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708元注:1、以上数据摘自2012年2月23日《贵州日报》第二版的《2011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2、根据(黔高法[2006]26号)文第40条的规定,上述数据作为审理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计算依据。
2012-09-01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作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债务人贵州省毕节地区某某总公司某某冶炼厂名下本金为2,000,000.00元、利息为2,368,758.77元的贷款债权(见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贷款债权;2、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贷款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协议转让活动;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协议转让的受让人;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贷款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1.1截止到2011年10月20日,甲方享有债务人贵州省毕节地区某某总公司某某冶炼厂名下本金为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利息为贰佰叁拾陆万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柒角柒分(小写:2,368,758.77元),本息合计为肆佰叁拾陆万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柒角柒分(小写:4,368,758.77元)的贷款债权(见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2.1转让价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因受让本协议第1.1条贷款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而需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小写:¥425,000.00元)。2.2因本次债权转让所产生的甲乙双方应承担的所有税费(如有),应由乙方全部承担。2.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第2.1条贷款债权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第三条贷款债权的转移及证明文件的移交3.1贷款债权的转移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付清第2.1条贷款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贷款债权的权利义务一次性从甲方转移至乙方。3.2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第2.1条贷款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完成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二),由乙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甲方将清单所列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移交给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收据(附件三),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表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3.3贷款债权转移给乙方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第四条债权转让通知4.1甲乙双方应在贷款债权转移后,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4.2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4.3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的义务,逾期移交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5.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义务,逾期支付贷款债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附则7.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7.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7.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7.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协议附件: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三: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012-07-07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发布时间:2011-12-2109:13:25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裁判结果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裁判理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