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芳律师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律快车网江苏地区版主律师。成为专职律师前,先服务某政府妇联、团委组织,专门从事维护妇儿权益的法律工作;后转入某上市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担任其法务部负责人,主要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兴趣使然,现为专职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与刑事辩护及其它非诉服务。唐律师始终“因正义之名,为正义之事”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唐军芳律师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律快车网江苏地区版主律师。成为专职律师前,先服务某政府妇联、团委组织,专门从事维护妇儿权益的法律工作;后转入某上市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担任其法务部负责人,主要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兴趣使然,现为专职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与刑事辩护及其它非诉服务。唐律师始终“因正义之名,为正义之事”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刘某和李某是好朋友。李某长期在赌场放债,刘某帮助李某收债。一日,刘某让李某去向邓某要钱(邓某欠刘某1万元),在刘某的示意下,李某24小时跟着邓某住在某酒店的房间。除了吃饭和购买生活必需品可以出去外,其余时间,邓某都在李某的监视之下呆在酒店。如此3日,在第4日刘某示意将邓某转移至另一酒店的途中,邓某报警,警方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李某抓获。事发后,李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会见并为李某辩护。本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李某主观恶意不大,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争取缓刑。在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寻找有利于李某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本律师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另外,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也是本案的诱因之一。最后,法院判处李某缓刑。提示: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建议当事人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介入的越早,可以更早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现和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的维护和争取。
离婚案件王某和赵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因为性格不合,长期争吵。王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离婚。王某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去法院起诉离婚。本律师根据王某提供的情况,认为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理由是双方分居已经超过2年。因此,围绕上述一点,律师要求王某作出证据准备,包括租房合同,房东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等。法院开庭审理后,王某和赵某均到庭。赵某在庭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后经过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赵某同意了离婚。律师认为:办理离婚案件,一般要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搜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搜集财产线索并保全。提示: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对方当事人迟迟拖延不肯离婚的很大原因是因为双方之间就财产分割没有协商好。做好这方面的协调工作,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结束。
