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琦翔律师系福建省30年品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专注为客户提供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擅长处理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财富管理等家事业务,执业多年,拥有超过500件诉讼案件经验,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的服务方式为客户解决各类婚姻家事法律需求。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许琦翔律师系福建省30年品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专注为客户提供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擅长处理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财富管理等家事业务,执业多年,拥有超过500件诉讼案件经验,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的服务方式为客户解决各类婚姻家事法律需求。
被告:洪某(男方)原、被告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日婚生子洪某乙出生。2013年12月20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款项,剩余10万元未支付。另外也未将闽A×××××的标致汽车过户给原告。判决结果:二、闽A×××××的标致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
在做婚姻家事法律咨询的时候,常常会聊家庭暴力这个话题。话题通常是这样开始的:“他已经不是第一次打我了。”接下来就是一段在伤痛中不断忍耐,不断原谅的故事,以及一些触目惊心的照片。来咨询这个问题的通常不止经历过一次、两次、三次的家庭暴力,而是长达五年,十年的忍耐。聊天中常出现这样一句话:“他对我好的时候,还是挺好的。”爱是呵护,不是暴虐。家暴最残酷的地方,不是承受暴力的人被打时的害怕和疼痛,而是在她历遍艰辛之后,回忆起施暴者的好,还是心存侥幸,期待着他能够悔改。在聊天的最后,通常是以当事人的一句发问结束的:“真的不能改吗?”犹豫再三,她说回去再考虑一下,于是便又开始了一段新的原谅与忍耐。真的不能改吗?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律师没法回答,我们只能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遇到家暴该怎么办家暴不是丑闻,别做“沉默的羔羊”。1.远离施暴者遭遇家暴第一时间应当带上自己的东西,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远离现场,防止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并且尽可能的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保留受暴证据。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施暴者暂时分居。2.寻求外界帮助家暴不是丑闻,遭遇家暴一味的忍让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你越卑微,对方越容易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在遭遇家暴的时候应当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1)立即报警警方出警,可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许多人觉得家暴是夫妻之间的私事。施暴者认为“我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而承受暴力的一方总觉得还能忍一忍继续过下去,报了警可能会影响到对方的工作和前程。其实家暴情节较轻,警察一般是当成家庭矛盾进行调节的,不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因此,遭遇家暴的时候及时报警,不仅可以制止家暴,而且在日后想要离婚的时候,出警记录和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法律证据。(2)向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组织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施暴者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面临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在申请时需要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4)咨询心理医生经常性的施暴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方面的疾病,可以在对方情绪稳定的时候带对方去看看心理医生,做做心理疏导。3.必要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家暴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条件,受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对方家暴的情形造成婚后的财产有所减少,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经济损失。在争取小孩抚养权时,也可以主张对方存在家暴的过错,从而促使自己获得抚养权的机率增大。但是大多数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与对方离婚的时候,都只能提供一些受伤照片、诊疗记录作为被家暴的证据,但这些证据都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是施暴者造成了伤情。那么家暴要如何取证呢?家暴取证攻略忍耐换不回安稳。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好要包含以下证据:1.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照受伤部位的同时,要把脸部照进去,以证明是自己受伤。2.诊疗记录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往留下伤痕,需要去医院治疗,收集相关的诊疗证据,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诊疗记录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本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它证据一起使用。3.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可以作为家暴的直接证据。出警记录包括受害人的报警记录、110的接警、出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等。但是报警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①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而打派出所电话往往没有报警记录;②要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③如果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应及时报警;④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等;⑤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4.保证书、悔过书施暴方有悔过意向时,可以要求其本人书写保证书、悔过书,可以留存备用。5.证人证言许多受害方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遭受家庭暴力数十年,甚至连自己的亲人都不知道。遭受家暴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不仅可以在当下帮助调和夫妻关系,而且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6.录音录像如果经常性的遭受家暴,可事先准备好录音录像,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7.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出具家暴证明。家暴影响的不仅仅是一场婚姻,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人生。自欺欺人换来的心软和原谅,就是对暴戾的纵容,对自己的残忍,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所以,别再做“沉默的羔羊”了,勇敢对家暴说:不。
生死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诗经·邶风·击鼓》每个人都向往的一种感情叫不离不弃,每个人都需要的一种陪伴叫生死与共。爱情最美好的样子大概就是:“执子之手,白首偕老;相濡以沫,生死与共”。但是,当婚姻遭遇背叛和癌症的考验时,她又将何去何从?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家住江苏昆山的李女士想为自己买一份保险,但无奈丈夫周某并不同意其买保险,后李女士还是偷偷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不幸的是,2014年底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在上海做些小生意,原来每个月回家一次,在李女士患癌后渐渐地连家都不回了。据老乡们介绍周某在上海早已和别的女人同居。幸运的是,李女士因2年前购买的一款重疾保险获保险理赔金82万元。万万想不到的是,周某得知李女士获得82万元保险理赔金后,心里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分割这82万元的保险理赔金。理由是李女士购买保险在婚后,82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那么,82万元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我国的保险法,个人缴纳保险可能会涉及多种财产性价值,主要包括保险费、保险价值、保单红利、养老金、保险理赔款、退保现金价值等等。那么在人身保险中,这些财产性价值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已明确指出以下认定标准: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1、保单的现金价值假设,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重疾险(或任何一种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没有患癌,也没有获得保险理赔金。此时周某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保险。那么,李女士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属于与周某之间的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因为李女士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周某有权进行分割。离婚时,若李女士不愿意继续购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向周某支付一半。