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晖律师,为司法部注册专职执业律师,广州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擅长于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马晖律师自2005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累计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近百起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
涉港同胞的离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香港之声”节目采访稿(2013-7-17,星期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马晖律师内地的李女士与香港的郭先生于2009年在国内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在渡过了短暂的甜蜜期,双方因为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的不同而频繁的引发矛盾,过多的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2011年,李女士带着1岁多的孩子决定回内地老家冷静一下。这一过就是2年,2013年,李女士在内地正式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接到起诉状的郭先生也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问题解答】一、内地受诉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双方原在我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李女士是向她自己住所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二、香港的郭先生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管辖权异议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而且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三、孩子的抚养权怎么确定?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同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约定清楚。6、如果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四、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登记离婚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同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特别提醒: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申请。五、如果该案是由郭先生在香港提起诉讼,那么判决后,该判决是否对身处内地的李女士有约束力,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居住港、澳一方当事人向港、澳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例如财产问题,小孩抚养权、探视权问题,须由港、澳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12年3月3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由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以及输入的血液制品不合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第一章诉前准备阶段一、接待客户,初步审查医患纠纷基本事实(一)办理律师需要审查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审查资料主要有:1.挂号凭证;2.门诊病历本;3.医疗费收据;4.检查、检验报告单;5.出院记录;6.诊断证明书;7.休假证明;8.其他相关文件。(二)办理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需要考查和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4.是否存在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的事实;5.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6.医方或者患方是否存在过失;7.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8.诉讼时效。医患纠纷并不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既有人身损害结果也有经济损失发生;而有的医患纠纷虽然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却有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仅存在精神损害结果(例如:泄露隐私)。(三)人身损害结果,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如延长病程、增加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亡等)。办理律师需要审查用于证明患者发生了某种具体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包括在医疗过程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时,与损害结果发生相关的证据。在通常情况下计算赔偿额时,这些证据不仅是患者进行索赔需要明确的事实,而且具有使患者保留有关的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后便于进行追加赔偿额或另行起诉的作用。(四)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因为过度医疗(检查)而过失地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办理律师应特别注意分析患者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五)患者隐私,指由于被非法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从而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的事实。(六)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操作常规的医疗行为。办理律师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七)因果关系,指医方对患方实施完毕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目前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办理律师需要分析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八)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相同。需要注意,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涉及的人身损害结果,往往系“多因一果”。患者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及医疗行业信息,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导致难以区分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是患者疾病的自然转归还是医方的医疗过失,以至于患方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已被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起始日往往难以确定。实践中,常以患者从对其实施了损害行为的医疗机构出院日或在出院后初次确定损害结果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但依生活常识能判断的除外。要注意,患方向医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可致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以医疗服务合同为诉由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二、进行风险告知,签订相关办理合同(一)风险告知医患纠纷案件覆盖多学科知识,涉及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以及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诉讼风险难以预料,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注意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将涉及案由选择、法律适用、诉讼标的、办理费的收费标准及费用交纳期限和方式、诉讼风险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并按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诉讼风险告知书》上签字。(二)律师费收取方式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加之此类案件存在许多主、客观影响因素,律师办案难度大。因此,律师可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按件收费或协商收费。患方办理律师采取风险办理协商方式收费的,建议收取一定的基础办案费用,尽量避免完全风险收费。(三)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医患纠纷案件的委托办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办理合同和专项事务委托办理合同。全过程事务委托办理通常是指办理案件的某一诉讼阶段,如一审、二审或从起诉到本案执行完毕。专项事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代为调查、取证;2.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3.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4.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5.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6.参加当事人协商;7.代为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理、调解以及进行“医疗事故罪”刑事控告;8.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种司法鉴定听证会。(四)签订《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合同》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医、药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全面审查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一)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临床体征和症状、医方所实施的全部医学处置措施、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输血情况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二)证据搜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治疗单和处方、鉴定报告、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三)患方律师对当事人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1.对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指导当事人立即与医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及时对其进行检验;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存在争议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之内(有冰冻条件的,在死亡后7日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办理委托手续;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适当时机转院;4.搜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5.在第一时间复制由法律及卫生部相关规范规定的可复制的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原件为佳);6.提起证据保全申请;7.