买卖合同纠纷甲方(养殖公司)向乙方(酒店)餐厅供应鸡爪,乙方拖欠甲方货款迟迟不肯履行,甲方多方讨要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本律师认为甲方乙方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乙方答辩称,乙方与甲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方的中餐厅是乙方出租给案外人李某等人的,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不同意甲方的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就鸡爪买卖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乙方认可李某等人是乙方酒店的员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以鸡爪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乙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甲方货款,并支付上述货款的相应利息。如果乙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提示:买卖合同的双方之间有可能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一方耍赖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律师(八)对于沪上女子的问题,大伙可能已经有些等得不耐烦了。那么,好吧!沪上女子现在已经是没有选择的只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的观点吧!结婚登记中确实存在瑕疵,即双方没有亲自到场。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要认定婚姻无效,其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无效的情形(离婚(三)中有描述),并不适用本案。不能认定婚姻无效。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对于“无效婚姻”是应当认定无效,一旦认定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和“撤销”是两回事。对撤销,《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是“胁迫”,本案也不存在“胁迫”,撤销从法律上看,应当是从撤销之日起失效。为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在我们中国,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好象中级法院的水平总是比基层法院高,而高级法院又比中级法院高,依这样的逻辑,最高法院的水平那就最顶尖了。大伙现在应当明白“无效”,“撤销”是咋回事了吧!这在民法、合同法中同样如此。那么,是否可以用讲述银花事件中的“侵权”的招数呢?不能。因为,“代别人”结婚(领证)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了B母及小B及B原配丫。好了,不多说了。咱们还是来说说“选男人、女人”结婚的问题吧!有一个小国家叫“乍得”,有一个民族叫“沃达贝”人,他们经常会举办一些选美比赛,但这个比赛和其他地区的选美比赛不同,参赛选手全部是单人男子,裁判全部是女子。大伙、尤其是男人是不是觉得很别扭?要俺说,这才应当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我们都知道,俺们通通是“动物”,只不过比普通的“动物”高级。在动物社会中,大多数的动物都是雄性漂亮鲜艳、雄壮。公鸡鸡冠多漂亮、公狮的宗毛多帅气。雌性动物一般都是光秃秃的,一点美感都没有。所以,这叫“雌追雄”。