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镇宇律师主要从事以诉讼、非诉调解为主的争议解决业务,自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在处理公司、建筑房地产、行政行为以及民商事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为委托人切实有效化解疑难复杂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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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口头协议案件要点1、双方是否达成口头协议;2、被告违约责任的确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基本案情2019年9月8日,原告通过互联网搜索联系到被告业务员徐*,通过微信聊天确认被告出售的国风雪地胎185/65R14价格为108元、185/70RI4价格为115元、195/65R15价格为123元、205/65R15价格为150元、215/60R16价格为164元、215/55R17价格为192元。2019年9月1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与被告业务部“刘总”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第一次合作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六种型号国风雪地胎共计1420条,价格与业务员徐*提供的价格一致,总货款为20163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000元后被告发货,货到支付全额货款,轮胎运费由被告向原告补贴,原告只需承担每条轮胎6元的运费;第二次及以后的合作按照原、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经销协议》履行。原告于口头达成协议当日通过POS机向被告支付30000元预付款,此后被告称原、被告为第一次合作,原告需支付全额货款后被告才会发货,原告又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告公司转账171630元。2019年10月10日,原告仅收到被告410条轮胎,且运费远超被告向原告预估的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补发剩余货物并补贴运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承认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裁判结果一、被告湖南驰耐普**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江返还货款148188元;二、被告湖南驰耐普**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江支付货运款7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判理由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六种型号的雪地胎1420条,其中185/65R14型号价格为108元每条,数量为108条,185/70R14价格为115元每条,数量为300条,195/65R15价格为123元每条,数量为250条,205/65R15价格为150元每条,数量为250条,215/60R14价格为164元每条,数量为270条,215/55R17价格为192元每条,数量为200条,总货款201630元。收货地点为***货场,原告承担每条轮胎运费6元,其余运费由被告补贴。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付款30000元,2019年9月25日向被告付款171630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向通过物流托运向被告发货410条轮胎(185/70R14轮胎114条,195/65R15轮胎209条,215/55R17轮胎60条),货款共计为53422元,原告垫付运费102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按原定价格将剩余的轮胎发货给原告。本院认为,一、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收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存在轮胎买卖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六种型号的雪地胎1420条,总货款201630元,原告承担每条轮胎运费6元。该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后,被告仅向原告发送了货款为53442元的410条轮胎,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剩余的1010条轮胎的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剩余未交付轮胎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交付货物的已付货款148188元(201630元-534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垫付运费10250元,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应当承担每条轮胎6元的运费,共计2460元,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费7790元(10250元-2460元)。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长沙案件要点1、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2、双方未对账,原告应举证已依据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基本案情原、被告自2016年9月起合作,双方共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合同款分别为9,936,000元、1,186,800元。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后未再付款,经原告内部清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468,320元。裁判结果被告湖南长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天一***有限公司货款1,468,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判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份采购合同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你好,建议你详细说明一下,我会根据你的表述以及相应证据进行分析,具体咨询可电话或微信与我联系。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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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要看租赁合同中就“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坏是如何约定的。 2.其次看门属于自然损坏、人为损坏还是其他因素损坏: (1)自然损坏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2)人为损坏的情况。①承租人损坏:一般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修复/赔偿责任。②第三人损坏:由第三人负责修复/赔偿,在找到第三人前承租人和出租人可协商修复,以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 (3)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是否需要修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1.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2.与放贷人协商解除合同。 具体情况必须要依据合同内容和相关往来情况分析,目前网贷普遍存在利息高、套路多、收费项目多等问题,建议尽快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一般情况下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 2.如双方在合同外达成了共识,依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处理; 3.视违约的原因、时间、双方协商的结果等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再具体说明一下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