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法援律师,现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劳动法、侵权法、合同法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劳动工伤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服务尤为突出。从业多年期间,承办了大量相关特长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廖嘉俊,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法援律师,现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劳动法、侵权法、合同法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劳动工伤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服务尤为突出。从业多年期间,承办了大量相关特长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X,男,汉族,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通支行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4736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机场等候乘机时,手机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发来的短信,称原告于该日进行了3笔刷卡消费,分别为:人民币¥21059元、¥20680元及¥5623元,共计支出了人民币¥47362元。原告在机场正准备乘机,并没有用该信用卡进行相应的消费。原告在意识到信用卡应该是被人盗刷后,立即电话通知了公司里为其办理该信用卡的人员,由该公司人员立即向银行交涉,通知银行冻结该卡。当日原告乘坐了南方航空登机时间为晚上XX:XX的班机返回了广州。回到广州后,原告于20XXX年XXX月XXX日向XXXX市公安局XXXXX分局XXXX派出所报案。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会将遭盗刷的款项全额退还原告,可是原告时至今日,还没有退还该款。我方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及《合同法》第60条规定,被告应负有提供信用卡安全交易环境,保证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并足以保障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信用卡一直在原告身上且未曾丢失,而该信用卡却在离原告所在地极其遥远的河南省新乡市进行了消费,可见在此前该信用卡已经在原告通过银行的信用卡服务终端进行操作的过程中被复制。原告作为一般信用卡用户不可能具有对银行设施、技术等的专业知识,在被告没有相关提示的环境下,原告在进行信用卡操作时并不知晓自己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中,因此原告对于该信用卡被复制并无过错,相反被告并未尽到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的义务,直接导致原告的信用卡被复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原告有权利使用真实的信用卡通过被告的系统进行各种操作,被告的系统也有义务对信用卡进行识别,在识别无误后才能确认原告的各种信用卡操作,被告的系统未能识别原告信用卡的真伪是原告信用卡被盗刷的根本原因。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被告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信用卡卡真伪的义务,属于明显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信用卡被盗刷事件中并无过错,被告却并未尽到其相应的义务,对此事应负有完全责任,被告依法应退还该3笔刷卡消费的款项。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XXX市XXX区人民法院此案最终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返还相应被盗刷的资金。
广州市x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穗xxxx劳仲案字(xxxx)xxxx号申请人:张xxx,男,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吉林省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罗xxx,xxxxxxx律师。被申请人:广州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廖嘉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xxx与被申请人广州xxxxxxx有限公司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x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嘉俊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工作岗位是普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从xxxxx年xxxx月x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日因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单位请假半年。xxxxx年xxxx月xxxxx日离开被申请人单位,离开原因是被申请人单位解雇申请人,解雇原因是申请人考核不合格。请求:1、请求未足额支付x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月xxx日周末加班费:150元/天/x2x8天/月x12月/年/2年=57600元。2、请求支付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月xxxx日年休假加班费:150元/天x3倍x5天/年x2年=4500元。3、请求支付xxxx年xxx月xxx日至xxxx年xxx月xxx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50元/天x3倍x11天/x年X2年=9900元。4、请求支付xxxx年xxx月xxx日至xxxx年xxx月xxx日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月x5个月x2=45000元。5、请求补发xxxx年至xxx年xxx月的高温补贴:150元/月x5个月/年x4年2个月=3000元。6、请求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4500元。以生共计124500元。被申请人辩称: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第一、三、四、六项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第二项请求xxxxx年度年休假工资2750元、第五项请求xxxx年一xxxx年度的高温津贴1800元。