、乙、丙共同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法律分析1、戊与丁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关于戊与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戊于1951年4月1日出生,于2011年4月1日年满60岁。故戊于2014年1月1日进入丁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戊与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戊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戊为工伤,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戊不属于因工伤亡,甲、乙、丙认为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处理,缺乏依据。四、律师建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时候是不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证的。
、基本案情:原告:甲物业公司被告:乙2013年8月14日,原告甲物业公司为甲方、被告乙为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将XXX小区XX座XXX房(建筑面积225.36平方米)物业,委托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确保清洁率99%;绿化完整率99%;保安:监控中心、道口岗、巡逻岗24小时值班;小区重要设施、楼宇等昼夜巡逻;将小区内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火灾事故降到最低等。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1.7元/㎡。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当月5日前,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则按每日加收欠缴金额3‰滞纳金。原告陈述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计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47.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15784.25元(332.3元/月×47.5个月),计至2018年2月15日的滞纳金为36651.03元;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水费177.1元;上述费用合计52612.38元。该小区业委会提出甲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甲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小区业委会书面回复,对其中5项安全问题及8项公共维护问题作出了整改计划,并提出具体整改落实时间。但该小区业委会认为甲物业公司之后并未进行整改,因此要求甲物业公司撤场退出该小区,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分业主认为甲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服务期间,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且多次发生盗窃事件,当地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系统共接获发生在该小区的盗窃类报警警情有162起。法院裁决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甲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044.76元、水费177.1元,合计7221.86元;二、驳回原告甲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法律分析1、如何认定原告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管理义务?法院同时受理了原告提起的,以该小区其他九十余户业主为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到庭应诉的业主均抗辩称,原告甲物业公司在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尽职责履行合同义务,对业主多次反映的小区脏、乱、差及安全隐患等问题未进行有效改善或整改,小区内经常有物品被盗及财物损失事件,从而引发业主群体性拒交物业管理费。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面对的是全体业主而非个别业主,部分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抗辩理应适用于全体业主,故在部分小区业主提出服务质量抗辩且事实上已引起大批业主不满及部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甲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应举证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对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但是甲物业公司并未提交其已经按照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诸如安保巡查、卫生检查、门岗值班、出入登记、车辆管理,绿化维护等相关管理台账。故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不足。足以认定甲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未全面、适当地履行管理义务,管理服务存在瑕疵。2、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的管理费属独立债务,而并非一个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故各月的物业管理费应分别计算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因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2017年10月1日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起诉,请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显然,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四、律师建议房地产市场火热,商品房买卖在现如今社会中非常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一般没有办法仔细、全面、专业的审查合同,极易造成遗漏,同时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审查。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8日,原告田某(买受人)与被告甲公司(出卖人)签订了A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田某向被告甲公司购买位于A市某处预售商品房,购房总价424323元;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A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则自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田某依约向被告甲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能如期交房的,被告应按原告已交付房价款的0.01%的标准每日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在约定的交楼日期完成相应的交楼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田某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房;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4243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计付至被告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裁决:(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田某交付位于A市的房屋;(二)被告中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144.94元。法律分析: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涉案商品房已经取得A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商品房,被告不能无理设置收楼障碍。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向其交付涉案商品房,理据充分,因此法院予以支持。1、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甲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A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商品房交付原告田某使用,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6年12月31日起,以总房款4243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涉案商品房应取得《A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由被告向原告送达收楼通知书,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前往被告处办理收楼手续,此时涉案商品房才具备交付条件。故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应计算至涉案商品房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庭审中,被告确认在业主前往办理收楼手续时确曾提出希望原告签署放弃追讨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承诺书,但属于自愿签署,没有强迫原告签署。同时确认其曾因要求业主签署承诺书的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后面也完成了整改并有逐一电话通知原告收楼。据被告上述陈述,可认定被告确有存在要求业主放弃追讨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才同意配合办理收楼手续的行为,且本案原告作为业主之一也确受被告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以致目前仍没有完成收楼手续。因此,在被告向原告履行通知收楼义务后,导致原告至今未办妥收楼手续的致错方为被告,被告应继续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承诺可随时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房,原告同意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开庭之日(即2020年12月10日),故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应为2020年12月10日。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144.94元(424323元×0.01%×1441天)。个人建议:本案中,被告已以其行为表明其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早上好,您认识对方与否,如果不识,建议先报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五十七条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案值已经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当事人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时,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视为构成犯罪。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早上好,建议先与工厂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有效证明提出仲裁
下午好,如果涉及到诈骗,建议先报警处理
下午好,您已经办理好辞退了吗?如果没有,建议先办理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