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成,男,汉族,1964.9.1出生,民盟盟员。毕业于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后并入同济大学)管理工程系经济管理专业,执业三十年,现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淄博市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市张店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淄博市张店区政协委员,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美术学院兼职教授。淄博市书法家协会理事,淄博市舒同书法研究会会长,周易学者。
擅长:
王光成,男,汉族,1964.9.1出生,民盟盟员。毕业于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后并入同济大学)管理工程系经济管理专业,执业三十年,现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淄博市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市张店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淄博市张店区政协委员,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美术学院兼职教授。淄博市书法家协会理事,淄博市舒同书法研究会会长,周易学者。
盛世康泰,岁在癸巳之初秋。QQ群力,缘在相聚;工管8301班卅余名同学,相约渤海之滨北戴河畔,共聚会也。群贤毕至,精英咸集。昔日同学,又闻其声;今日相见,再览其容。列坐一处,精神焕发,举杯换盏,开怀畅饮,情景交融,此乐何极!杯斛交错之际,游山玩水之间,或棋牌博弈,或浪里戏水,或嬉笑怒骂,插诨打科,荤段子,话篓子,找回过去,找回从前,得意尽欢,为所欲为。嗟夫!人生至此,夫复何求!忆卅年前癸亥之初秋,吾侪初识于上海武东园。校园深处,青砖红顶,绿树葱茏,草坪如茵,曲径通幽;更有小桥流水,假山听泉,亭台楼阁,满目胜景,享袖珍豫园之盛名,此乃同济大学著名园林专家陈从周教授之力作。恰同学当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心怀天下,铮铮豪情,朝气勃然。弹指一挥,卅年沧桑。环视列位,皆神州之才俊。年届半百,任重道远,上报父母恩,下育栋梁材。居庙堂之高,未忘同学之情;处边塞之疆,常念学友之谊。吾辈非等闲,或执一机关、一部门之权柄,或拥一公司、一企业之资财,或享一行业、一领域之盛名,或执教鞭,默默耕耘。功已成,名已就,可歌可颂矣!岁月漫漫,年轮更转。抚今追昔,情深意浓。虽人殊业异,济世感怀,其致一也。分别之际,依依不舍,自古无不散之宴,来日方长,再聚有期。余自知不才,然触景生情,有感而发,聊誌片语,由衷抒怀也。公元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亥时王光成记于竹韵书屋南窗下
浅谈舒同书法之艺术风韵舒同,被开国领袖兼具书法大师毛泽东主席称为红军书法家,党内一支笔,他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一任主席、终生名誉主席,他的书法独成一体,被誉为舒同体,简称舒体。所谓舒体,就是以颜、柳之楷为本,取各家诸体之长,使浑圆之劲,用藏锋之功,寓巧于拙,借古于今,创独特风格,立“七分半”字体。这个“七分半”,可以说是“舒体”的精华,即结体上楷、行、草、隶、篆五体各取一分,风格上颜、柳各取一分,何绍基取半分,合称“七分半”。舒同书法脱胎于颜真卿,颜体书法的特点就是字越大越精神。颜书的精神从视觉分析是这样的:其一,横笔画比较细、竖笔画比较粗。两根粗粗的竖画上搭一根细细的横画,本身就会产生稳定的感觉;其二,颜体书法采取“外拓”的笔法。颜体字的外拓是这样的,纵向笔画的起笔和收笔像汉字字型内侧收敛、中间的行笔过程则尽量朝字型的外部拓展,给人一种稳重大气的感觉。就像是欧洲建筑中的希腊柱,无论是多立克式、还是爱奥尼式,给人的感觉都会是中间粗、两头细,这种视觉印象叫人觉得柱子很结实。颜体字给人稳定结实的感觉就类似于建筑中的希腊柱。舒同体由于脱胎颜真卿书体,因此舒同书法中的楷书大字和颜体同样真力弥漫、越大越有精神。舒同体的这种稳重大气,就特别适合写榜书,尤其适合题写单位名称,店铺匾额,也适合亭台楼阁、回廊立柱的题字。现在电脑里的“舒体”字,介于楷书和行书之间,最初接触,感到很好看,但看得多了,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脑软件的舒体字没有一个是舒同本人写的,完全是一些舒体爱好者书写的,经过电脑技术的修缮处理制作的电脑软件,完全没有舒同本人书写的生动、灵气和风韵,把电脑里的舒体字等同于舒同的字就大错特错了。但这种舒体字方便了民众,可以信手拿来,对于要求不高的用户来讲,大大降低了求书成本,对出版、印刷和广告业来说尤其得益。舒同书法,融合了颜真卿与清代何绍基的书法,尤其是对于何绍基字体笔画的改造。清末何绍基采用了一种不为众人接受、违背人常规的执笔方式,把字的笔画写的哆哆嗦嗦,以制造苍涩、凝滞和厚重的感觉。何绍基的书法给人一种造作、不流畅的感觉,甚至有些丑陋,当然拿到现在也适合某些人追求奇斜丑怪的情趣。特别是对于初接触书法审美的人来说,这种“以丑为美”的美感是不易被接受的。舒同一反这种“美感”,他经过加工和提炼,把线条变得流畅起来,这样就容易被普通观众所接受,使初识书法者也首肯。加上“四平八稳”的风格和传统中国人性格里欣赏“朴实憨厚”“做人厚道老实”的需求暗中相溶合,使人产生一种稳重、流畅、圆润之美。当你仔细揣摩何绍基书法,不难发现,舒体书法与何绍基书法有很多相似之处,尤其是舒同的书法事业达到巅峰时期,也就是舒同五六十年代的书法,就更加相像了。王光成(淄博市舒同书法研究会会长)
