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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在法律上称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解除婚约而向对方索还给付的财产所产生的纠纷。受“六礼”的传统婚嫁文化影响,支付彩礼以“纳征”,方可“请期”、“亲迎”。因情感问题素来捉摸不透,当支付彩礼后,一方毁约,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作一简要梳理。1、主要法律规范(1)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彩礼范围(1)给付时间,是缔结婚姻关系,即登记结婚之前;(2)特定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项不属于给付的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3)彩礼范围的认定需要考虑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3、确定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返还彩礼的比例,需要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由法官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各种原因,存在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有权将擅自赠与的财产追回?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书面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视为共同共有;再次,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之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夫妻关系中即需经配偶双方共同同意,夫妻一方所作的财产处分方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对于追索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赠与方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最后,因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一方发现存在夫妻一方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附法律依据: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忠实义务本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双方情感基础以及其它因素的出现导致危及婚姻关系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往往会签订类似夫妻一方应当履行某些行为、若再次出现某些行为应当净身出户或履行某些义务的承诺,此即实践中所称的“忠诚协议”。那么协议的效力能否被司法实践确认呢?对于夫妻的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并举的精神。对于该条中的忠实义务,最高法在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知,如果当事双方自愿按照忠诚协议履行,则法律并不禁止,但是若一方因请求履行忠诚协议而诉至法院时,法院不会依据协议内容支持该起诉方的请求。在此意义上忠诚协议是无效的。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忠诚协议在诉讼阶段是否完全无效?诚然若在忠诚协议中单纯约定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不忠实行为时,则该协议的效力已如上述。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在婚姻关系没有出现任何危机之时,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正式订立忠诚协议的,因为婚姻本身即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信念。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存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忠实行为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固,才签定忠诚协议。因此协议双方如果在忠诚协议中把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在协议中具体列明,则在不忠实行为再次出现因而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以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向不忠实一方主张权利。而在忠诚协议中列明一方的过错行为,也可以使一方更加重视忠诚协议的约束作用,以修复婚姻关系从而回归婚姻生活中。因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在何种意义上主张,一方面如果单纯依据忠诚协议主张净身出户及给付违约金,则该诉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如果忠诚协议的内容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最后,唯愿所有人婚姻幸福美满!
可以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向法院起诉,让公司涤除你的监事身份。
抚养费由双方承担,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协商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不过需要对方同意。
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
等康复后,根据伤情和责任比例,向对方主张权利。
你好,需要了解你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有没有签劳动合同?这些举证责任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