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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002民初2237号原告:袁xx,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xx,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袁xx为与被告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严、被告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xx诉称: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0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底被告找到原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0.00元,无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3月19日前还清。原告基于与被告关系较好,便向父母、岳父母及妻弟凑钱连同自己的钱款,如约以四笔现金(50万元+30万元+80万元+70万元)方式陆续交付于被告,共计2300000.00元。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后于2019年3月18日亦出具了借条。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且至今仍未清偿。被告兰xx辩称:借款事实及金额属实,同意给付,借款用于投资理石矿,理石矿因政府修公路被占用,但是现在政府还没有给予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兰xx向原告袁xx借款共计2300000.00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兰xx给原告袁x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兰xx向袁xx借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约定在2020年3月19日前还清。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兰xx未按借条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还款的义务,原告袁xx主张被告兰xx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xx给付原告袁xx欠款23000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已减半收取12600.00元,由被告兰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某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某某书记员吴某
可办理诉讼主张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你好,如能提供对方对欠款认可等证据可委托办理诉讼。
你好,请问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可根据医疗费用及实际损害主张赔偿。
你好,请提供具体咨询问题。
你好,请问互换的房屋有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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