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天价借款难以追回,律师介入收回90万借款及利息
【案号】(2017)粤0112号民初6356号【委托人】冯*(原告)【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代理结果】成功追回借款【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一、基本案情被告伍*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冯*借款,2017年1月22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伍*向原告借款90万元、月息4%借款期间为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胡*对伍*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伍*的要求将借款分两次转账交付至伍*指定的收款账户,其中2017年1月23日交付本金60万元,2017年1月26日交付本金30万元。后伍*将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商铺抵押给原告作为债务的担保并于2017年2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按借款合同约定,伍*应于2017年2月21日前偿还完毕借款本息,但截至现在伍*仅偿还了利息25000元而已。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伍*仍拒绝还款,胡*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文中均为化名)二、代理过程2017年6月我所接受冯*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冯*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其如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在诉讼过程中办案律师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考虑到后续能执行到位,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成功追加胡*和被告伍*的妻子作为被告。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快速追回90万借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支付当事人律师费4.2万。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清偿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支付律师费42000元。三、被告胡*对被告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陆*香(被告伍*妻子)对被告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争议焦点1、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借款金额多少,如何给付,有无约定利息。四、律师点评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好基本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则导致借贷事实、借贷合意不明确。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对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间、诉讼地、担保物等情况约定明确,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老赖”涉及多起纠纷面临资不抵债,律师多次执行和解追回货款
【案号】(2015)佛城法执字1351号【委托人】彭*【审理程序】一审【代理结果】两次执行和解,收回大部分货款【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黄少峰律师、梁雨彤实习律师一、基本案情原、被告存在买卖货物的关系。2013年8月22日,被告黄*出具欠条,截至2013年8月22日止,黄*欠彭*款项合计337141.95元。欠条上注明:以上黄*欠彭*款项337141.95元,现用黄*房屋坐落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15号301房的房地产权证作为给彭*这笔款项的抵押证件。若以上款项黄*在两年内不能归还给彭*时,则彭*本人有权起诉黄*追回款项或通过法院变卖黄*的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号**房的房屋来换取欠款,特此为证,起连带责任并具有法律效力。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向被告起诉追讨欠款。(文中均为化名)二、代理过程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立案。经查,被告黄*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充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因被告黄*涉及多起纠纷,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会为保障当事人顺利追回借款,办案律师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当事人参与分配。在执行阶段,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对被告黄*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当事人参与分配后获偿151767.64元。剩余款项经执行和解,被告同意在一年内还清剩余款项,但被告未按第一次执行和解的约定还款。2018年底办案律师和被执行人在法院进行第二次执行和解,收到执行款100000元。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大部分的款项,避免赢了官司却追不回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彭*支付货款337141.95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对被告黄*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黄*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后获偿151767.64元。三、
【离婚纠纷】无法定离婚事由,律师介入促成调解离婚
【案号】(2010)湘1322民初1105号【委托人】崔*(女方)【审理程序】一审【代理结果】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离婚【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谢伟娟律师、梁雨彤实习律师一、基本案情原告崔*(女方)与被告陈*(男方方)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5年10月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2月16日生男孩陈*游。自2018年7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夫妻关系日趋冷淡。原、被告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手借给汪*5000元、李*5000元、陈*月2000元、陈*明50000元。原告崔*其有银行存款19000元,被告陈*其近期购买二手桑塔纳小车一辆。由于原被告结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之间观念不一致。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与原告争执不下且动手,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希望解除这段支离破碎的婚姻。(文中均为化名)二、代理过程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立案,但是本案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大几率不判离,经过办案律师去湖南参加庭前会议、庭审活动,通过办案律师高超的调解协商能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法院调解下离婚。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一、原告崔*与被告陈*自愿离婚;二、小孩陈*游由被告陈*直接抚养,小孩抚养费根据小孩陈*游的实际需要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小孩陈*游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汪*处债5000元、李*债权5000元,所购二手桑塔纳小车均归被告陈*所有,为购车所负债务由被告陈*负责偿还;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月处债权2000元、陈*明处债权50000元及原告崔*名下存款19000元均归原告崔*所有;四、原告崔*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陈*现金120000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