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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8条二、医疗费:(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9条(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三、误工费(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0条(三)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四、护理费(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五、交通费(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2条(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六、住宿费(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八、营养费(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4条(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九、残疾赔偿金(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5条(三)计算公式:【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十、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6条(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十一、丧葬费(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7条(三)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8条(三)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18--60】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伤残系数【60--75】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伤残系数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十三、死亡赔偿金(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9条(三)计算公式:【60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0--75】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75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通常,刑事案件要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只有极少数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称为刑事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一、具体规定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院的基础法院就是管辖法院。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涉外离婚管辖情况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大概是九级左右。
第二次的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低。一般是以第一次为准。
你这种情形属于共有财产了
可以作证据使用的
计生部门无权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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