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真树——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611428948。个人简介:黄真树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赔偿、社区法律服务等法律代理事务,始终坚持以高度责任心、“不求最好,只求更好”的工作态度投入工作,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工作动力,以实现客户诉求为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黄真树——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611428948。个人简介:黄真树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赔偿、社区法律服务等法律代理事务,始终坚持以高度责任心、“不求最好,只求更好”的工作态度投入工作,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工作动力,以实现客户诉求为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
公司减资,股东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基本案情。某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工商局准予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后该公司经过合法程序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及实际出资等情况作了变更登记。在该公司系列变更登记过程中,有一次变更登记为——全体股东同意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到330万元。同时,某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前,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表明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至330万元,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后某公司全体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减资决议,同时,某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关于对公司减资前债务担保的说明,内容为: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对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处理,由原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到现注册资本330万元;已按《公司法》要求于X年X月X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公告,距今已过45天,现股东承诺,对减资前本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钟某1(非当时法定代表人)在该说明上签名,某公司在该说明上加盖公章。在某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前,某公司正与另一公司(以下称A公司)因债权债务关系涉诉,且法院已作出初审判决,某公司需要履行还款义务,该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但某公司未就减资事宜通知A公司,致使A公司未及时要求某公司提供担保或履行债务。二审法院判决后,A公司申请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终止执行。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1按以上减资说明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请求金额超过某公司减资金额)。目前该案已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仲某1在认缴的某公司减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律师解析。公司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公司需减资时,应当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和行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某公司在作出减资决定时,A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虽然在此时该诉讼尚未审结,但某公司对于A公司向其主张债权已明知。某公司仅在《扬子晚报》上进行公告,而对于A公司这一已知债权人,某公司未就减资事项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致使A公司丧失了在某公司减资前要求其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某公司的减资对A公司不具有对抗的效力。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情形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不能免除责任。对于某某公司依据钟某1出具的说明要求钟某1应对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本律师认为,钟某1的承诺系因减资行为所作出,而非通常情况下所作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其表明承担偿还责任的范围,应依据公司法的原则及出具说明的原因进行判断。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钟某1系为公司减资行为出具说明,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亦应以减资额的范围为限。综上,公司股东会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应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所有已明确的债权人,让各债权人自己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否则,即使是经过合法决议与登记,也不能对抗债权人,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掩盖其他目的。
贪污、受贿,一审判五年零六个月,二审改判两年基本案情:胡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某区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法院经庭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某贪污所得的7.74万元、受贿所得的2.3万元,共计10.04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胡某某不服判决,特委托本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司法机关进行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详情,确定上诉事宜。经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认真分析研究,本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以参选“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聘请专家老师指导为由,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17万余元,将其中4万余元据为己有,原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是根据苏某某、杜某某、何甲、张某甲、郭某某、龙某、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与胡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而予以认定。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不能证明胡某某以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了4万元。在二审庭审中,本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74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认定的2011年6月左右,胡某某以参选‘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聘请专家老师指导的名义,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17万余元,将其中的4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故对原公诉机关关于该笔事实的指控不予认定,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工地受伤致残律师介入终获赔案件描述:2015年5月,郑某在顺庆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时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手臂仍不能完全活动,鉴定意见为五到六级伤残。郑某及其家人认为,郑某已丧失部分劳动力,多次找到工地领班,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工地领班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赔偿。经郑某及其家人求助,8月19日,经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李仁汉律师具体承办该案法律援助事宜。积极取证、讲究策略,终有良效接受指派后,李仁汉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展开初步调查取证。经李仁汉律师初步调查发现,郑某系经人介绍到建筑工地务工,并不知道发包方和承包方,只认识工地领班,而且没有工作证、签到表、工资条、事故现场照片等能够证明劳动或劳务关系以及受伤事实的证据。随后,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明该工程由顺庆区某部门发包,某建筑公司承包。该建筑公司原工商登记地为顺庆区,7月29日变更登记到凉山州西昌市,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已变更。李仁汉律师一方面积极联系涉案公司负责人,讲明案件法律关系,请他们积极解决以避免扩大损失,对方表示同意调解解决。另一方面结合案件情况,将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告知被援助人,得到被援助人认可后,制订调解策略。最终用人单位达成调解意向。建筑公司最终赔偿郑某82000元,次日即履行完毕9月17日,李仁汉律师与相关部门一道,组织郑某及家人与建筑公司协商解决,李仁汉律师充分理由谈判技巧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谈判,建筑公司最终赔偿郑某82000元,次日即履行完毕。本案从指派援助到结案历时29天,未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仁汉律师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律师观点分析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如能够采取适当的方式,尤其由律师及时介入,则能够通过最小的成本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9号:陈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参阅要点】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陈某某于2013年1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经查,2004年10月,陈某某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以下简称204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4号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陈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某某的名义按揭贷款,陈某某、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4239.18元未还。此外,204号房屋的装修款10万元由薛某某之母出资。庭审中,陈某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某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审理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386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二、三项(略);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自行偿还。