申请人自2010年1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公司一直没有拖欠过申请人的工资、加班费及其他应得报酬,并且申请人是自己个人原因离开公司,被申请人公司并未辞退过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本委查明:被申请人广州连达橡胶有限公司成立于xxxx年xxx月xxxx日,申请人张xxx主张在xxxx年xxx月xxx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岗位是普工,室内作业,在x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请了半年假,确认在xxxx年xxx月xxx日办理了离厂手续,在xxxx年xxx月xxx日填写了招聘简历,申请人主张月均工资为4500元,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在xxxx年xxx月xxxx日被申请人以其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了他,向本委提交了《岗位调整通知书》、辞退《通知》、《3月份班组会议纪要》,其中《岗位调整通知书》、辞退《通知》盖有‘广州xxxxxxxx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章,《3月份班组会议纪要》盖有“广州xxxxxx有限公司生产部的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离职原因、月均工资及所提交的《岗位调整通知书》、辞退《通知》均不确认,并主张该公司没有“广州xxxxxx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章,向本委提供了xxxxx年度企业年检登记表,其登记表是关于被申请人所用章的审核登记,并没有“广州xxxxxxx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章,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xxxxx年xxxx月xxxx日曾经办理过离职手续,在xxxx年xxxx月xxxx日才重新办理入职,向本委提供了xxxx年xxxx月xxxx日《离厂手续》,有申请人的签名,xxxxx年xxxx月xxxx日《招聘简历表》,并明确没有辞退申请人,而申请人自xxxx年xxx月xxxx日后就没有回单位上班,被申请人还向本委提供了申请人xxxx年xxxx月一xxxx年xxxx月的考勤表记录、工班长工作记录表、xxxxx年xxxx月一xxxx月申请人的工资袋、《劳动合同》、xxxx年xxx月一xx月调岗申请书、《辞退通知书》文本、《公布》,其中《辞退通知书》文本、《公布》均盖“广州xxxxxx有限公司”的公章。申请人张xxx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xxxx年xxx月xxxx日《离厂手续》、xxxx年xx月xxx日《招聘简历表》、《考勤记录》、工班长工作记录表、工资袋、《申请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费+绩效工资+全勤奖,并向本委提供了申请人的工资袋,庭审后向本委提供了申请人xxxx年xxx月一xxx年xxx月的工资表,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袋与其提供的工资表数额一致,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袋,但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构成不予确认,但没有向本渗陈述其工资构成,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显示申请人的月工资不低于1300元。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xxxx年xxx月一xxxx年xxxx月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750元、高温津贴1800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申请人张xxx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xxxx年xxx月xxxx日以其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他,并向本委提交辞退《通知》,而该《通知》加盖了“广州xxxxx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章,被申请人对此章不予确认,并向本委提供了经审核的所用章,并无申请人提供的《通知》上的盖的“广州xxxxxx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辞退《通知》不予确认,申请人主张被被申请人辞退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本委驳回申请人第4项、第6项请求.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费+绩效工资+全勤奖,向本委提供了工资袋、劳动合同、工资表,申请人确认工资袋、劳动合同,但对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工资构成而扩确认,也没有向本委陈述其工资的构成,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显示申请人的月工资不低于1300元,本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确认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费+绩效工资+全勤奖,本委根据申请人的工资结构、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袋、工资表、考勤表,计算出被申请人在xxxx年xxxx月一xxxx年xxxx月期间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还应支付申请人380元。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xxxx年xxx月xxxx日《离厂手续》及xxxx年xxx月xxx日《招聘简历表)),本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在xxxx年xxx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在xxxx年xxxx月后才能开始享受年休假,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工资2750,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超额部分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1800元,本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xxxx年xxxx月前的高温津贴的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80元,年休假工资2750元,高温津贴18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xxxxxx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穗海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原告:罗xxx,男,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廖嘉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xxxxxx批发部,地址广州市海珠区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xx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x,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xxx,该公司的职员.原告罗xxx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永丰纸张批发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勇、廖嘉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x、王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xxxx年xxxx月入职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被告没有为我购买社保,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xxxxx年之后才利用我为被告工作十几年,及年老不愿放弃工作岗的心理,与我签订费全日制劳动合同。xxx年xx月被告以结业为由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偿金52000元(xxxxx年xxxx月至xxx年xxx月),及支付xxxx年xxx月至xxxx年xxx月末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4000元/月*11个月)。另外,每月工资底薪4000元,加提成。