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严谨,长期从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类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债务追偿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涉台的婚姻、继承、合同案件等。办案认真负责,法律服务宗旨是:秉承诚信、严谨、务实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8705917613,QQ:752977197。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严谨,长期从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类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债务追偿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涉台的婚姻、继承、合同案件等。办案认真负责,法律服务宗旨是:秉承诚信、严谨、务实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8705917613,QQ:752977197。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X,男现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一、答辩人受伤时系受雇于与上诉人范X,且答辩人是在上诉人范X所承包的工地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就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上诉人范X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明确其雇佣答辩人从事模板安装工作,工资由上诉人范X发放。在上诉人范X的上诉状中也明确:上诉人从被上诉人2、3处承包模板帮组,因上诉人无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对外招工,而是以被上诉人2、3的名义对外招工。因此,上诉人范X是答辩人的直接雇主。而上诉人范X在二审上诉状中却有推拖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明显存在推卸责任。2、答辩人是因劳务发生事故证据确凿。这一事实有郭X、程X两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派出所的接警登记表相互印证。尚且证人郭X有出庭陈述事发情况,证明答辩人是在诉争雇佣地点因劳务受伤的,其证言不存在瑕疵。派出所也分别于2012年3月9日和2012年3月26日出警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调解。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了答辩人是在诉争的雇佣劳动地点因劳务受伤。二、上诉人范X并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损害,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依法不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首先,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为上诉人范X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劳动者的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伤的情况。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范X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在这起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答辩人之所以发生本次事故系被上诉人2和被上诉人3上诉人将讼争事发工程中的模板项目违法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范X,致使答辩人无法在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下工作发生安全事故。作为违法分包方及直接雇主依法应当对答辩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答辩人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现分别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就上诉人范X提出的答辩人不符合城镇居民性质这一上诉事由:答辩人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范围,且其已向一审法庭提交的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开具的关于答辩人的生活及经济来源都在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原厝路范围,其性质属于城镇标准,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本案残疾赔偿金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其赔偿标准依法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本次事故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的身体伤害并致其右肾切除,并经鉴定为八级严重伤残,且其父母年迈,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抚养费是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程度来具体计算,结合答辩人的伤残等级情况应依法得到支持。3、答辩人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明显过错,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四、被上诉人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且建设单位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涉及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发包给被上诉人2和被上诉人3,其已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并不是必要诉讼人,原审法院不追加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诉讼人的做法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答辩人是上诉人范X的雇员,在为范X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范X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2、3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李X
答辩人:徐X,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X支公司诉徐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结合本案事实、证据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采纳:一、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存在诸多问题,鉴定结论并不客观真实,事故车辆损失数额不足110075元。1、该份《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原告单方委托而制作的,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存在异议。2、《价格评估结论书》选取重置成本法及市场法进行价格评估是不合理的。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选用重置成本法是不科学的,众所周知在此种情况下车辆的维修费用远远高出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价值。3、依车辆行业惯例,评估车辆的价值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车辆里程数,而非车辆使用年限。在本案中评估机构恰恰仅依据车辆的使用年限来确认车辆的实体性贬值率,从客观上造成了评估结论的不真实性。4、在车辆已停产的情况下,评估机构选取凯美瑞2012款尊瑞2.5HG豪华版车辆作为重置参考,没有说明评估车辆与所选取的参考车辆之间的可比性,选取参考车辆是完全取决于评估人的主观臆断。此也造成了评估结论的不真实性。5、没有调查当初购置评估车辆时所花费的价格,没有查验该车出过几次交通事故,几次维修,一辆无事故无维修的车辆,与一辆经常维修的车辆价值是不可同一而论的。评估报告欠缺以上事实查验,进一步造成了评估结论的不真实不客观。6、评估报告没有考虑车辆残值,即使是报废的车辆也是有价值的,这部分价值是应当予以抵扣的。另外评估报告没有考虑价格波动因素与功能性贬值率。二、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履行了对事故车主的赔偿义务,认为原告没有提起保险人代位权诉讼的权利基础。答辩人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保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是会签订双方协议来确结保险赔偿义务的。作为像原告这样一家规范的大型的财产保险公司,更是应当确立这样的赔偿协议。如若没有双方保险赔偿协议,如何来具结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保险人却只提交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仅以此主张其已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履行了对事故车主的赔偿义务。在这份《银行转账凭证》中没有体现任何赔付具结的信息,原告如何证明其已履行赔偿义务?而且原告的转账金额与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车辆损失结论的金额也不一致。而且转账日期是事故发生后一年。原告无法证明该笔转账与赔偿之间的关联性,答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确认这笔转账金额与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无关。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保险赔付的义务,原告没有具备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谨作如上答辩,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充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盼!