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珊珊律师,中国大陆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诚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于律师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在从事律师工作。主要处理婚姻家庭、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于珊珊律师的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学理论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于珊珊律师,中国大陆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诚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于律师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在从事律师工作。主要处理婚姻家庭、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于珊珊律师的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学理论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协议离婚后房价上涨,请求撤销房产赠与被驳回。近日,江西省上高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王欣撤销房产赠与的请求。王小姐与罗先生于2008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小罗。后因感情破裂,王小姐与罗先生于2013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罗先生生活,王女士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房屋由罗先生和儿子居住。后王女士与他人结婚,并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罗先生一直找王女士要求房屋过户。2014年12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称其目前收入不高,房价一直上涨,离婚时考虑不周放弃了房产,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186条的特点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其次,本案男女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而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如一方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丈夫对老人、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又提出了离婚。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并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原告支付被告补偿金3万元。原来,原告朱某(男方)与被告温某(女方)于1994年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一男孩,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越来越深,朱某于2005年左右离家,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朱某曾在2014年5月27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温某并不同意,因此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令不予离婚。现朱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次温某也不再坚持,但她提出要朱某补偿不在家这几年对孩子的抚养费7.3万元。承办法官为此召集两人多次调解,无奈分歧过大,双方均表示希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朱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应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离婚。考虑到分居近十年来,朱某几乎没有尽过家庭责任,而温某一直尽心照顾老人、抚养小孩,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故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朱某支付温某补偿金3万元。看着旁听席上坐着的已长大成人的孩子,听到法官的判决理由,朱某的内心也有了些许愧疚,因此他当即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类似本案的案情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普遍性,但通过诉讼对夫妻双方行为和利益作出评判和调整的,尚属个案。法院判决支持的仅仅是对一方独自承担了照顾老人、抚养小孩主要责任、为家庭生活付出更多义务的补偿金,而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抚养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纠纷和离婚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产生抚养费争议,未成年子女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严重不负责任的,对自己不管不顾的家长,未成年子女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帮助,法院也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以适当的权益维护。
“继承权是你自己放弃的,为什么又反悔?”魏某在法庭上激动地质问自己的小儿子魏乙。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是否能够反悔继续继承?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这起特殊的家庭纠纷进行了调解。魏某与王某是夫妻,育有2个儿子魏甲、魏乙。2000年,魏某、王某借钱在石河子市一小区购买了房屋一套。同年12月,魏乙写下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自己无能力帮父母偿还借款,所以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由哥哥魏甲偿还借款,并一人继承。2005年冬天,王某因病去世,该房屋50%的产权作为遗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现在魏甲诉至法院,以魏乙已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母亲王某50%的产权。庭审中,对于大儿子魏甲的诉讼请求,父亲魏某表示同意,自己放弃对王某的继承权。魏某对法官说,魏乙签名放弃声明时,自己和王某均在场,自己当时请了一位邻居帮忙书写的声明内容,魏乙是自愿放弃继承权。房屋的全部借款均是大儿子魏甲偿还的,应该由魏甲继承。魏某还说,魏甲继承王某的50%产权后,自己也会将另外50%产权过户给魏甲。魏乙在庭审中说,自己没有写过该份声明,自己当时确实没能力偿还,父母让自己签名是在一张白纸上,说是要偿还父母住院费用,纸上的其他内容都是后加上去的,不是自己写的,只有签名是真实的。魏乙明确表示不放弃对房子的继承权。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法院了解到房屋的所有借款均由原告魏甲代为偿还完毕,虽然被告魏乙陈述自己签署的声明上当时没有写字,但是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应该认定为放弃声明真实有效。考虑到魏乙在签该份声明时,魏某与王某均在世,对于继承尚未开始时,继承人是否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做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尚未进行明确规定。为此,法官对双方展开背靠背调解。首先双方均同意50%的房产份额由原告魏甲继承,如果魏乙有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魏甲应该给魏乙35000元,魏甲和魏某均认为魏乙已放弃继承权,不应该再给他钱,魏乙认为就算放弃继承权,也可以反悔。法官考虑到法律对于继承尚未开始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并未明确规定。最终,法官给双方提出折中方案,既然双方都要承担判决风险,不如一人退一步,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魏甲给付魏乙房屋补偿款25000元,并且于当日在法院将案款给付完毕。本案中,即使声明是魏乙真实意思,但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那么继承未开始时,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应该推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反悔的。本案中,调解结案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可以委托律师要求对方支付补偿金,打赢官司,对方支付律师费。
两边公司都没有责任,你提出辞职应当与公司约定好,社保交到什么时间。或者和新公司谈好,先将你的社保调入。可以要求新公司帮你补交。
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不合理的不用承担,可以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只要公司正常发工资就没问题
写一份协议对你比较有保障,押金最好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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