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洁律师,毕业于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近二十一年经验资深律师团队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离婚纠纷、遗嘱继承、债务债券纠纷、房产见证、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许丽洁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工作态度严谨,成功代理案件多起,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赞扬。
擅长: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情形主要有: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公民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1)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卖方提供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3)敦促卖方按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2)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音乐会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
2004年4月18日,Y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向Y公司提供钢材,第一批340吨,每吨单价3380元至3650元不等,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每批品种单价需双方商议;Y公司应预付200万元,余款结构封顶一次付清;供方确保1100吨钢材供应,需方保证100天内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Y公司向C公司预付200万元。C公司于4月至5月多次向Y公司提供钢材。C公司在供应595.4146吨(货款为1989484.29元)后,经Y公司多次催要,其拒绝供货。原告Y公司认为:由于C公司违约,经多次催要仍拒绝继续供货,造成我公司承包的工程停工一个月,损失30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C公司退还预付款10515.71元;C公司赔偿误工损失30万元。被告C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在履行中每批钢材单价要经双方商议,但Y公司在商议过程中过分压低价格,致使我公司无法接受,故不能继续供货,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Y公司。现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该款,但Y公司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诉讼中,Y公司提交三份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中Y公司系承包方的代理方,承建的工程造价二千余万元,开工日期2004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05年6月13日;该合同的补充规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款日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建设方罚款通知书,内容为:Y公司承建的工程延误工期一个月,根据补充条款规定罚款30万元,待工程结算时结清。3.Y公司延误工期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因C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应钢材,使工程延误。C公司在质证中未否认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审理概要]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与Y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是本合同的代货方,负有供货义务。其提出的对方因要价过低导致其停止供货一节,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C公司不提交证据及Y公司否认情况下,不能确认该事实的存在。在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Y公司提供钢材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现Y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C公司也表示同意,该合同应解除。后,双方应以确定的交货数量及相应货款为依据进行计算,货款相互抵折后,由C公司向Y公司退回多收的货款。Y公司要求C公司退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Y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发生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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