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1977年出生,山西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政法大学自修硕士,多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为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主做刑事辩护和民商案件,勤勉尽责与诚实守信,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好评。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原为国办所,改为合伙所已经二十年,现在专职和兼职律师二十多位,具有丰厚的师资力量。欢迎各位来电或留言咨询,愿能真诚的帮助到您。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郭建文,1977年出生,山西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政法大学自修硕士,多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为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主做刑事辩护和民商案件,勤勉尽责与诚实守信,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好评。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原为国办所,改为合伙所已经二十年,现在专职和兼职律师二十多位,具有丰厚的师资力量。欢迎各位来电或留言咨询,愿能真诚的帮助到您。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担任大同市XX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以来,在实际经营人的授意下,与副经理纠集卖淫女,有序组织卖淫女在公司经营期间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焦点】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组织卖淫。因为公司不从卖淫活动中抽取获利,卖淫女自愿与客人出台,公司也不提供场所。公司采取的是夜店的模式。主要赚取酒水和房费。做为我的当事人赵某,是否构成此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辩护意见及思路】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赵某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赵某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赵某系受雇佣从事管理职务,听从老板安排,属于打工者。工作内容就是负责日常的管理,包括房间服务、卫生、酒水,主要是行政和后勤管理,而这些属于合法范围。赵某在本案中是第二被告,主要是基于总经理的职务。总经理实际上就是个挂名,没有经营决策权,财务支配权,人事任免权,所起得就是上传下达,请示汇报的作用。涉及到组织卖淫这一方面,从赵某实施的行为来看,赵某对卖淫活动的作用较小,不直接进行管理,起到的是辅助和帮助作用。体现在第一、出台价格以及出台管理制度赵某没有参与,入职后就存在这样的制度。第二、女孩的招聘和面试以及定价,赵某不参与。赵某只是形式上在入职表上存在签字的问题。张XX(第一次供述第四页):“张喜X指示我招聘小姐,由我负责联系“鸡头”,“鸡头”带小姐入职时由我面试把关,然后结合身高,长相等条件对这些小姐进行定价,这些小姐分400和500元两个档次。”第三、赵某不是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出资者。第四、赵某不直接管理卖淫女和营销经理,也不参与卖淫环节。卖淫人员的请销假、排班、安排、调度直接由张富X和安XX负责。赵某不与卖淫女直接发生关系,也不从卖淫活动中抽取任何提成。从卖淫的流程来看,安XX的第一次和第三次供述:“如果客人需要可以出台卖淫的小姐,妈咪便会和我联系,由我安排可以出台卖淫的小姐到房间内进行试房,如果客人挑对的话,就会将小姐带走,出台卖淫。”王X(第四次):“安XX负责安排女孩出台卖淫,安XX不在的情况下,由张富X安排出台卖淫。”综上所述,辩护人不否认赵某对卖淫场所的正常运行发挥了作用,而且有容留卖淫的行为,但从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不属于组织卖淫的实质管理层,不是组织者、控制者。赵某在卖淫活动中实际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的。不能以总经理的职务来认定罪责,而是以犯罪情节、他实施的行为,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来认定。二、本案的组织卖淫行为区别于常规的卖淫活动。体现在,KTV本身是一家合法的娱乐公司,有营业执照,主要收入来源于酒水和房间消费,这些是法律允许的。KTV不抽取提成,女孩儿自愿出台,来去自由,其管理松散、控制性不强。KTV更多的是提供了场所和平台,放任卖淫行为。基于这种松散的管理,所以没有出现强迫、未成年、智障人员,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因此,在量刑上应当与一般的组织卖淫有所区别。三、赵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在检察院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只是因为疫情和其他因素没有及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上给予被告人的一个红利,请法庭给予被告人认罪认罚最大的从宽处罚。四、关于赵某的获利。其主要是工资收入,工资不属于非法获利。应当以容留的收入作为非法获利。本罪主要打击的是组织者和控制者。赵某做为被雇佣者,听命于老板,与其他人员只是分工不同。相比于直接介绍卖淫,从中获利的营销经理,以及直接管理卖淫团队、安排、调度卖淫活动的张富X、安XX。与他们比较,赵某的犯罪情节、所起的作用反而要轻,辩护人认为,量刑时不应该与他们有大的差距,不应当以职务高低来认定轻重,而应当结合犯罪情节和所起的作用。希望法庭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赵某做为罚当其罪的判决,建议对赵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结果】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晋09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最终判处赵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裁判文书】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辅助张XX,综合其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且被告人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作为组织者、决策者,系主犯。【本案总结】本案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办案机关的意见是虽然公司没有直接获利,但实际上是为了带动客流量,增加酒水和其他收入。营销经理没有工资,靠酒水和介绍卖淫抽取比例分成。在招募时,对能出台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档。存在管理、控制、组织并提供平台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构罪。在此罪中主要投资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至于经理、管理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还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刑事审判参考》第115期有专门的案例和分析。协助组织人员一般指服务员、司机、保安。管理人员一般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此罪中是有主从犯的区分。根据作用大小、地位。像一些鸡头,对卖淫人员的请销假、排班、调度、薪酬等都由其控制掌握,作用仅次于大老板,也是主犯。但管理层的经理,主要是对正常经营的管理,不直接对卖淫活动,因此本案法院对赵某认定从犯,其量刑是恰当的。另外,本案是一起系列案,当时共查处十多家KTV,各个法院的认定还存在不一。比如经理层级别,有的法院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主犯,有的认定为从犯,有的甚至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营销经理(妈咪)基本均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情简介】本案系李增X为首的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共120多人,所经营的的民营企业属于国内五百强。