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川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婚姻继承、劳动人事、房地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非讼或诉讼服务。成功代理过上百起各类案件,因其中一些案例对类似的纠纷争议具有指导意义而被知名媒体所报道。彭俊川律师善于在纠纷发生前发现并化解风险、纠纷发生后进行索赔或弥补损失,从而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和支持。
擅长: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彭俊川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婚姻继承、劳动人事、房地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非讼或诉讼服务。成功代理过上百起各类案件,因其中一些案例对类似的纠纷争议具有指导意义而被知名媒体所报道。彭俊川律师善于在纠纷发生前发现并化解风险、纠纷发生后进行索赔或弥补损失,从而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和支持。
李小姐因工作出差,事情办的比较顺利所以可以比预定行程早两天回来。想给爱人一个惊喜没和老公说,而是在正常下班时间回家。悄悄打开房门然后走到卧室门口听到有女性说话声音,推开卧室门看到了老公和另一个女性躺在床上,地上到处是乱扔的衣物。三方都呆了十几秒钟,李小姐拿出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后摔门而去。一个狗血肥皂的“剧情”就真实的发生在了李小姐身上。讲述完这段遭遇后李小姐咨询笔者如果起诉离婚的话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她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多分财产。笔者的意见是“捉奸照”虽然涉嫌“偷拍”,但这是一个妻子在回家后撞见老公和其他女性睡在一起,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给予救助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拍下的照片,收集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该行为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后起诉离婚时能够证明其配偶有过错,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因此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至于离婚中的损害赔偿,依据是婚姻法等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因此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笔者特别提醒李小姐婚外性行为不等于同居,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而根据李小姐的陈述及照片尚不足以认定其配偶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诉求风险很大。律师能为其争取的是作为女方及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得到更多的照顾。最后在几方努力下双方调解离婚,虽然调解方案没达到李小姐最初的预期,但因为之前有过律师的分析与释明,李小姐还是比较满意的接受了。
可以,但不一定是全部
正常商品房产权人应当有产证,如果没有产权证的话该房可能是其他性质的或者卖方有些情况没告诉你。 如需律师帮助,可以直接拨打电话或到我所进行咨询
法律规定是有严肃性的,工伤认定可能会有问题,但是单位是否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进行适当补偿,本律师认为死者家属不妨和单位协商一下
你可以向你女儿的朋友主张
你好: 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所以无法准确判断。不知你有没有新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没有的话你败诉的风险很大
用户评价:很好谢谢我会具体取咨询律师的
用户评价:谢谢彭律师,你写的很详细也很热心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