这几天正好是“开学季”,据说已经连续三年招收本科、硕士、博士女生大大的超过了男生。现在出了一个名词叫“公主班”。全班统统是女生。我想,过几天极有可能会有专家出来说,现在高学历的剩女已经很多了,下来可能还会更多。一般女人喜欢找比自己学历高的男人,而男人则喜欢学历低女人。这是现状,但在现实生活,不管是那个层次的男女,统统都是“男追女”,香港人还称之为“泡妞”。当然,可能ΟΟ后会发明“泡仔”。我们应该改变观念和习惯。事实上,应当是“女追男”,除了上面讲的雄性帅气外,还有就是更能忠诚于爱情和婚姻。这一点尤其在江南女子(当然也包括男子)表现的尤为明显。当然,俺说的江南特指苏南、浙北和上海。为啥?照例,说个案例吧!请关注“离婚律师”(九)2014.9.3离婚律师(九)昨天我讲过,“女追男”除了“男”的雄性及帅气外,更重要的是利于爱情和婚姻的忠诚。举两个极端的事例。应该是在80年代的中期,好象也是这个季节(秋天)。当时,我记得上海电视台就两个频道,8频道和20频道。它们几乎同时在新闻中播出一件轰动全国的抢银行杀人案。这个人叫于双戈,是上海海运局的一名乘警。据说,他在那天的中午时分,敲开了虹口区工行某储蓄所的后门。当时,储蓄所中仅一人,开门后这位女职工被枪口对着,但她依然启动了报警,并大喊:“抢银行啦”。于手中的五四式手枪响了。女职员的脑浆流了出来。于双戈分文未取跑了。该案轰动全国。上海滩大名鼎鼎的刑警端木出也马了。于双戈是住在上海虹口棚户区,俗称“下只角”的一名帅气精干的小伙子,此人从小被伯父领养,高中毕业当了乘警。虽说当时“严打”已开展,但“下只角”的年轻人依然喜欢在江湖上“混”。我们称之为“白相人”。他们倒卖外烟,紧俏票证及国库券。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案发前2个月,他被调离去当了公交车的售票员。于是,偷了两只五四式手枪及199发子弹。俺重点并不想说于双戈,倒是想说说他的“女朋友”,文化人称之为“未婚妻”,叫蒋佩玲,顺带还有他的一个“小朋友”,叫徐根宝(当然不是那个徐根宝)。于案的庭审,上海进行了庭审直播(应该是中国第一次公开的庭审直播)。上海当时是万人空巷。庭审结束后,立刻流行了一句话“娶妻要娶蒋佩玲,交友要交徐根宝”。于双戈就是蒋佩玲选的男人。对于徐根宝,俺就不多说了。于双戈虽然是在上海“下只角”长大的,其可能是苏北人或者山东人,我记不清了。蒋佩玲则是正宗的“上海妹妹”,其祖籍是浙江宁波。曾经有一个时期,在上海、苏州等地“上只角”和“下只角”是经纬分明。但是蒋佩玲选择于双戈应该是不错。俺说过,不安分的男人,成功的机率大概是69%,于双戈当时正好处于“转型”时的上海滩。如果没出这桩事,今天的于双戈可能是警界的处干,或者下海经商,现在可能是一名优秀的商人。好了,于双戈是60后。俺说了半天,可能大伙要问,为什么会流传“娶妻要娶蒋佩玲”?在电视直播的法庭上,蒋佩玲说过这样一段话,大意是:于双戈是我的男朋友,他犯了事,虽然是死罪,我做为他的女朋友,应该把他藏起来,应该帮助他逃掉,我不帮他,谁帮他,毕竟我们是在谈朋友。这段话,怎么样?就是放在今天,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也是很有深刻内容的。人们普遍认为,上海男人“惧内”,其实整个江南地区的男人都“惧内”,为什么“惧内”?那是因为江南地区的女子能干,出入“厅堂”机会很多。于是,自家的男人相对也就不那么神气了。钱仲书先生是洋博士,他眼中的社会应当是上海的“上只角”。所以他在《围城》中写了几个女人,俺总结了她们的智慧为“苏文纨”式,“孙柔嘉”式和“鲍小姐”式。当然,唐小姐还算不上女人,只能是“女娃娃”。她们一律都是主动的“选男人”,而不是“被男人选”。另外一个层次的蒋佩玲,可能我们会将其归入市井层次,虽说于双戈被枪毙,但她在法庭的话,可能也只是江南地区的女子能说出来。反过来呢?或者是新上海人,新苏州人,新宁波人呢?请关注“离婚律师”(十)。2014.9.4离婚律师(十)昨天,俺说了“上海妹妹”蒋佩玲,大伙感到很神奇,尤其是80后,他们似乎从来都不知道“于双戈案”,也不曾听说俺说的“泾渭分明”。但是俺总是感到有些偏离“离婚律师”的主题,想想还是回到“主题”上吧。所以,俺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开聊。今天俺说“婚姻中的权利”。2001年,那个时期是个“权利”漫天飞的年代。咱们的邻居浙江有个“浙妹妹”,她的新婚丈夫同样犯下了杀人的刑案。很快司法程序走完,照例是死刑。那个时候的“死刑复核权”还在省高级法院。在“复核”过程中,这位“浙妹妹”提出一个“惊人之举”,要求怀上丈夫的孩子。她认为这是法律必须保障的“生育权”。在四川,有个“川妹子”因车祸造成嘴唇多处受伤,每次与男人亲吻时都很痛苦,她认为被告侵犯了她的“亲吻权”,必须单独就此项权利进行赔偿。当然一位80多岁的老者与一名东北的少妇结婚后,少妇常拒绝与某同房。于是老者毅然将该女子告到法庭。要求法律保护他的“同居权”。媒体是很高兴的,马上发明了一个名词叫“性福权”。这种事情的发生,一定不能少了专家。