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明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专业负责行政复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侵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纠纷!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282民初4243号原告:**飞,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原告**飞诉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7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商业伙伴关系,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送聚丙PP颗粒,货款共计207760元,被告支付75240元,下欠货款132520元。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送聚丙PP颗粒11.7吨,每吨5400元,共计货款63180元,被告两次共欠货款1957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提出诉讼。被告任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书写的欠款条、收条,被告任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某于2019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任某于2019年7月12日欠**飞货款共计207760元,已付75240元,欠款剩余共计132520元,大写拾叁万贰仟伍佰贰拾元整,定于2019年7月31日偿还,特此为据。借款人:任某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电话:185XXXXXXXX。2019年7月12日”。被告任某于2019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飞聚丙PP颗粒11.7吨,每吨5400一吨,共计货款金额陆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63180)特此证明收货人:任某2019年7月29日”。后原告催要无果,原告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任某向原告**飞出具欠款条及收条,是对买卖事实及欠款事实的认可,2019年7月12日欠条记载欠货款金额为132520元,2019年7月29日记载货款金额为63180元,共计195700元。被告任某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原告要求的律师费、保险费,并不是原告必然发生的费用,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飞货款195700元。二、驳回原告**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7元,财产保全费1499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郭鹏阳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204民初5278号原告:马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安徽律师。被告:安徽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刚,公司员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安徽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被告某公司和被告孙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刚、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30320元及违约金,被告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以230320元为基数,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损失,直到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某项目电梯安装配套项目,原告负责电梯无妨通话,门洞封堵,爬梯制作安装,清理底坑,回填等项目的施工,原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双方对帐、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账目详细表,单据上载明总计欠款450321元,其中220001元是太和县某项目所欠,原告已向太和县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尚欠原告总计2303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孙某系该有限公司股东,占股97.92%,但并未履行实缴义务,原告认为,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等相关规定,被告孙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辩称:1、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施工的项目支付803660元;2、因多次更换会计和项目负责人,对账系统录入的摘要及余额有误;3、界首17000元,已于2018年2月7日记账,凭证号(记0066),后于2019年3月29日再次记账,合同签订日是2018年1月9日,被人为改成2019年1月9日,答辩人只认可2018年2月7日记账,应核减17000元。4、2019年3月份开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持续有业务来往,应以答辩人最新的系统对账凭证为准;5、2019年3月29日记账,挂马某年检费用12400元,财务记账有误,年审费用都是答辩人承担,应核减12400元;6、整改费10000元、工程款3000元,应当核减。7、实际核减以后,记账系统应为186890元。8、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违约金,因此,被答辩人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孙某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诉称,其负责为答辩人所属的项目安装电梯,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所涉合同均是被答辩人与被告安徽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并非与答辩人本人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是依法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该公司具有其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该公司并不存在注销、解散等终止情形,其仍然合法存在。故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二、答辩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答辩人作为公司股东,并未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滥用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从而损害被答辩人的利益;其次,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可见,答辩人不存在法律规定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形。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双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16年起,马某负责施工安徽某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项目电梯安装配套项目,双方签订有施工合同。马某负责电梯无妨通话,门洞封堵,爬梯制作安装,清理底坑,回填等项目的施工。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对帐、结算,公司给马某出具了账目详细表,单据上载明总计欠款450321元,其中220001元是太和县项目所欠,原告已向太和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庭审中,经双方进一步对账,公司下欠马某工程款199290元,各方均无异议。另查明: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6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股东孙某认缴1175万元,实缴475万元;股东王某认缴25万元,实缴25万元。本院认为:通过双方对账,被告某公司下欠原告马某工程款199290元事实清楚,现马某要求某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在结算时对此未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某公司应当自马某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马某要求孙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实缴资金500万元,其中孙某认缴1175万元,实缴475万元。注册资本是股东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注册资本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孙某应在其认缴的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工程款19929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某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某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马某承担777元,被告安徽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冲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袁园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22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勇,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明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男,汉族,2000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光,男,汉族,2000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2018年4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刘某光从监狱押至看守所)。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辩护人祝丽娟,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未检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犯寻事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陈某宏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已决犯)、唐某乐(已判刑)、王某荣(已判刑)在太和县候某耀家中,持械对被害人候某耀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候某耀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光系漏罪,应二罪并罚,唐某、刘某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祝某勇、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刘某光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王明明提出,祝某勇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李康提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从犯,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祝丽娟提出刘某光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从犯,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伙同王某荣、唐某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太和县候某耀家中,无故持械对侯某耀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侯某耀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祝某勇、唐某、刘某光、候某耀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祝某勇、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王某荣、唐某乐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霞的证言,被害人候某耀的陈述,太和县某鉴定中心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勇、唐某、刘某光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事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唐某、刘某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祝某勇、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刘某光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祝某勇、唐某、刘某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三、被告刘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扣除行政拘留十五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尹鹏人民陪审员张宇鹤人民陪审员王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窦梦萍
一、何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两项功能。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和作为行政救济功能的定位要求,行政复议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二、如何行使复议权利?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或者不服,若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为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三、关于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问题1、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行政复议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4、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常见交通事故纠纷的相关问题一、如何应对突发交通事故?人们无法预见未来发生的事情,就像无法避免突然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样。当遇到突发的交通事故时,人们一般头脑发懵,不知所措。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担心撞到行人,行人或者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害怕被撞,这就提醒人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仅要将生命安全放首位,同时不忘拨打报警电话,让公安机关尽早介入进来,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避免日后产生推卸责任的情形。二、如何对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多数人们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往往只关注最后的责任划分问题,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属性等问题视而不见,以为事故责任划分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继而忽视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核的权利。若对该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可在收到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进行复核,申请对责任问题进行重新确定。此时,前面提到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属性等问题就起到重要作用,若存在不符合事实的初次认定,该书就存在被推翻的可能,事故责任也可能会发生重大改变。所以,建议大家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全面看待该书所阐述的内容,试图找出漏洞,还原案件事实,为维权做准备。三、确定责任后怎样处理赔偿问题?在确定责任后,可据此计算所有损失,人身及财产损失均可要求赔偿。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纠结于应该调解还是诉讼。简单点说,哪种渠道更方便有利,就选择哪种。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人们的年龄、工作性质、住院天数、伤残等级、财产损失评估等多方面计算。在此,个人建议如果计算出来的结果与调解达成的数额差距不大,建议调解解决,因为差距不大的数额承担不了繁琐的诉累,诉讼有时不仅给身体上造成疲惫,而且伴随着心理也会出现负面情绪。综上,提醒大家出行注意安全,若发生交通事故,冷静处理,不要妄图逃避任何责任,侥幸心理不可取。
可以选择起诉要求还钱!
可继续等待,也可在治疗治疗总结后,依法起诉要求赔偿!
原则上两岁以下的子女随女方生活,但是个别情况除外!
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没有结婚证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若你和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