若李女士即使离婚也选择继续购买保险,因保单的现金价值无法实际得到,即保险公司不会实际退还保单的金额。此时应找保险公司确定如果退保或解约能退回的金额,在确定后由李女士另行向周某支付该确定金额的一半。2、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假设,李女士考虑到养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终身年金保险,计划在两人老了以后能有一份保障。这款年金保险每年均有养老金汇入李女士的账户。此时周某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李女士账户内的养老金。那么,李女士购买年金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金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虽然这份年金保险属于投保人李女士个人所有,但因为李女士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进行分割。那么针对李女士账户中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汇入的养老金,周某是否有权进行分割?因为终身年金保险是以李女士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即李女士只要在世,均可以定期领取合同约定的年金。终身年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其带有分红功能。因该类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周某除了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外,也有权对李女士账户中已经存在的年金及利息进行分割。二、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假设,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以李女士的死亡为条件,并指定其丈夫周某为受益人。即李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其丈夫周某有权申请领取保险理赔金。若李女士在保险期内不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应属于周某个人财产。2、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本文所举李女士的真实案例正是此种情况,李女士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险所获得的82万元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属性。即该保险是以李女士身体受到伤害为条件,依附于李女士的人身。即使该款重大疾病责任疾险是李女士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丈夫周某无权要求分割。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险理赔金不予分割!理由是:82万元属于保险理赔金,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理赔金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曾经的山盟海誓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李女士虽然婚姻破裂,但所幸的是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个人财产。时光它总在不停地走,回首之时不觉已是满身尘垢。生活的现实也许会给你猝不及防的一击,但是法律会是你最坚强的后盾。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七十个年头。五星红旗在神舟大地上飘扬,飘扬。七十年间时光匆匆,岁月如流沙般在指缝间悄悄流逝。蓦然回首,时光留下了许许多多的名字。你知道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吗?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他年燎原长征路,今朝漫步新征程。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1.他年燎原长征路时间回溯到1921年。在祖国满目疮痍之时,星星之火在华夏大地上点起,血战湘江,四渡赤水,激战独树镇,强渡大渡河,浴血娄山关、飞夺泸定桥、鏖战腊子口……燃烧出一片崭新的天地。1949年,星星之火凝成不灭的炬,涤荡百年屈辱、千年沉疴。10月1日,毛主席让世界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1949年的中国,百废待兴。想在刚刚结束了“十年内战,八年抗战”的土地上“种遍自由花”并不容易,于是,新中国选择先从《婚姻法》开始,要治好大国,先要治好小家。2.今朝漫步新征程新中国是拖着长长的封建主义的脐带,跨越资本主义径直进入社会主义的,因此,还带有浓厚的旧中国的痕迹和烙印。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在经历了41次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这部八章27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新郎、新娘的名字并列在一起。婚书中除新郎、新娘外,父母、媒人等都不再出现。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积跬步,至千里。《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新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结构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制度的建立与意识形态的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婚姻法》直接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封建权力结构发出挑战,必然遭到强大的习惯势力的顽固抵制和反抗。《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妇女获得一定的经济地位,渴望摆脱不幸福的婚姻。但不少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被干涉,妇女因受压迫、受虐待要求自由结婚、离婚而遭杀害的案件,因不堪忍受旧势力残害而被迫自杀或他杀的数目居高不下,各种惨剧悲剧触目惊心,一时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婚姻法》难以执行,不仅是因为封建残余的思想存在于广大人民群众中,甚至大批干部都来不及接受法制思想的教育,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陈规旧习直接影响他们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审理。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员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竟认为男方“是个农民”,“花了120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1951年9月26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重点地组织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那些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迫使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及犯罪者(包括干部),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追究领导责任。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同时,《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婚姻法的完善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1.1980年修改第一部婚姻法一用就是30年。30年过去,1950年《婚姻法》的有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内,面临着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例如:结婚年龄规定得偏低(男20岁,女18岁),允许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条件过宽等。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亮点为:1、提到了计划生育的政策,2年后正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影响了几代人;2、提高了法定的结婚年龄;3、明确了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4、增加了离婚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2.2001年修改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2001年《婚姻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密不可分。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以下内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财产数额的大宗性、复杂性以及来源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时不明晰,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及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离婚还带来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离异后子女权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保护,表现出法律对社会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回应,成为塑造健康、稳定家庭关系的新的规范。《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首部法律,从起草到颁布,再到之后的宣传和不断的完善,在七十年的峥嵘岁月中,和新中国一同成长。可能它不是一部完美的法律,可是它始终坚持着自我革新,与时俱进。同我们的祖国一样,不忘初心,砥砺前行。10月1日就是祖国的生日了,记得过了12点,和我一起对她说一声:生日快乐。好吗?
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建议可以将详细情况沟通,进而有针对性的为您解答。如有其他问题,也可详细咨询。
您好,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争取需要结合孩子的年龄、一直随哪方生活、双方的父母能否帮忙照顾孩子、双方的经济状况、学历以及户籍等情况综合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建议可以将详细情况沟通,进而有针对性的为您解答。如有其他问题,也可详细咨询。
您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