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崔某系公司的会计,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和沟通,检察院综合情节,取掉了参加黑社会的罪名,并从该组织中剥离出来,另案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崔某于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提任XX公司会计期间,共销售增值税发票偷税合计154255916元,获利8218923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焦点】如果按虚开金额,应当在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其虚开的金额及获利非常巨大。用一句话来说,就是被告人赚取的是白菜的钱,担的是“白粉”的罪。被告人有二个上大学的女儿,为了生活,不得已在企业打工,赚取低微的工资,如果判处重刑,对一个家庭无疑是毁灭性的。【辩护意见及思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崔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或判处缓刑,具体理由如下:崔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应当直接以起诉书指控的虚开税票金额来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本案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205条第2款,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犯罪情节分为三档量刑予以处罚,但不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决策者、组织策划、决定、批准、授意、指控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那么从崔某的行为来看,主要做记录员的角色,崔某本人是见不到票的,领导给的“便条”后计入内账,不与业务员对接、也不直接参与资金运转,哪笔是虚开,从哪里买的,卖给了谁,均不知情,崔某没有参与实施虚开的关键环节,在她记账的时候“虚开”已经完成。记不记账都不会影响到“虚开”,这种情况下,崔某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按照工作期间虚开的所有税票金额做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中涉及到具体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业务员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像崔某这类受领导指派参与一定犯罪行为,并不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是可追究也可不追究的。即便追究如果按照虚开金额来量刑,是不公平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崔某在三年以下量刑或判处缓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自首情节。崔某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至公安局办案区,(诉讼卷48,79页《到案经过》)行为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规定。对崔某量刑应当比较同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做到量刑均衡,公平公正。首先,从已生效的判决中,做为公司总负责人马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业务经理康XX是四年,出纳马建X是三年六个月。但是崔某等人和他们比较,如果放在一起,这些人才是真正具体决定、实施虚开的人员,这些人应当才是主犯,崔某等人是从犯。因为这些人不仅与李增X除了有亲属关系,更是有紧密的利益关系。从所查封的财产来看,这些人所拥有的财产系百万千万,而崔某等四个人冻结的银行存款,崔某最多,是三万多元,其他是几千、上万。本案四被告只领取三千元左右的工资,再无其他奖金和提成。说白了,就是最低层的普通员工,赚取基本工资。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特别要和出纳马建X做比较。马建X系李永X妻子的姑姑,从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就任出纳,本案的四名被告均受马建X的安排,马建X其在虚开增值税票中直接对接业务员,做资金回流,掌握资金,是公司的核心人务,对虚开增值税票实施和完成起了重要作用,所冻结的资产也是上千万元,然而最终判处此罪是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崔某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明显是不公平的,对同案犯中的地位以及作用大小,犯罪情节就没有区分。另外,本案四被告中,杨旭X涉及价税6.5亿(应缴9500余万元)、候X涉及价税7.1亿(应缴税1亿360万)、郭素X涉税7.2亿(应缴1亿308万)、崔某涉税1.5亿(应缴2241万)相差较大,量刑也应有所区别。四、崔某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极小,犯罪情节轻微。崔某是经公司招聘而来的普通员工,与李增X家族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当时XX公司也是当地的知名的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入职就是为了挣取每月的二三千元工资,养家糊口。2014年4月入职后,听从马建X、刘X等人的安排、让做什么就做什么。崔某听从领导安排,将“便条”计入内账,刚开始以为是回扣,2016年开始意识到虚开的问题,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刘X回复是等有了接替的人再离职,迫于李家势力,崔某一直不敢直接辞职,于是经常请假或不去,于是工资从三千降到了一千。崔某有三个孩子上学,父母年迈,丈夫腿有残疾,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为之。目前二个孩子刚刚大学毕业,另一个孩子还在大学就读。现在已经被羁押了快二年了,家境面临困境。其所犯错误足已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小、犯罪情节也轻微。对崔某这类普通员工,根据其情节,完全可以处罚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对崔某从轻、减轻处罚。在第一档内三年以下量刑或判处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谢谢审判长!【判决结果】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0)晋112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最终判处崔某三年有期徒刑。【裁判文书】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作为公司会计,为了给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帮助单位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获利计入内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定证书被告人受公司雇佣从事会计工作,只赚取劳动报酬,未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法六十三条“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故不予采纳。参照吕梁让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关于本罪同案犯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况。判决以上结果。【本案反思】本案既然要定罪,就无法突破三年这道坎。本案共三个档,起刑就是十年以上,下一个档最低就是三年,法院已经对被告人做出了最轻的处罚。被告人的遭遇值得同情,特别是其中一个会计,当时打工时才19岁,现在刚生下孩子,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但仍要承担实刑的后果,法庭上当庭辩解撕心裂肺,催人泪下,但法律是自己的底线,法律人也有着无奈。会计是个危险职业,一不小心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外,本案辩护律师未敢做无罪辩护,也是综合全案的性质,事实以及可能性,做出对被告人更有利的选择。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和王某涉嫌盗窃罪,共同多次盗窃民间文物石柱、石狮子、木条桌等,经鉴定为六件三级文物、十件一般文物,经价格鉴定为25689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焦点:】如果按文物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盗窃金额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何适用法律,是本案的难点重点。【辩护意见】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只做量刑辩护。本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中有六件三级文物、十件一般文物,价值鉴定为25689元。文物等级和文物价值两者量刑差距非常巨大。那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如何量刑。