查找并准备出示相关的医学理论专著、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8.建议患方就本次医患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咨询相关专家。(四)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准确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蓝黑、碳素墨水书写的书写规定或采用电脑打印而没有医护人员手写签名的病历资料;2.添加或篡、涂改的;3.非经治医生书写、无经治医生签名或无资质人员书写的;4.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5.上级医生修改病历而未按规定作记录的;6.重要病历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7.重要病历,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等缺失或被藏匿的;8.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9.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与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五)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拖延治疗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3.对其他正在住院且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拖延治疗的;4.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六)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⑴检验报告、影像检查、病历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⑵未作常规检查即得出临床诊断的;⑶未对常规检验所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即直接作出临床诊断的⑷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而未予留置观察的;⑸对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即得出临床诊断的;⑹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⑺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⑻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⑼病历书写违反规定的;⑽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⑾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后果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疏于履行法定充分说明告知义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⑴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而没有充分说明告知;⑵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充分说明告知;⑶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说明告知;⑷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说明告知;⑸进行试验性诊疗未说明告知;⑹手术治疗、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而没有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且没有取得书面同意。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充分说明告知义务的,初步判断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患者有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可视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具有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七)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⑴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或手术的;⑵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而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或手术的;⑶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给药途径、配伍等规定的;⑷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而影响手术效果的;⑸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⑹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⑺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⑻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⑼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⑽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⑾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⑿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2.疏于履行法定说明告知义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⑴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而未说明告知的;⑵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⑶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程序而施予手术的(体表手术除外);⑷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而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⑸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⑹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难以免责。(八)审查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雇佣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2.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3.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⑴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⑵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⑶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⑷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巡回间隔期间实施应当由麻醉师完成的工作;⑸雇佣的护工是否实施应当由护士完成的工作;⑹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的健康证。4.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5.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制剂许可证以及药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九)在医方明确充分地说明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2.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3.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6.拒绝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的;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或疑义而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8.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病史、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的;9.违反医嘱自行服药的;10.住院期间经常擅离病房,导致医方无法开展系统且正规治疗的。患方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之一的,除了医方没有履行充分说明告知义务外,即使发生确定的损害结果,医方亦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可免除、减轻医方的民事责任。(十)实物封存与检验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检验。(十一)病历资料复印和封存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避免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史资料,患方应复制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相关规范规定可复制的相关病历内容、收费清单等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病史资料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复制或封存病历的时机越早越好,如能够在封存前对拟封存的病历进行逐页编码(用大写汉字)或列出封存清单则更好。(十二)尸体解剖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双方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体解剖委托或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具有冰冻条件的情况下,可于死亡后7日内提出),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向患方告知拒绝尸检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仅具有尸检建议权,最终能否尸检或申请尸检的决定权均在患方。办理医方的律师可提示医院将尸检建议记载在病历中并应当有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签名。患方拒绝签名的情况下,可建议在场的第三方人员或医方两名工作人员签名佐证。四、参与医患协商及行政部门调解(一)医患双方协商程序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争议民事责任时,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可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三)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申请,由其审核后移交或委托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诉程序该程序是当事人为争取再次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由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外。第二章诉讼阶段一、医疗行政诉讼程序医疗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因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而提起的诉讼。对方当事人律师则可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医疗刑事诉讼程序医疗刑事诉讼是指患方认为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办理医方的律师受委托可为相关医务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指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就患方拖欠医疗费向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的程序。(一)起诉时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责任竞合。