被告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五、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六、七、八、九项(略)。宣判后,陈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薛某某离婚,薛某某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关于204号房屋分割问题。首先,该套房屋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陈某某与薛某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居住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某某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某某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某某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某某本人;再次,在诉讼中,陈某某认可薛某某的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陈某某与薛某某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薛某某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某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综上,陈某某要求确认204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4号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生身父母确认案件法院应否受理蓬安县人民法院马君臣[提要]缺少相应案由、实体上能否处理、有无诉讼利益不是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时必须符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和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起诉要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均应受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案情]1989年1月,被告周飞(化名)与被告何菊花(化名)开始同居生活,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周燕(化名)。1997年6月,周飞与何菊花因性格不合分居生活,何菊花又与其他人组建了家庭,周燕由周飞抚养成人。2013年3月12日,原告周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周飞和何菊花是其生身父母。[分歧]对于此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废除了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所以不应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如果二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从实体上进行处理,所以不应受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无法体现法律所保护的诉讼利益,所以不应受理。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不应受理。第五种观点认为本案从形式上完全符合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应当受理。[评析]一、案由规定不应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现已失效),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生身父母确认纠纷。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通知》,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未作规定。故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先前案由规定已经失效,而新的案由规定又废除了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说明该案已经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等同起来,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此种做法提高了起诉准人门槛,加大了起诉难度,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实务中,如何选择案由应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种类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四级案由,只能根据案件性质选择适合的上级案由。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是两码事,不应以缺少相应案由规定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实体上的处理不影响案件受理生身父母确认之诉中,最有利的证据当属亲子鉴定结论,如果本案中二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又无强制鉴定的相关规定,那么本案在实体上将无法处理,故第二种观点以此为由认为本案不应受理。1、起诉权与实体法上的处理不应混同。起诉权实质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者依法由自己保护或管理的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原告起诉时只要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实体法上的处理并非发生该诉讼的要件或构成该诉讼成立的要件,而是案件的裁判结果。实体法上的败诉或胜诉与应否受理案件没有关系,不应通过预判案件难以处理或可能败诉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与法律规定将背道而驰。2、本案在实体上的处理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本案在实体上是完全可以处理的,“当事人一方”并不局限于夫或妻一方,也包括子女。本案中如果二被告同意做亲子鉴定,可根据鉴定结论判决二被告系原告的生身父母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适用该条规定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三、诉讼利益与诉讼请求对案件受理的影响德国法学家椰林认为“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生活之利益(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权利的本质即法律所保护之利益”。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具体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是当事人所期待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有诉讼利益。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是其生身父母,该请求的法律效果在于,一旦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得以确认,将涉及到原、被告之间的继承问题、赡养问题等。退一步讲,即使没有诉讼利益,本案也并非一定不受理,因诉讼利益不是起诉必备条件之一,只有在没有具体诉讼请求时法院方可不予受理,况且在起诉时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只要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四、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有七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首先,在起诉阶段,法院对于原告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为形式审查,一般应以原告在起诉状中的声明为准,本案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归属于原告,故可以判断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次,原告在诉状中列明了二被告的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可见被告是特定化、具体化的,法院可以此为依据通知被告参加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可判断被告是明确的;再次,在起诉阶段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证据材料,法院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只要证据材料能够说明争议存在并非毫无根据即可。本案原告提出的主张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属于确认之诉,并提供了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还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该起诉条件也符合;最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能够行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内,也即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这一范围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就本案情况而言,并不符合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之一,也符合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理。本案的情况不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内,也符合起诉的四项实质性条件,属于公民之间因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五种观点,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之规定进行起诉要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均应受理,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与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它们主要有四个,对这四个法律进行整理,可以知道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一、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2二、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概述:编辑(一)三年以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二)三年至七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七年至十五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四)十五年、无期、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与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它们主要有四个,对这四个法律进行整理,可以知道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2二、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概述:编辑(一)三年以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二)三年至七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七年至十五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四)十五年、无期、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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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垫付医疗费不属于法定强制义务,出与人道主义,自己可以根据实力选择是否垫付,但最终如承担相应事故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责任划分问题建议咨询交警部门更准确,医疗费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可以选择是否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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