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家错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包括: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过分依赖于鉴定结论、办案人员及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在绝大部分刑事冤案中,其实都是在侦查阶段采取了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讯逼供行为的。而定案的主要事实依据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二)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过分依赖于鉴定结论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二鉴于鉴定人员水平的不均衡,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比如:没有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规范进行鉴定或者不具备鉴定资质超及越资质进行鉴定,从而得出偏离客观事实或歪曲客观事实的结错误的鉴定结论。而案件主要事实过于依赖鉴定结论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而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三)办案人员及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三办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媒体、舆论及结案压力使得冤假错案没有在司法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而公安机关在开始侦查时,由于一种惯性思维的影响,会更加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搜集,还有一些冤假错案中口供的广泛使用,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法律是“重视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即使法院依照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的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时也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而放弃。辩护律师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也被认为是没有证据依托的狡辩,辩护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他的力量无法与国家机关相抗衡。至此,冤假错案因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先入为主的想法就产生了。这两个个案,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你认为合理吗?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两个案件,他们提出的国家赔偿可以得到如下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其中精神抚慰金受理的法院不一定可以全部支持。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目前唯一的标准依据。七、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该《意见》除了列明决定金额大小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外,仅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时最低不少于一千元。过往经过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与最终赔偿金额之间都有不小的落差。以聂树斌案为例,家属申请共计约1392万元赔偿,而河北省高院最终决定赔偿268万元,仅支持了申请数额的不到20%。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全方位的。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这些蒙冤者今后如何才能更好的融入社会?有什么建议?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社会中一些公司、企业,可以为蒙冤者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就业机会,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出台相关的补救措施为蒙冤者更好的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020-06-05
从朱某某“杀妻冰柜藏尸体案”凶手被执行死刑引发的思考
案发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凶手也很早被抓获了,为什么到现在才执行死刑?死刑执行的程序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5个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一审阶段(人民法院)、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和死刑复核阶段(人民法院)。侦查阶段,凶手刑事拘留后,拘留的期限一会在14天左右,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批捕后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会继续羁押2个月,案件才会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阶段,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复核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而且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一般时间在6个月至1年左右。所以,虽然凶手很早被抓获了但经过了3年多才执行死刑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死刑执行程序: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了死刑,死者的亲属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如何弥补受害人父母的伤害。对于死者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等费用,受害人父母的伤害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进行弥补。但目前我国法律尚不支持对故意杀人案件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补偿。被告人某某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按照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为什么没有因为他的自首情节,对他判死刑缓期执行,而是死刑立即执行自首从宽的依据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减小,更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自首情节不必然带来从宽处罚的效果,亦不是死刑案件中的免死金牌。根据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否经过预谋而实施,可以将被告人的犯罪起因分别表述为“预谋”和“临时起意”。死刑是对人彻底的伦理否定,因而其适用标准应当受到正义与人道价值的约束。本案中可以看出朱某某是有预谋的杀害妻子,人身危险性较高。笔者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以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案件。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