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部政法干部,工学、法律双本科,服役十五年,空军少校军衔,中共党员,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服役期间即为广大官兵及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大家一致好评,现投身律界,继续为人民服务!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法、房地产、公司法、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程建设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1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名王莉,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云龙区(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4月1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并处罚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有效《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徐州市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9年4月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部门查获,并以自报名王莉被行政处罚。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情况下,再次在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1407室为顾客徐某实施开眼角手术。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xx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已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构成非法行医罪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次行政处罚资料;王陵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秦某等人证言;王某被处罚时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搜查执法的记录仪视频;手机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孙磊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向志书记员赫子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311民初6781号原告:司某甲,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英,安徽省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乙(原告之父),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王某甲,女,1987年5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杜某,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某乙,男,195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某甲与被告王某甲、杜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英、司某乙,被告王某甲及王某甲与杜某、王某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甲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及见面礼款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礼习俗的烟、酒款10880元;金项链一根3600元、金手镯一只13423元、戒指2673元、耳钉980元,合计14155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经媒人蔡某、潘某介绍相识,并于当月王某甲的母亲及妹妹、三婶到原告家相门头。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父亲及亲戚到王某甲家过礼,当时给被告王某甲11000元见面礼,由其母亲收下。后按风俗退给原告父亲1000元。其中带4条金皖烟、4箱海之蓝酒,双方定于2019年5月13日举行婚礼。婚礼当天原告到被告家凤阳县武店镇接王某甲,按被告家要求带烟12条、酒10箱交于被告父母。当时接亲回来后被告不愿意下车,要100000彩礼款另加880元下车款,到位才肯下车,后原告父亲将准备好的100000元建行卡交给被告王某甲并告知密码,同时支付其880元才肯下车。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3日至7月4日分二笔将10万元转入自己帐户。婚礼后原告一直催被告办理结婚证,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不办,村委会也多次催办结婚证,照顾享受扶贫政策,其一直不愿办理。2019年7月5日被告以要到江苏省徐州去拿赔偿款1万元为由,一个月都没回来,原告与其媒人及姑姑联系,后来回到娘家,其哥哥给她送回原告家过了4天,就把所有东西打包搬走,后来再来原告家搬第二趟时,原告不让搬并报警。后被告王某甲就再也没回原告家。原告认为,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甲答辩称,1、被告王某甲已经履行了共同生活的义务,已经从2019年3月30日与原告共同生活半年多;2、原告殴打被告,导致被告王某甲流产,且不顾被告死活要求被告强行保胎,给被告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3、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王某甲不愿意,而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4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给被告见面礼11000元及四箱海之蓝酒、四条金皖烟,当即被告按风俗退婚彩礼1100元及四条金皖香烟。2019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原告给付被告100000元存单一张及10箱海之蓝酒、10条金皖香烟,后被告王某甲分两次将该款转出。2019年6月24日被告王某甲在原告司某甲及其父母陪同下到县医院检查,诊断为胎儿没有胎心。2019年7月5日被告王某甲离开原被告双方的家,2019年7月8日,被告王某甲入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稽留流产,2019年7月15日行清宫术,2019年7月1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5776.41元。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确实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已经向公众宣誓婚姻关系且已怀孕流产,但尚未登记,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决定分手,可以认为给付者的目的已经部分实现,可以考虑支持部分返还。原告司某甲于2019年4月28日给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当即被告依习俗返还原告1100元,因原被告双方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2019年4月28日给付被告四箱海之蓝酒及四条金皖香烟,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当天退回原告四条金皖香烟,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主张当日退回四条金皖香烟的抗辩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给付被告金项链、金手镯、戒指、耳钉等,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交的购买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将上述物品交付被告,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因流产所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院在综合本案案情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甲返还原告司某甲彩礼款等共计3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司某甲承担1001元,被告王某甲负担565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兆云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鹿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311民初1178号原告:杜X丽,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X双,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平,江苏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X丽诉被告杜X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被告杜X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X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征地分红及物品(一桶油及一袋面)价值613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名义在村委会会计处分两次冒领了应当分给原告的征地分红款计6000元及一桶油、一袋面(油和面价值约13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X双辩称,1、杜X双与闫某某生前均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负有赡养义务,并应承担闫某某治疗及殡葬费用共计58299.50元,但原告未依法分担。杜X双与闫某某在2015年时已满60周岁,与子女分开独立生活,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2月份,闫某某因脑瘤等疾病在徐矿三院,徐医附院等医疗机构治疗,于2020年3月25日去世。共花费医疗费用12196.5元,护理费用4500元,伙食费用3500元,营养品药品费用5470元,护理物品及生活物品费用2792元,出殡用烟费用11900元、出殡用鞋费用2160元,出殡费用10081元,火化费用700元,公墓费用5000元,共计58299.50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依法分担;2、杜X双领取的财物已经用在闫某某治疗、殡葬费用上;3、原告在涉案财物发放之前,已经同意由被告领取,前期的费用一直都是由被告领取,原告是认可的。综上,原告收取涉案财物,是进行的私力救济,符合家庭伦理道德,具备法定事由,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款项的性质如何定性?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第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基于私力救济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是否存在原告同意的情形?