比较经典的表述是:夫妻两人,男人有生育权,女人也有生育权,既然是权利,那么从法律的百度,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男人要行使生孩子的权利,而女人则表示放弃。这个权利怎么办?目前,是法律的空白,最好尽快立法解决此类问题。娘希匹,这几天就是中秋节了,怪不得“常回家看看”被立法了!要俺说,这些问题很简单,不过就是“走路是你的权利,睡觉是我的权利,两者并不矛盾。只有当走路走到别人睡觉的房间。睡觉睡到了别人的床上,这个时候的“权利”才发生“冲突”。那么,为什么睡觉会睡到别人的床上?为什么男女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可以睡到一张床上,会发生她的床和他的床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那么,下面咱们来看看,一个叫梅女的湖北女子,她是个新上海人,是如何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关注“离婚律师”(十一)。2014.9.5
离婚律师(四)俺们继续。从法律与“契约”层面上看,金花并不是阿福的妻子,也就是说,合同登记(法律)对金花没有约束力。反而对银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1994年之前,我们还可以认为金花和阿福是“事实婚姻”。现在,如果非要给之前金花和阿福的关系下个定义,那只能是“非法同居关系”了。这事对于银花来说很严重,她有一个叫土根的“非法同居”的男人,还有一个孩子,还有一个叫阿福的男人是自己的丈夫,尽管之前她一直把阿福叫“姐夫”。于是,2007年底通过“离婚律师”的帮助起诉婚姻登记时候要求撤销与阿福的婚姻登记。这位“离婚律师”自然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法院明确告之,找不到撤销可适用的法律,如果你们坚持把案件打下来,结果是驳回。要么你们撤回起诉,可能还有其他机会。一旦驳回,你们又多了一把锁。无奈银花撤回了起诉。一招不行,再来一招。那么,“就算是阿福的妻子,我们现在离婚总可以吧。”但是,这样,银花会变成“二婚”。但这时,她也只能认了。于是,起诉离婚,“拆人家”。没想到,问题又来了。如果法院判决同意“离婚”,那么必须先从法律上承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合法。这明显是会给人留话柄的,法院可是司法机关。这时,银花几经周折通过关系找到了俺。俺虽说不是“离婚律师”,从来都不是。但俺依然给银花出了一招,我问“阿福态度如何?”。银花说:“阿福从来只认为是我姐夫。”于是,我说:“这样你把离婚的案件撤回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先离婚,然后,你和土根再结婚。”自然,银花的问题解决了。(庭外调解和庭内调解表面看是一样。但法院调解书同样涉及“婚姻合法”的问题。)大伙可能觉得,这样简单的办法我也会。并且,并且银花和阿福的登记明明有问题,怎么法律就没办法了?法律是不是有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我们“唐律说法”的版主唐律师也是这样说的。俺要说的是,世上的事找对了方法永远都是简单的,人人都会做。还有,我们假设,如果阿福对这个小姨子有想法呢?反正金花也找不到了,那怎么办?这也是我们许多“离婚律师”所关心的。他们心中有一个“结”。为什么,明明是登记机关把A登记为B。这叫行政错误,就不能撤销了,就不能认定无效了?大伙不要捉急,俺自然是有“说头”的,请关注“离婚律师”(五)。鲁云亮2014年8月28离婚律师(五)昨天说到,如果阿福对小姨子有想法怎么办?反正金花也不在。法院也找不到“撤销”和认定“无效”的可适用的法律。这里,俺再教大伙一招。其实不难,银花及银花的“离婚律师”完全可以换一个思维,不要纠缠“婚姻”的问题。大伙想想,金花用银花的名义和阿福去登记结婚。这种行为的后果,损害的是银花的合法权益。既然是“损害”了权益,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考虑民法上的“侵权之诉”。我们暂不说登记机关对此有没有“过错”(责任),金花和阿福肯定是有过错的。依据这一思路,银花完全可以告金花和阿福,顺便要把登记机关带上,用最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无论是何种律师,哪怕是刚入门的“菜鸟”实习律师都知道,要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必须“搞掉”银花和阿福的婚姻。否则,这种“侵权”状态将一直持续下去。会有人敢说,金花和阿福没有侵权吗?这是银花如果遇到姐夫对小姨子有想法,又不愿“协议离婚”的方法。这个方法还有一个好处是,银花“二婚”也可不认了。大伙明白吧!