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3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6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为当事人财产损失最小化做好高效的法律防范.曾担任数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投资、并购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设计交易路径、起草并购协议等法律服务。参与各类诉讼几百起,具有丰富的调解纠纷、出庭应诉的经验,在全国公检法系统尤其是西南地区具备丰富的司法资源。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综合
王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3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6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为当事人财产损失最小化做好高效的法律防范.曾担任数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投资、并购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设计交易路径、起草并购协议等法律服务。参与各类诉讼几百起,具有丰富的调解纠纷、出庭应诉的经验,在全国公检法系统尤其是西南地区具备丰富的司法资源。
1、《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