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厂与车主导演假事故骗保四人保险诈骗获刑
车辆送到修车厂修理,车主却不用支付维修费。这家修车厂为何甘心做“赔本生意”?近日,吴中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两名车主与两名修车厂工作人员合谋保险诈骗的案件。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来为修车“埋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免费”修车笼络客户2012年5月底,许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奔驰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使奔驰车右后部受损。次日,许某将车送至某修车厂修理,才发现车险已经到期,无法理赔。高档轿车的修理费不是小数目,负责接待许某的修车厂服务部经理赵某为了留住客户,与许某商量出一个能够免费修车的“妙计”。第一步,许某为发生事故的奔驰车重新购买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2日至2013年6月1日。第二步,赵某让自己的同事、市场部经理沈某联系另一客户郭某“借车”——郭某的车此前发生过事故,已经获得理赔款2千余元,但车辆还没有维修。第三步,6月10日晚7点,赵某、许某和郭某至木渎镇花苑路,由赵某指挥二人车辆停放位置,“摆放”出一起双车事故现场。第四步,由许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经过勘查、定损等程序,成功套取了理赔金3万余元。一番精心布置得到了“三赢”的结果:许某无需自掏腰包修车;郭某的车被修车厂免费修好,2千多元理赔款被直接收入囊中;修车厂更是做成了一单利润客观的生意。保险诈骗落法网但好景不长,他们自导自演交通事故骗保的行为被保险公司发现并报案,参与骗保的四人悉数归案,许某费尽心机得到的3万余元保险金如数退赔给了保险公司。公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向吴中法院提起公诉。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赵某、郭某、沈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许某、赵某、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郭某的作用小于许某和赵某;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人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许某退赔了全部赃款给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许某等四人被判处1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9个月至1年6个月,各处罚金1万元。骗保动机各不同占点便宜,是参与骗保车主的主要心理。在多数情况下,车主的车辆在骗保前确实发生过事故导致车辆毁损,或事前存在旧损,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正常程序走保险理赔,或按照正常程序只能获得部分理赔,车主为了省钱,就想通过作假骗保来免费修车。利用理赔程序,通过造假使保险金远高于实际修车费用,在给客户修车的同时赚取差价,是诱使维修人员参与犯案的主要动机。甚至有时车主最初并没有想到造假骗保修车,反而是修车厂工作人员引诱,才产生合谋骗保的想法。律师提醒: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保险理赔现场勘查、定损和理赔审查工作的力度和实效性,重视对汽车修理单位及员工的审查与监管。同时车主也要注意,在购买了车辆保险出险后,尽量自己亲自报案,在不影响交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出事故现场勘查。不要轻信非保险从业人员的“走保险免费修车”承诺,被骗保人员所利用,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2014-05-30
江苏出台抢夺刑事案件定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江苏出台抢夺刑事案件定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据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抢夺这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十种情形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按照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降低了该几类具有特定情形抢夺犯罪的入罪门槛。另外,数额标准的确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抢夺犯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据悉,有关部门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对我省近年来办理抢夺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部门的意见,确保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实践性。随着该数额标准的出台,司法机关也必将能进一步有效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依法严厉打击抢夺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促进平安江苏建设,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于今日下发全省执行。
2014-05-30
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业主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造成损失谁来买单?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在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起物业纠纷,将给你一个很好的启示:业主有权要求赔偿。被告系吴中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系小区业主。2014年1月,原告与承租人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胡某某居住,在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由承租人支付;在租赁期内,原告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将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给承租人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日,原告收取胡某某押金、租金等共计615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带人至原告处催要物业费,双方协调未成。当晚,被告将私自断开原告户供电。2014年4月23日,原告与胡某某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退还胡某某租和违约金计2000元。后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合同违约金损、精神损失、宽带及食品损失等,共计15500元。被告辩称系原告不交物业费违法在先,原告的各项损失与其无关,故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供电部门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享有合理使用电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被告的断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00元。律师释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原告因停电导致无法出租房屋,造成原告租金和违约金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较为合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