律师这“玩意”,有时真有点象医生(大夫),好大夫把病给治好,差大夫把人给治死了。大伙看医生就得“碰大运”,碰(赌)对了“生”,碰(赌)错了“死”。俺这话可能有些过,但目的是给大伙提个醒。好吧,昨天我说过,许多律师,包括大多数人心中有一个“结”:明明是登记机关把A登记为B,登记机关肯定有错,咋就不能撤销和认定无效?如果真是这样,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出问题了。要我说:我们的法律没有出问题,是你们(他们)的思维“出问题”了。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我在“离婚律师”(一)中说“婚姻”是签合同。但这种合同涉及到人身权利,和我们常说的“商事合同”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大伙想想:你能委托别人帮你结婚吗?你完全可以委托(授权)朋友,同学、同事帮你收快递,你绝不可能委托(授权)他们帮你结婚。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真有人委托(授权)别结婚,我也无话可说。下一期,我就再说一个不小心委托(授权)他人“婚姻”的事件。或许这个事件,会想大伙解开上面所说的“结”。请关注,“离婚律师”(六)。鲁云亮2014.8.29离婚律师(六)前二天是双休日,所以“离婚律师”也休息了两天。没想朋友圈中已有人催了:第六篇怎么还没写?并且,还有朋友提出写的时候应该加点“文学料”。说实话,我对“文学”的理解是很单薄的。我一直认为“文学”无非是“圆圆的大眼”,“修长的身材”,配之“风花雪夜”之类。开个玩笑,俺言归正传。上一期,我们解决了“银花”的问题。但依然在,特别是在有一些法律常识人士的心中留下了一个“结”,即:明明是登记机关把A登记为B,婚姻登记机关明明错了,怎么就不能撤销和认定无效?请大伙往下看:B(新的男性角色)最初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到年龄就和家乡的一女子(我们称原配丫吧)登记结婚。并且也是很快生了儿子。但B是个不安分的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他就“下海游泳”,几经沉浮,因初期“水性”不好,创业艰难,赔多赚少。原配丫便多有抱怨(俺要提醒各位女士,但凡不安分的男人,成功的机率基本上都在69%以上),没几年就“过不下去”了。于是,双方解除合同,离婚,儿子小B及B的全部家当归原配丫。B只能穿着短裤只身闯荡上海滩。在这期间,B结识了一个沪上女子,这个沪上女子并非那种新上海人,而是那种“孙柔嘉”式上海女子。也许是B“修长的身材”之类加之沪上女子的眼光,他们双方共同创业,很快B成为身份过亿的富翁(当时还不习惯叫“土豪”)。他们也就水到渠成于2002年上半年到B的家乡去“登记生效”领“红本本”了。但因材料不全需要补齐。事后,材料补齐后,B的表哥代为领取了他们的“红本本”。或许因为B和沪上女子已亲自去过一趟登记部门,或许B是个土豪,或许当时比较流行“人性化服务”(现在也流行),反正是婚姻登记机关违反了结婚必须“亲自到场履行手续”的规定为他们领发了“红本本”。过几天,B和沪上女子在家乡举办了“土豪式”的隆重婚礼。然而婚后半年,B被查出了医学上称之为“一个字”的病,很快,沪上女子失去了丈夫。但是几个月后,沪上女子生下了一个“千金”。接下来所发生的事,就很有“文学”味了:沪上女子和B的家人讨论亿万家当的时候,B的母亲突然反目,不认这个儿媳了。前面,我说过,“沪上女子的眼光”,但是,她忘了很关键的一点,B到底是“小地方”出生的人,其家中的长辈就很有“重男轻女”的思想,B之前和原配丫留下了一个儿子,而现在沪上女子自己生下的则是一个“千金”。这或许就是“反目”的原因。说到这里,我突然有一个建议:但凡今后女子选丈夫,或男子选妻子,之前最好出钱咨询一下有文化的律师意见,这样,或许会催生一个“结婚律师”的群体。当然,俺肯定是不在“结婚”或“离婚”律师之列的。沪上女子是反复沟通,万般无奈。请关注“离婚律师”(七)。鲁云亮2014.9.1离婚律师(七)沪上女子万般无奈,自然想起了律师。律师给出了一个常识性的建议,到法院打“继承权”官司。于是,上海某中级法院受理了据说是在当年沪上“遗产纠纷”最高数额的官司。法院受理后,很快遭到了“阻击”。并且,这个“阻击”从“战术”上讲是极成功的。“阻击”来此B母、B的原配丫及儿子小B。他们到婚姻登记地的法院把婚姻登记机关给告了。理由大伙都应该知道,那就是: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履行手续”。沪上女子的结婚是由B的表哥代办的,违反了规定,是行政违法行为,要求法院撤销其结婚证。自然,在这个案件中,沪上女子是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上海的法院只能中止沪上女子提起的官司,等待B家乡法院的审理结果。