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娟,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执业于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嘉宾。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商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辩护法律事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上百起经济及民事案件,经验丰富。
擅长:
婚内保证书的效力近来,接连遇到了多起类似的咨询,都是关于在婚内因为一方存在某种过错行为而向对方写下的“保证书”,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的问题。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情况下,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了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保证今后会“痛改前非”,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这类保证书在现实生活中不算少见。但是,这种“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呢?实践中,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可归纳如下:一、关于再犯就离婚的保证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仍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具不具备法定条件,还得依靠当事人对证据得收集,简单的一纸保证书恐怕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二、关于财产处分的保证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保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处理的保证;一种是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生效条件不同,第一种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而后者则不限。第二,财产标的不同。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而以损害赔偿形式所做的保证本质上属于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于上述财产处分保证的效力是不同的: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保证,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关于后者,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三、关于离婚时抚养权归属的保证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经常说约定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中约定任何内容。但是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此约定也不是对法庭的判决不起任何作用,它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看是属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以损害赔偿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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