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乐清市范围内,如柳市镇、虹桥镇、大荆镇、白石镇等地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经济纠纷等法律咨询、文书代写、调查取证以及诉讼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案情简介】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上家从事犯罪活动,仍然组织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等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辽宁省本溪市、大连市、山东省威海市等地通过收购他人银行账户、对公账户为上家转移赃款提供便利,后又通过网络转账直接帮助上家将赃款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虚拟币套现。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截留赃款后被告人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于某在操作转移赃款时,将一共18万多元赃款转入被告人李某的支付宝账户,事后被告人李某、于某各分得8.1万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8万元。现被告人于某的非法获利570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的非法获利115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2020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认为,因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笃定截留赃款后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本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记载“建议判处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办案经过】倪海宫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本案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会见王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及诉求,结合卷宗资料,认为此案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上没有异议,但是王某具有如实供述、初犯、从犯、已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认为如能争取退还全部的赃款及罚金,在量刑上还是可以尽量争取从宽处理的。律师在取得王某的同意后,着手开展退赃事宜。2021年4月28日,律师联系家属缴纳赃款,并协助家属于当日办理退赃手续。2021年5月12日,公诉机关在律师的见证下重新与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采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结果】2021年6月2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受援人于当日释放,顺利办理社区矫正所需资料。
【案情简介】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上家从事犯罪活动,仍然组织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等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辽宁省本溪市、大连市、山东省威海市等地通过收购他人银行账户、对公账户为上家转移赃款提供便利,后又通过网络转账直接帮助上家将赃款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虚拟币套现。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截留赃款后被告人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于某在操作转移赃款时,将一共18万多元赃款转入被告人李某的支付宝账户,事后被告人李某、于某各分得8.1万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8万元。现被告人于某的非法获利570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的非法获利115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2020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认为,因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笃定截留赃款后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本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记载“建议判处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办案经过】倪海宫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本案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会见王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及诉求,结合卷宗资料,认为此案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上没有异议,但是王某具有如实供述、初犯、从犯、已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认为如能争取退还全部的赃款及罚金,在量刑上还是可以尽量争取从宽处理的。律师在取得王某的同意后,着手开展退赃事宜。2021年4月28日,律师联系家属缴纳赃款,并协助家属于当日办理退赃手续。2021年5月12日,公诉机关在律师的见证下重新与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采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结果】2021年6月2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受援人于当日释放,顺利办理社区矫正所需资料。
【案情简介】2019年2月14日,郑某应聘至某公司从事画图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先发7000元,另外的1000元于年底一次性发。2019年5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郑某在公司车间操作折弯机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受伤后被送至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认郑某右食指中节指骨骨折,后郑某多次前往该院进行检查、换药,共计花费13000元,该医疗费用已由某公司垫付。2019年9月29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乐人社工认〔2019〕30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郑某属于工伤。2019年10月29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作出的温劳鉴工乐〔2019〕107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郑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观点】公司秉持的观点:1、郑某的受伤系其故意为之,应由郑某独自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相应社保系郑某本人拒绝缴纳,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补缴责任;3、认为其郑某工资每月仅四千元,而非郑某陈述的七千元工资。某公司为此提供了其单位制作的工资表,为了证明郑某工资仅四千元。我方观点:1、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郑某受伤系工伤这一事实经过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且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某公司在无法提供足够相反的证据推翻司法裁判文书的,应当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故应由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关于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补缴的问题: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某拒绝缴纳并已支付郑某相应社保费用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某公司应为郑某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3、关于郑某实际月工资的问题:为此,律师提交了郑某四个月工资转账记录、郑某拍摄的考勤照片、郑某家属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谈话录音,三项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郑某每日工资为250元/日。【结果】最终法庭采纳了倪海宫律师的意见,认定郑某每日工资250元,月工资按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5437.5元,并由某公司向郑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2.5元(5437.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72元(5536元/月*2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1072元(5536元/月*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6312.5元(5437.5元/月*3个月),合计76519元;某公司应为郑某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郑某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个人应缴金额部分。
地方文件:1.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7]29号)2.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号)3..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浙高法[2017]71号)4.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8月26日)5.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4]76号)6.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通知》(浙高法[2014]42号)7.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50号)8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3]257号)9.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2013年4月17日)10.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11.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2012年8月24日)12.浙江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21日)13.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09]22号)国家文件:1.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4.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5.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6.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7.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8.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9.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10.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1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12.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1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1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印发)15.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印发)16.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17.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18.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19.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部分有效)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三)缓刑的适用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不作为犯罪处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罚金刑的适用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2.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5.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6.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7.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8.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3.其他严重情节。(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其中着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人士表示,假货一直是电商平台的“原罪”,在以往电商平台会以“避风港”原则回避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直接或间接助长假货销售者气焰。电子商务法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对打击假货和防止恶意投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这为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摘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摘编)(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建议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处理
涉嫌赌博罪,不排除负刑事责任。
可要求经济补偿金,一年计算一个月的工资
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微信号等进行身份信息确认。
可以通过已有的信息确定实名信息,再进行诉讼。
如无其他交易往来,可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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