沪上女子的命运及上海法院对“继承权”纠纷案件“失控”了。命运也就掌握到别人手里。也许大伙要问,这和银花的情况有些相似,当时银花为什么不这样告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也是这样告了,结果会怎样?哈哈,这就是我说的大伙的“结”。我在讲金花、银花、土根时说过,“无效”是怎么回事?“撤销”又是怎么回事?但是,俺并没有把无效和撤销串在一起讲。事实上,现在我们有许多的律师包括法官,可能还有些法学教授,都不能很精准的判断“无效”和“撤销”。所以,我反复讲这是大伙的“结”。这个“结”可能是因为大伙以为,“无效了自然就撤销”,这话现实中好象没有问题,但在法律上则是两回事。B家乡的法院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法院认为:隆重的结婚仪式仅是民间的习俗(话不错,但我认为写句判词的法官没有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当事人结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B和沪上女子的结婚证是由B表哥(别人)代为申领的。登记机关准予结婚并颁发了结婚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其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B和沪上女子之间的婚姻无效,结婚证应予撤销。这样的判决,大家是不是觉得很有道理,很开心!俺错了吗?昨天,俺建议:但凡今后女子选丈夫,或男子选妻子,在“选之前”最好找个有文化的律师咨询一下,这个建议一提,引起了热议。大伙千万不要误会,以为俺是说自己“有文化”,但是,俺对“女子选丈夫”还是有些“理论”和“数据”的。中间,打了瓶酱油,沪上女子到底应该“那能”?请关注“离婚律师”(八)鲁云亮2014.9.2
离婚律师(一)据说最近有一部叫《离婚律师》的电视剧很火。虽然我也算是一名资深的律师了,但我从来都认为:离婚干嘛要请律师。离婚不就是“拆人家”吗?哪有“拆人家”拆不掉的,还需要律师帮助“拆”吗?既然《离婚律师》火了。那么,说明大伙对“离婚”还是极感兴趣的,于是,我也来说说“离婚”,说说“婚姻”。原始社会,人与人,最初只是一种自然的联系,两性相互吸引并繁衍后代(当然,这时的人类已经发展到了高级阶段)。这是由人的自然(天然)的属性决定的。同时,在这种“两性相吸,繁衍后代”的自然联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有意识的联系就产生了。男耕田、女织布;男狩猎、女做饭;逐渐发展成社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的本质(自然)属性,就是生而自由;但发展成了社会,而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大家(集体)的自由,就会限制乃至剥夺个人的一些自由,这就需要法律、或者最初形成“契约”,也就是合同。法律或契约的目的,就是规范大家的行为,限制个人的自由。当然从顺序来看,先是“契约”约定你可以这样做,他不可这样做。然后,法律就逐渐产生了。现代婚姻制度的建立,说白了,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来逐步规范男女之间的关系。我就始终认为,婚姻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或叫契约。《婚姻法》就是事先拟订的“示范合同”。男女双方要想签订这个“示范合同”,一般要做两件事:1、到婚姻登记部门去领一个叫“结婚证”的“红本本”,这在合同法上叫“登记生效”;2、召集大伙吃上一顿,向大伙宣布“俺们住一块了”。事实上,双方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后,都会对合同的结果有一个期盼,这就是履行合同的问题了。但是,双方在履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一方不想履行了,或者履行不了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日子过不下去了”,或者离签订合同时的“期盼”相去甚远。这样一方或双方都会去找帮手。于是,离婚律师出现了!鲁云亮2014.8.25离婚律师(二)昨天,因记者采访,要我说说《离婚律师》。我虽说没有看过,但采访结束后依然写了一篇“离婚律师”。我们的唐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唐律说法”中进行了发布。我也就将其放入了“朋友圈”,没想到的,平时我发布的一些自认为很有水平的观点,反应平平,但“离婚律师”则引起了热议。他们认为,我写的太简单,不“杀念”(过瘾)。看来,“八卦”是人人都喜欢的,于是,就有了“离婚律师(二)”。