此致福州市X人民法院答辩人:徐X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游X之法定代理人姜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游X诉游父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院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每月600元抚养费明显过低。根本无法满足上诉人的学习生活所需。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本案在判决抚养费数额时,不能仅片面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而应当考虑上诉人的生活及日后学习需求,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福州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上诉人的抚养费。一、上诉人现仅2周岁,各种生活花费本来就已经很多,况且因父母均为大龄生育而导致游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经常要去医院就医、血检、输液。目前已2周岁了,但只会说一些简单的字,用于加强营养及治疗的费用更是巨大。上诉人的教育费用也是一笔大数字。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每一阶段的教育费用都不少,仅600元的抚养费是绝对解决不了上诉人的生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故恳请法院将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一个重要依据予以充分考虑。二、上诉人出生后,被上诉人即抛妻弃子,故上诉人一直跟随母亲姜X生活,而母亲为了照顾体弱多病的上诉人,无法正常工作,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仅靠微不足道的存款余额维系生活,为了让上诉人有更好的营养及治疗,已经四处举债,为上诉人付出的所有的金钱与精力。而作为上诉人父亲的被上诉人,自从上诉人出生即没有关心照顾过上诉人,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支付过,与上诉人的母亲形成鲜明对比。被上诉人就职于福建X公司,每个月有稳定收入。且被上诉人名下房子一座,其恶意以低价70万元退还开发商后转卖与其舅,该房子占地面积为122.08平方米,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转卖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2万元。故被上诉人的经济条件优越,有良好的负担子女生活学习费用的能力。请求二审法院将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及负担能力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更合理的的抚养费用。三、福州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应当作为计算上诉人抚养费的重要依据。现在全国特别是福州当地物价飞涨,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福州市2012年1-2月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已达人民币3748元。上诉人将长期在福州生活并接受教育,福州飞涨的物价远高于原审法院判决的被上诉人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若不参考上诉人生活的福州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违反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在认定的抚养费金额时,根据上诉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将被上诉人的实际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实际负担能力结合福州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进行考量,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一个更合理的抚养费额。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审判长、审判员予以采纳。代理人:二0一二年月日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闽交警网传〔2014〕173号关于传发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各交(巡)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相关数据,现将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穿发如下: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84.2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92.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元/年;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9328元/年;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14年6月10日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农、林、牧、渔业32391元/年(二)采矿业38383元/年(三)制造业42662元/年(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1839元/年(五)建筑业44814元/年(六)批发和零售业46827元/年(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7427元/年(八)住宿和餐饮业33660元/年(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75204元/年(十)金融业119375元/年(十一)房地产业53426元/年(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172元/年(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4811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9984元/年(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512元/年(十六)教育57399元/年(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6728元/年(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118元/年(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8818元/年
工伤鉴定标准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目录新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评残的相关标准编辑本段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GB/T16180-2006)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3,但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公章印鉴返还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148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85、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86、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自决议生效之日,新法定代表人取得代表资格。但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四、因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的问题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本案定性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笔者以为可以作为特例向工商局申请特殊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公章账簿之争,律师成功为公司取回公章账册基本案情:乔某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同时乔某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乔某邀请自己的好朋友李某、王某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乔某、李某、王某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乔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乔某发觉自己被另二名股东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他们手中,乔某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李某、王某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乔某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诉讼策略:乔某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李某、王某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再决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乔某手头没有公章,是以自己名义起诉还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公章、账册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公司纠纷,案由是什么等,都需要律师精心考虑。最终,臧律师采取乔某以公司名义起诉两被告,为防止以返还财产为由起诉法院不受理,臧律师决定从公司诉讼的角度立案。实践证明,上述诉讼策略是正确的。