被告辩称:原告于xxxx年xxxx月入职找公司,之后双方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都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告入职后从事杂工工作。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公司积压大量货物,为了推动销售实施了临时刺激的政策,所以原告有时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原告是非全日制工人,故我公司结业按法律规定不需要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3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xxxx年xxx月xxx日入职被告处,任销售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xxxx年xxxx月xxx日之后,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至xxxx年xxxx月xxx日届满.从xxxx年开始被告每年与原告签订销售协议,其中xxxx年度销售协议约定销售人员每月工资不设底薪,预发工资4000元,年度提成奖励金的计提,到年底一次性按多除少补实算。xxxx年xxxx月xxx日被告以结业为由解聘了原告。之后,原告提出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xxxx年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月xxx日止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000元。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海劳仲案字xxxx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确认原,被告自xxxx年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000元的申请请求.对此,原告不服提出本案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xxxx年xxx月xxx日、xxx日、x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月、xxxx年xxx月、xxxx年xxxx月、xxxx年xxx月xxx日签订的供购货合同共7份,原告均作为被告供货方的联系人、签约人、经手人、委托代理人等。另外,原告提交了xxxx年度、xxxx年度、xxxx年度、xxxx年度原告作为销售人员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共4份,基本均约定销售人员每月定额工资为4000元。被告提交了原告xxxx年xxx月至xxxx年xxx月每月两次签收工资的表格。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从事的工作岗位,双方有争议,被告认为原告只是个杂工,但从原告提供的7份供购货合同来看,原告均为被告的签约代表或经手人等,因此,可以确认原告从入职后一直是被告的销售人员。至于被告认为入职后双方一直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对此,原告表示有异议,但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确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从xxxx年x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时全日制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合同期满前以结业为由解聘原告,被告应支付x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原告。至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是销售人员,但被告却主张原告是杂工,因此,被告的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故被告主张的月平均工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采信原告的证据。从原告提交的xxxx年至xxxx年度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来看,基本约定原告每月工资4000元,故原告主张月平均工资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4000元/月x10.5个月)给原告。至于原告主张支付xxxx年xxxx月至xxxxx年x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原告没有在一年内提出,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对劳动仲裁的其他判项没有提出起诉,视为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自xxxxx年xxxx月xxx日起至xxxx年xxx月xxx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5天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担保有四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常用的有三种,保证、抵押、质押。2,保证,就是以人【当然包括企业】的信用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所谓一般责任担保就是需要对借款人用尽了一切手段后,不足的部分才由担保人承担。这样,对于放款人而言,这样的担保无意义。所谓连带责任担保的后果就是相当于担保人自己借了款后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对于担保人不利。建议,最好不要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建议朋友们不要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即便是作为借款时的目击证人也不要签上自己的大名。3,抵押,针对某些特定的物权【常见的有股权、房产权、汽车、土地使用权、林权、采矿权等】设立限制,由于保障担保权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被限制的担保物应当在相关的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才发生抵押的效力,否则不具有抵押效力。相关的部门是指具有证权的机构,比如汽车对应的是车管所、房产对应的是房管局、股权对应的工商局等等。绝对不是公证处。某人为了借钱拿出一本房产证并交付给对方,号称是用房产抵押,诸如这样的抵押是无效的。抵押不需要实际控制该物,只要在相关的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4,质押,与抵押不一样。质押一定要控制该质押物。比如质押物是手表、钻石、名画等不需要产权部门发证认可的物件。但是质押物与抵押物不可同类。也就是,若用房产进行质押,即请担保权人住进该质押的房子里,也不会发生质押的效力,更不会发生抵押的效力。通常,质押用于小额担保,而且不宜时间较长。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六)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何处理(一)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房二卖。(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了
你看看能不能生活下去吧,离婚的事你要自己考虑,看看能否录音证明有小三的存在。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你去劳动局申请一下工伤认定,有可能要先到相应的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
鉴于你这种情况,建议尽快起诉追偿货款,否则迟一点可能会出现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到时候你的钱都不一定能拿回来
要有材料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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