浅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房屋,其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律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尽相同的做法。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也有的人则认定为有效。应当如何看待这些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效力、实现方式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别,不能等同或混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途径和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继承等继受取得和建造等原始取得方式),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本身。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享有的还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合同债权,而不可能直接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后果。如果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必须满足所有权移转的法定条件。其次,债权本身仅仅意味着一种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而不具有必然性和当然的现实性。而通过合同转让而取得的债权,同样也仅仅是依据合同将来取得房屋产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实际上并不必然会实现。比如卖方坚持拒绝为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尚未取得产证前灭失、卖方一房二卖且后来的买方是出于善意而订立买卖合同等(当然,从现实操作来看,由于房屋预售合同的登记等环节的存在,后来的买方存在善意的可能性大为减少)。而债权转让(包括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第三,在债权或者合同概括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取得出让方原来享有的合同权利,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他。但是按照某些省市的地方法规,尤其是“期房限转”的地方性规定,当事人在取得产权之前的转让行为,即这种合同当事人变更的情况,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此时取得的仅仅是不能登记、从而也没有广泛对抗力和优先效力的债权。这就意味着受让方将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即,如果在出让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另行转让给其他人,由于受让方的债权不能对抗和优先于其他人,因此受让方可能事实上无法取得房屋。虽然受让方可以通过追究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得到救济,但鉴于现实中实际取得房屋和违约赔偿的救济范围可能不尽一致(房屋的价格是会不断波动的),因此,在他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以受让房屋的交易,本身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的风险。受让方自愿从事这项交易的,如果交易的风险成为现实,受让方只能自己承担。当然这种风险仅是不能取得房屋的风险,受让方仍享有合同债权,但这种债权的实现还需要受让方的努力及受转让方的诚信度及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影响。综上,笔者认为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存在风险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此有所认识,但这并不能直接导致转让合同本身无效。笔者认为,地方性规定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依据,合同的效力问题只能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加以认定。王光成(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
能补啊。那要看你以在职职工的身份补,还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补了,还要看按哪个档次补了,数额是不一样的
将反对意见提交对方
如果该单位有主管部门,可以到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
解除了,就没有了
没形成嫖娼的事实
可以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