代理要点:一、法定代表人没有公章也能以公司名义起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乔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李某、王某,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依据是《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乔某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二、从民事侵权角度,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公司财产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三、公司索要自己的公章账册也能得到《公司法》也支持李某、王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李某、王某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某、王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对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据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依据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但作出了判决支持,而且还出台了明确的审理规定,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而又正确的举措。(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物权法》的侵权角度、还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公章账册。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胜诉。公司证照印信被侵占如何主张权利案情:某投资有限公司由张某等七名股东投资设立,其中张某占有总股本的25%,任公司董事长。2000年6月,张某在得知董事会欲开会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后,私自将能够代表公司的全部证照印信,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财务人名章等拿走,隐匿不来上班,致使公司陷入停顿状态。后公司其他股东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张某董事长职务,选举产生刘某为新任董事长,并以公司名义起诉张某返还财物。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主体资格和诉争标的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受理此案。评析:这是一个在现实中因公司运作缺乏规范的情况下许多公司不同程度出现过的问题。除本案外笔者还办理过某外资独资公司总经理侵占公司证照印信案、某集体企业厂长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这些案件的核心是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印信被人非法占据,特别是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非法占据时,公司如何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涉及到案件的定性及公司主体资格的确认等一系列问题。一、本案定性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本案中,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只提交了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签字的诉讼文件。对此有意见认为只依据新任董事长签字不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何况新任董事长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上不应予以认可。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当然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笔者以为可以作为特例向工商局申请特殊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该怎么办?!最近遇到两个案例,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财务或者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是聘请的经理人因个人的一些个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私自将公章拿走,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的解决?现在将相关的网上的观点转载如下:这是一起公司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内部矛盾程度,也说明了不少股东、高管在公司法律意识上的缺失。案情是这样的:甲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但同时甲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甲邀请自己的好朋友乙、丙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甲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财务负责人,丙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甲发觉自己被乙、丙二人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乙、丙手中,甲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乙、丙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甲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甲要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乙、丙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并打算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焦点之一:执行董事没有公章能以公司名义起诉吗?执行董事甲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否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乙、丙,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这种做法是可行的。既然A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甲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焦点之二: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能以知情权受侵犯为由起诉吗?我国的《公司法》对公章只字未提,涉及到会计账册问题的是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以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原告是股东,而被告只能是公司,即便胜诉,承担提供账册责任的也是公司。本案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要财务负责人乙归还账本,因此以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焦点之三:从民事侵权角度,公司要求返还财产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正是因为权利人难以从《公司法》找到直接的维权根据,因而只能另辟它径解决问题。实践中,出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多数是从公司的物权受到侵犯角度来主张权利的。这种诉讼思路的主要理由是: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争议较大、处理办法不一,有的直接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有的则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由公司内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法院若将此类纠纷拒之门外,会使当事人丧失一道最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焦点之四:公司索要自己的公章账册能否得到《公司法》支持?《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分立、合并及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法,自然应当包括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而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营业执照等公司法律凭证的管理问题是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从《公司法》角度也能找到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所以,原告除了主张物权返还这一诉讼策略以外,还可以公司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中,乙、丙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乙、丙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对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据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依据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但作出了判决支持,而且还出台了明确的审理规定,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而又正确的举措。(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不可以退钱的。
可以报销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
您好,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可以诉讼要求返还彩礼。
儿女都有继承权。
这样算超载。
不是法律问题,不是强奸,没有涉嫌诈骗。
用户评价:谢谢卢律师耐心而及时的回答,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你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