原告杜X丽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1页,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1页,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杜某手机通话录音内容(文字整理稿)共3页,证明被告领取了本应该发给原告的分红款项及物品。经质证,被告杜X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杜X双、闫某某是杜某、杜X丽的父母;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涉案财物是在闫某某去世前领取的,全部已经用于闫某某治病及殡葬开支,杜X双身上分文未留,从通话记录来看,涉案财物由杜X双领取,原告事前是同意的,且所谓的征地分红款,已经领取了10年,一直是杜X双领取,用于两个老人的生活吃药治病,原告一直是认可的。被告杜X双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及徐州市泉山区张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杜X双、闫某某是黄某某的外祖父外祖母,且已经是60岁以上的老人,杜X双没有经济来源,体弱多病,原告对杜X双、闫某某负有赡养义务;2、出院记录4张、医疗费用票据8张原件、药品营养品费用票据、护理物品以及生活物品费用票据共7张原件及死亡证明,证明闫某某因脑瘤等疾病缠身,于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2月份在徐矿三院,徐医附院等医疗机构治疗,于2020年3月25日去世。共花费医疗费用12196.5元,护理费用4500元,伙食费用3500元,营养品药品费用5470元,护理物品及生活物品费用2792元,共计28458.50元;3、火化证,火化费用票据1张原件,公墓费用票据1张原件,出殡用烟用鞋费用票据3张原件,殡葬费用票据和清单各一张。证明闫某某过世后,发生出殡用鞋费用2160元,出殡费用10081元,火化费用700元,公墓费用5000元,共计29841元,但原告未依法予以分担。经质证,原告杜X丽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中户口本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居委会证明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在该份证明中陈述被告杜X双无工作,与事实不符,杜X双在其居住的小区一直从事保安工作,每月有800元工资收入;对证据2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票据无异议,但药品营养费,护理物品及生活物品费用票据以及发生的护工费用等真实性存疑,因为这些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购买这些物品的付款记录,收据有明显改动痕迹;对证据3中火化证、火化费用票,公墓费用票据没有异议,对出殡用烟、用鞋费用票据以及殡葬费用票据和清单客观性有异议,以上三组证据虽然有部分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无关,且被告的证明目的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被告答辩声称所谓私力救济并不能成立,因在被告领取原告的分红款项之前,并未向原告主张过所谓的赡养费,且杜X丽和杜某分别也按照被告要求支付了2500元的费用,用于其母亲闫某某的治疗,闫某某治病期间有诸多亲友前来探望,也送来了不少费用。在闫某某去世后,也有很多亲友前来吊唁,收的礼钱都在被告处。按照风俗习惯,这些礼钱都应该优先用于闫某某的治病和丧葬花费,但被告对收的礼钱费用只字不提,并声称这些费用都要用于其儿子杜某某1的房屋贷款和以后的人情礼节,居委会的分红杜X双以及闫某某,杜某某1,李某以及杜某某1儿子都有。经审理查明,被告杜X双与原告杜X丽系父女关系,闫某某与杜X双系夫妻关系,闫某某因病于2020年3月25日死亡。杜X双与闫某某共生育杜X丽、杜某、杜某某1三人。杜X丽户口落户在杜X双户下,杜X双的户籍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泉山区张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020年3月中旬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偿分红款及每人一袋面、一桶油,该款及物品全部由被告领取。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我国土地承包是以承包联产承包经营户为基础,承包户内的成员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且土地承包家庭成员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登记在被告杜X双名下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原告是被告家庭承包户内的成员,其有权领取按照人口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领取的一袋面粉及一桶食用油价值130元,被告认可被其领取了,结合市场价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领取款项用于其配偶闫某某的的治病及丧葬等支出,因原告对其与闫某某负有法定的赡养,故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予以领取,对此本院认为,所谓私力救济是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体,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本案中,被告告以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及不分担闫某某的治疗及丧葬费用等,所采取的救济措施,但被告并未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要求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且被告在庭审中亦陈述其在从事报案工作,有一定的收入,且原告也陈述支付了2500元用于闫某某的治疗,故被告采取的并非自助或者自卫行为,被告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通过原告提交的杜某与杜文周、杜长春的通话录音可知,在被告领款前,原告要求所在社区将所分得的款项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在此情况下,被告仍予以领取,据此,不能得出原告同意由被告代为领取涉案财物的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X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X丽返还6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X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现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文
在去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借给债务人的话,是需要考虑好双方的关系的,那么民间借贷无力偿还会坐牢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欠钱无力偿还会怎样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欠钱无力偿还的不会怎么样,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债务人的不动产用于还债,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应该和债权人协商分期或延期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房产在大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可以用来当做抵押物。通常当事人向银行贷款的时候会用房产作为抵押,那么在个人借贷的时候可以使用房产进行抵押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房子抵押民间借贷有风险吗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房产抵押民间借贷流程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如抵押房产为共有财产,则所有共有人须全部到场),须按上述条件准备好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一套,亲自到所属辖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先要填写《房产登记申请书(抵押证书)》,然后将所持证件、文件及该“申请书”交给房产交易中心的办理人员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通过审核,符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则需将民间借贷合同和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其它证件、文件复印件一份留存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会出具抵押登记回执,表明初审登记成功。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交纳齐相关费用后,凭抵押登记回执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即抵押权证。这样,该次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登记即宣告完成。
生活中不管是人和人之间的合作,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都会需要签订合同,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合同产生纠纷的事情也比较常见,很多人在遇到合同方面的纠纷的时候,往往都会不知道要怎么办,那么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合同纠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物力。3、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二、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怎么确定1、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或者选择诉讼解决或者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这两者都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不管是选择诉讼还是选择仲裁,都有一个时效的问题。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无具体数额,视经济状况而定
这种情况当然有法律效应
是的,超出部分由对方赔付。另外,你如果是在上下班路上受伤的,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赔付。
父母出资买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申请复议,具体请带资料详谈
你老公与前妻的孩子当然会判给他。你们二人生育的孩子判给谁都有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我会好好考虑您的建议
用户评价:您的回复让我心安了不少,感谢!
用户评价: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