根据民事责任竞合原理,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一般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2.诉讼请求可综合案情、证据提起。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办理律师可根据鉴定结果及最后一次法庭辩论时间适时变更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的证据范围决定书写简易诉状或非简易诉状。书写简易诉状的,一旦相关证物具备或搜集到对方当事人过失证据的,则可夯实事实与理由。4.递交诉状时可根据情况提交证据目录、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提起证据保全申请以及相关司法鉴定申请。上述步骤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对办理患方的律师而言。其中证据保全申请主要针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部分病历(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二)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三)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及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医方的律师应首先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提出患方不配合治疗的相关证据或提供相关医学专著以证明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证据。如患方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医方也可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已依约按规范进行医疗服务。2.患方举证责任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医疗过错、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医方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患方的律师要完成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该方律师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方案,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应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此外,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可提出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伪造、篡改病历方面亦可提出相关笔迹、痕迹等司法鉴定申请。由于存在责任竟合,患方亦可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在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案件中,患方即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之诉中,守约人是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因而,诉讼请求中主张“精神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律师在办理患方时,如无特殊原因,尽量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3.当事人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一般情况下,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4.诉讼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为避免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的争议发生,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患方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医方律师则应向法院申请调取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资料,保存于患方的诊治资料或封存诊治资料。5.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在诉讼过程中,患方律师对无法查阅或复制的相关病历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用以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前述内容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检材。6.司法文检鉴定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情形的,患方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在患方对相关说明告知文书上的签名进行否认等情况下,医方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法院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7.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在该程序中,注意审查以下事项:⑴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历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等)。8.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鉴定材料上的瑕疵或缺陷。9.出席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向医学会递交医方或患方持有的有关病历资料及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陈述意见,同时提交本方陈述意见所引用的公认学说(实践中,鉴定专家难以阅读全部病历资料以及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⑵抽签选择专家库专家时,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的鉴定中,可以抽取法医专家;⑶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发问或提出的问题;⑷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⑸注意审查医学会对本案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是否科学准确(因涉案学科可能不止一个医学专科,不同的医学专科又涉及不同的专业知识。如果专业学科、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不科学、不准确,则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⑹听证过程中,尊重专家,认真回答专家的提问,听从医学会工作人员安排。10.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但不限于:⑴鉴定书依据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等)是否真实、合法;⑵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⑶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相抵触;⑷申请法院调取鉴定笔录、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判断是否存在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之处。如发现有但不限于上述任一情形者,可依法申请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避免或克服因缺乏医、药学知识而盲目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现象包括但不限于:⑴办理患方的律师应尽量通过对病历证据的质证,证明其缺乏真实、合法、准确性,从而有效阻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⑵办理患方的律师需要依据前述方法据理反驳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司法部门公布的合法资质鉴定机构);⑶办理患方的律师要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尽量主动咨询、征求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以弥补自己医学、医药专业知识的不足;⑷组织专家讨论并向法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1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出现以下情形,承办律师应及时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但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医方过错程度等的鉴定意见有异议;⑵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有关规范标准相冲突;⑶直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3.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所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等规定,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14.营养期限鉴定营养期限鉴定是指发生不良后果,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后果造成患者产生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反应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15.护理期限、护理等级鉴定发生不良后果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后果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及等级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16.医疗依赖鉴定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或费用数额,可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17.医疗器械、药品质量鉴定对医疗损害纠纷中因医疗器械、药品质量产生争议,可申请由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第三章相关法律、法规与处理医患纠纷有关的医疗、医药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常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一)《侵权责任法》该法不仅对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还专门由第七章共十一条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调整,较好地解决了法律界在本法出台前产生的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一些不同认识。(二)《执业医师法》该法是考量医师有无执业资格、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范。(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行政法规。(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考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规范。(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考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规范。同时也是审查判断医疗机构对患者因输血而引起的疾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专家库建立、鉴定提起、鉴定受理、专家鉴定组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程序等内容,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文件之一。(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该规范对病历的书写进行全面规范。(八)《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的规章。(九)《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该规范是审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门(急)诊病史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章。(十)《护士条例》该条例是考量护士有无执业证书、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规操作或不作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该《药典》是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是审查医疗过程中用药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十二)内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小儿科、病理科等诊疗常规该常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由医学会主编的诊疗、护理、检验技术标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衡量医护人员是否发生过失医疗行为的规范。第四章附则本操作指引的目的是向律师提供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经验,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广州市律师协会对本操作指引享有最终解释权。