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理由如下:一、以文物价值量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还是2013年规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只规定了盗窃国有馆藏文物才是按文物级别量刑。而民间文物仅按鉴定价值量刑。司法实务中,对盗窃文物的定罪量刑实际确立了“国有文物定级不估价,非国有文物估价不定级”规则。但是,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此规定,没有区分国有馆藏和民间文物。主要是为了保护非国有文物包括非国有馆藏文物(如民营博物馆)和民间收藏文物。也就是确立了二个标准,按照被盗文物的等级定罪量刑。按照被盗文物的价值定罪量刑。当既有文物等级标准又有文物价值标准时,并非简单地一律根据处罚重的或者处罚轻的标准定罪量刑,而是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本案恰恰属于这种情形。为什么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过被盗文物等级低但价值高的案件,如盗窃民国墓葬中的翡翠,级别低,但经济价值高,对于这类案件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不合理。同样,像石头之类的文物,往往是级别高,但价值低。如本案中,石狮子残缺,部分有水泥修补,四个石头底座本身属于残品,不完整,一般用于仿古建筑和装修使用,一般不个人收藏,市场价值不高。而且为什么一直没有销赃,就是因为物品残缺,价格太低,一直没有出售。基于此,如果本案以文物等级量刑,明显不合理。二、本案应当结合案件起因、经过、主观方面和客观情节等多方面综合评判。尤其是文物等级和价值对应的量刑档次差别巨大的情况下,更应本着结合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首先,从二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所选盗之处只是农村的庙宇,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保护区,未有文物保护的标志和警示,也没有人看守,被告人对被盗物品仅知道是老物件,能卖钱,是否是文物以及级别,其认知能力是不清楚的。其次,从二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上看,盗窃手段上也没有采用破坏性的方式,从没有造成损毁文物后果。也没有交易,造成流失。最后从本案的其他情节来看,郭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案涉财物全部追退,家属主动赔付安装费用,恢复原状,真诚道谦,并由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这些都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结合全案的情节,应当按照文物的价值量刑。以确保罚当其罪,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谢谢!【判决结果】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2020)0929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裁判文书】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盗窃物品全部被追退,未造成文物损毁,其家属主动赔付安装费,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处以上结果。【本案反思】由于关于盗窃文物,已经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规定是为了加强民间文物保护。此条中“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这一条是本案的核心。本案判决结果实际上采取了折中的量刑,没有过重也没有过轻。虽然没有完全按照价格鉴定来量刑,但结果当事人是能够接受的,本案没有上诉,值得借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又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肇事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自首的在处罚时一般会从轻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又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又自首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的构成的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二、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死亡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又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的法律知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当事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都知道每天社会上会发生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大到杀人放火,小到小偷小摸,那么嫌疑人就会请辩护律师,那么您知道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有用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一、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有用吗(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意见。(六)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七)代理申诉或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刑事案件律师费标准是什么?(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六)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三、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有用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犯罪分子法院进行审理判决之后往往会被羁押在看守所,此时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那么判决后在看守所,什么人可以会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一、判决后在看守所,什么人可以会见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是可以与家人进行通信或者会见的。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是在看守所已经判决了的犯人是可以探视的,但是一个月不能超过3次,周末不能探视。如果是还没判决的是不能探视的,只有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1、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2、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3、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罪犯的近亲属或着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但是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给犯人是可以的,但东西必须是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可以递送才行。二、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标准是怎样的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三、判决后多久送监狱服刑判刑过后多长送至监狱是不定的。但是判刑之后马上送往看守所,在看守所的时间也算在刑期之内。判刑过后看是否上诉,不上诉的一审判决10内后生效;上诉的,二审判决或裁定后生效。生效后,由看守所根据其安排,每月定期送几批次的人到监狱,所以具体时间不确定。可以询问看守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判决后在看守所,什么人可以会见的相关内容,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是可以与家人进行通信或者会见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开发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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