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诈骗罪案件刑事辩护:四次无罪辩护成功:诈骗、挪用公款、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无罪辩护;另一起羁押5个月后检察院不起诉诈骗案,一次经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
擅长:刑事案件
摘要——出纳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将收益全部用于单位无票据费用报销,个人没有占有,没有谋求个人利益,法院改判为虽挪用公款但未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XX为单位出纳,被检察院指控用公款购买建行某理财产品,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公诉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因为被告人口供认罪并书写个人占有收益(但被告人口供与事实不符的,第二次审判律师发现该证据违法法院也未再采纳),法院一审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18年3月14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作出(2017)冀0108刑初149号再审改判无罪。辩护人苗培反复查阅本案卷宗及其被告人陈述。发现原单位在案发时一直没有对公账户,出纳为了巨额公款安全,使用个人银行卡存放公款,并用个人卡办理公务,例如发工资等,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负责人、全体人员,对被告人使用个人卡办理公务均是知晓的,被告人将个人卡设为公务卡后,没有再办理个人自己事项使用。辩护人苗培还发现被告人虽然将公务卡里公款购买了理财产品,但个人没有占有收益,全部报销了无正规发票费用报销了,这些收据有时任校长签字,有经手人签字,被告人说正是为了报销这些无法从公款里报销的收据,才购买建行日日鑫理财的,当时建行人员说日日鑫理财和存款一样,实时购买、实时赎回,不影响使用,保本安全,但利息高。第三:律师艰难的搜集无罪证据之路。几次调取申请没有得到回应。被告人口供承认占有收益,据其讲该口供有不真实情况。律师仔细查看供述,发现其中一份供述用的是录取证言方式取得,另一份供述制作前没有告知相关权利,均违背法律规定,口供中记载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请求法院调取该录音录像,来证实供述的客观性。但没有调取成功。第四:律师无奈组织无罪证据。其次,请收据经手人每人自己书写了证言,证实收据报销内容真实性。第五:艰难的开庭控辩。公诉人出示了所谓的有罪证据。辩护人发表了新的质证意见,认为两份笔录不合法,应当不予采纳。其中一份将被告人的证言当做口供出示,不合法,另一份没有告知权利,不合法。被告人书写的认罪书同样存在违法性不能采纳。辩护人指出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事实为准。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认为归不归个人使用不影响挪用公款罪认定,其认为辩护人提供证据中收据报销钱的来源不明,不是辩护人所说的来源于理财产品收益。第六:开庭后主审法官态度转变并和辩护人一起去建设银行调取相关证据。第七:2018年3月14日判决无罪,最终法院以疑罪从无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也是司法不断前行、不断改革进步的实例。
判决书文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横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简要:指控编造黑社会要绑架加害子女虚假信息,欺骗受害人,从中调解获利18万元。受害人已去世,留有遗书。该案三次判决有罪,两次发回重审。该案疑点很多,最多从司法鉴定中找到突破口,两次重新鉴定,最终送到北京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遗书是伪造转变了公诉方有罪认知,开始做侦查实验,收集无罪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编造黑社会欲绑架加害刘XX子女谎言欺骗刘XX,被告人王XX从中协调给黑社会汇款18万元了解此事,指控王XXX得到该18万元。该案起因为刘XX去世不久,其丈夫在2007年整理刘XX遗物中先发现刘XX提前支取未到期存款17.8万元,产生怀疑,报案后公安机关询问过被告人王XX,未果。2009年刘XX丈夫又报案称找到了遗书,记载黑社会欲害儿,让汇款,公安机关2010年1月刑事拘留王XX,引发此案。本案一审法院三次判决有罪,中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由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无罪。被错误羁押三年,终获正义。律师发力得到认可一审法院第一次判决王XX有罪,王XX不服上诉,二审中辩护律师猛攻证据瑕疵,首先认为公安机关对遗书笔记为刘XX所写司法鉴定不合法,因为鉴定人员中一名没有公安部鉴定资格证书,其次遗书发现过程刘XX丈夫在多次陈述中包括几次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中前后不一致,再有遗书涉嫌他人伪造,所用纸张是刘XX死亡后印刷纸张,本案所谓被告人编造的黑社会人员也根本不是黑社会二审法院接受辩护律师观点,发回重审。律师再发力,第二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调取了纸张印刷厂证明,又一次判决王XX有罪。王XX不服,再次上诉。二审中辩护律师又攻击证据非法性,指出司法鉴定仍不合法,鉴定人员虽然均有鉴定资格,但其中一人为原鉴定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未回避。王XX因被冤枉情绪很大被公安机关送邻县看守所异地羁押,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发现原办案民警变为他人带领辩护律师去邻县看守所,发现原办案民警没有警官证,于是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指出办案侦查人员涉嫌无办案资格,其制作的口供、证言均应剔除。二审法院采取律师意见,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迎来重大转机,无罪证据陆续调取重审后,一审法院仍判决有罪。王xx上诉。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发回重审不得超过二次。二审法院将遗书拿到北京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的第四次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遗书中有一张不是刘XX书写,另一张细节缺失布局失调,墨迹无光泽有修饰断笔异常,无法出具肯定意见。案情出现重大转机,后又进行了侦查实验,验证刘XX取款到汇款时间可能性,调取了原办案人员执法证件为行政执法证,非警官证等等无罪证据,开庭审理了本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据矛盾重重,应当判决无罪,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终于判决了被告人无罪。
最近经常接到咨询电话,信用卡透支超过5万了,银行人员打电话催收,并警告,再不偿还就要报警。信用卡透支不偿还,并不是都是犯罪,只有恶意透支情况,才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超过5万元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超过5万元的银行为了有效催收,都要打电话通知,并警告说超过5万元按犯罪追究责任,并要求立即还款,否则报警。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构成犯罪还需要满足: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故银行也要打电话催收,且同步录音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还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综上,可见信用卡透支并不都是犯罪,银行为了督促还款,才警告说报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网络水军(替人删帖、替人发布虚假网络内容):情节严重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网络水军即所谓公关公司、个人,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指(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持凶器威胁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种情形
如果再传播涉嫌犯法可以报警
前一罪名是故意犯罪的,不能办理取保
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互殴。如果投降放弃打架,再打的,回击是正当防卫
超过80毫克每百升血液,是醉驾要判拘役。有几种情形不能判缓
去公安局报案,需要提供报案材料及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