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参与吗?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很深,彼此不愿意在法庭上见面,于是委托律师全权替自己打官司,而本人不出庭。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为了慎重起见,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比如是精神病患者、出国等),否则当事人必须出席法庭参与离婚诉讼。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需要诉讼几次才可以离婚?只要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具体需要几次,要视具体的案情确定。一般情况下大多需要两次。没有特殊情形的,一般离婚诉讼要经过两次才能判。法律规定的离婚是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但实践中,有的案子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一次一般不判决离婚,第二次再起诉,判决离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是绝对的,有的可能要几次才能判决离婚,具体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两次就行了。离婚被驳再次起诉需等多久?此事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法院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且这些事实的发生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案例:刘女士与丈夫结婚8年,起初两人相处甚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产生矛盾,且不断吵架。无奈中,刘女士于近日到北京市房山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女士与丈夫是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均应珍惜,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现夫妻关系紧张,主要也是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官的劝说,刘女士也冷静下来,准备再给丈夫和自己一次机会,试着挽救婚姻。但2个月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发现丈夫竟然有“外遇”。于是她立即书写了一份诉状,准备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正要起诉时,她的一位朋友说,法律有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刘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的事实而决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张,显然是基于其丈夫对自己不忠的事实和重要情节基础之上的。所以,如果刘女士能够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丈夫不忠于婚姻的事实,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一审离婚判决后如何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愉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4、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女方提出离婚请求有哪些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作了有条件的限制,这主要是从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精神愉快、对胎儿的成长发育等因素出发,但没有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与予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起诉离婚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1、起诉书;2、身份证、户口本;3、家庭财产清单;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判离的标准有哪几种情形?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双方送达离婚调解书;或由法院依法判决并送达判决书,从而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其解除必须通过诉讼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仍然可以而且只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并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如果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没有户口能否起诉离婚?2004年5月15日,一对自称夫妻的男女来到法庭咨询离婚事宜,通过谈话了解到,此二人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现年均在35岁以上,但此二人称没有户口,故亦无身份证件,现双方感情不和,就离婚事宜已协商一致,特起诉离婚,请法庭给予办理。鉴于欲诉离婚的双方均无户口等身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亦不明,故对此案法院能否受理存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受理。因为原、被告没有户口,也即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应有明确的原、被告”的规定,此案原、被告因身份不明,故属主体不明确,所以法院不能受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因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定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年龄至1994年2月1日生效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时,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故,构成了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至于双方没有户口的问题,鉴于双方的婚姻事实客观存在,故不影响起诉要件的成立。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但起诉人必须提供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明双方的婚姻事实和住所情况、大约年龄情况,并提供其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用以证明双方的离婚不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立案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陈述的年龄,并结合其本人的体貌,从外表和面貌上判断其大约年龄是否与陈述一致或相当,然后分析双方是否能构成事实婚姻,若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应予以受理。针对本案而言,鉴于双方的年龄均在35岁以上,故至1994年2月1日时,双方达到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所以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立案人员只要告知起诉人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在起诉人提供笔者所述的证明后,法院即可予以立案。男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如果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确认,或者妇女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均可以提出离婚。但以下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起诉离婚是什么意思?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判决离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原被告本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离婚诉讼的一般程序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二、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三、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离婚起诉地点应如何选择(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军婚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细解)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涉外离婚诉讼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民事经济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1、首部,在这部分要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接下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正文,在这部分里,要写清以下几项:一是写清案由和打官司的目的和要求,即通过打官司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后果,要真实、完整;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法律规定作依据。在这部分还要单列一项,写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等。3、尾部,这部分要写两个内容:一是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二是具状人签名,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反而不利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法院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在哪里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离婚案件诉讼费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你们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工作状态怎样,孩子多大了?具体可以来电详谈。
可以向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
婚前隐瞒病史,婚后该病也难以治愈,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诉讼是比较专业的事项,建议你委托律师来办理。
违法解除的话,可以要求单位作出惩罚性的赔偿,具体可来电咨询。
女方没有生过的话,再婚后可以再生。
交警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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