我们说《婚姻法》,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那么双方进行了“登记生效”,招集朋友吃一顿“住一块了”。就必须按照《婚姻法》或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可问题是每对男女都有各自不同的经历、背景和学历,包括习俗、习惯。于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就绝不是我昨天说的“拆人家”谁不会?有时候,要弄明白谁是自己的“丈夫”,或者谁是自己的“妻子”。可能都会大费周章,这个时候就少不了“离婚律师”了。举个例子,上世纪90年代末,一名到城里打工的男人(我们称其为小A吧)。因某事杀死了工友。于是,他不敢和家里的妻子联系,独自一人亡命天涯。在“亡命”的过程中,他捡到了一张小B的身份证。而小B的身份证是在某个偏远的小县城。于是,小A灵机一动来到这个县城。他试着用小B的身份重新办理一张新的身份证,居然成功了。他拿着有自己照片但其余信息是小B的“身份证”开始了新的生活,并且认识了C女。并到C女的家乡登记结婚。但是2010年小A因杀人之事落网。于是问题出现了。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欲知后事,请看“离婚律师(三)”。鲁云亮2014年8月26日离婚律师(三)小A落网后,对于C女来说,她是和一个叫“小B”的“小A”结的婚。但是在法律上,也就是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来说,C女是“小B”的合法妻子。这种情况的处理,因为正巧小A在家乡有一个妻子,那么,解决起来也算是不太难。好在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件,如果是俺编的(昨天就有许多人问我:“真的吗?”)那么,俺一定会说小A是单身。这样,问题又复杂了。那么好吧,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俺就再说一个真实的事件。1996年,贵州女子,我们叫她银花吧,她到某市打工,结识了当地的农民叫土根。双方很快同居了。注意,他(她)没有签订“婚姻合同”,并且还生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11年过去了,2007年,土根家要进行“新农村建设”。于是,商量还是去领那个“红本本”吧,否则,征地拆迁可能要吃亏。于是,他们去办“红本本”了。结果俩人大吃一惊。登记机关的人员告诉银花,你在1995年就与一名叫阿福的男人领了“红本本”。银花当场叫起来:“阿福是我姐夫,怎么可能!”但事实确实是,1995年银花的姐姐金花用妹妹的名义和阿福结婚了。现在的问题是——姐姐金花早就失踪了。大伙对小A和C女,银花和可福的问题,怎么看?相信大多数人的直觉是,他们婚姻是有问题的。好吧,那么到底是什么问题?俺本想在这又来一个“下回分解”。因为昨天就有人对“离婚律师”(二)提出“太短了,不过瘾”。那么,我们继续。他们的问题大致涉及三种情况:1、无效;2、撤销;3、离婚。先看看《婚姻法》、“示范合同”是怎么规定、约定的吧!无效的情形是(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种规定本身就有在逻辑上的问题);(4)未到法定婚龄的。撤销的规定是“因胁迫结婚的”。离婚我们就不必说了。大伙明白了吗?对于小A和C女,前面我说了,小A家乡正巧有妻子。可以认为是“重婚”。但是,慢点,“重婚”是“不告不理”。如果家乡的妻子和C女都不告,她们说,“认了”。那将如何是好!没问题,这样认为的,一定是个具有现代先进法治理念的人,如同俺,理由无非是;男女之事是私密的,无需国家的公权力干涉。但是,现在就算她们“认了”,警察也会说“我们不认”。阿福呢,她的妻子是一个叫“银花”的金花,“示范合同”中的无效好象没有这种约定。撤销呢?没人“胁迫”他们登记。但叫“银花”的女人和土根生活在一起,阿福先前生活的人是叫“银花”的金花。那么,他们应当“那能”(怎么办)?请关注“离婚律师(四)”。鲁云亮2014.8.27
不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可以跟公司协商。
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工伤认定,而后再申请鉴定。一般是十级。根据您的工资,年龄确定赔偿数额。
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脱离的,但是财产,应该有财产所有人作决定。
没有侵犯到另一半的利益即可。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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