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晓鹏律师,福建泉州人,曾任职于某大型企业法务,现在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执业,任专职律师。艾晓鹏律师除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外,在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艾晓鹏律师,福建泉州人,曾任职于某大型企业法务,现在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执业,任专职律师。艾晓鹏律师除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外,在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以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室外装修工程纠纷案件来探讨。案件当中,某施工单位就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被告建设单位就施工单位逾期竣工提出反诉。提出反诉是一般工程纠纷的正常套路。笔者代理的是建设单位。诉讼中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原告施工单位认为,被告建设单位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了工程(室外装修未完成但商家已入驻使用),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确定建设单位入驻使用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被告建设单位认为,实际竣工日期应该以室外装修工程完成的日期为准。笔者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一,该工程为室外工程,谈不上使用或者不使用,室外不装修的话室内也可以使用,室内不使用室外也是处于使用的状态,故不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提前使用转移占有,能转移占有的只有室内的房屋建筑。第二,商家入驻开张的时候,施工单位室外工程装修仍有部分工程未做完,所以实际也证明该工程未竣工,谈不上竣工日期。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施工单位的主张成立,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因此我想,关于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还是看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具体到本案,商家在室外装修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入驻使用,而室外装修的目的也在于为商家的入驻使用,所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从公平的角度还是认定商家入驻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而不是考虑还有些工作有没有完成。【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第14条
你好,如果双方是恋爱关系,那么就不属于强奸,但是要考虑到由于双方年纪差异比较大,被认定成强奸的可能性很大,且对方是未成年人并怀孕,建议马上和对方协商赔偿并让对方达成谅解,此事如果走到公安调查程序会很麻烦。
你好,在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一般来说按照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来为承担责任。
你好,如果所经手的账款属于非法所得,那么很容易被牵扯进来,建议帮他人过账要了解账目款项的来源。
按上班天数来结算工资。
不明白,双方是订婚后退婚吗?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