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克珍律师简介熊克珍律师,女,1970年12月6日生,毕业于湖南中南大学,法律本科,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0811300190,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人身(交通、医疗、工伤)财产(物权、债权、劳资)侵权;经济合同(保险、工程、金融、房地产)等民商诉讼仲裁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本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能,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能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行政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熊克珍律师简介熊克珍律师,女,1970年12月6日生,毕业于湖南中南大学,法律本科,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0811300190,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人身(交通、医疗、工伤)财产(物权、债权、劳资)侵权;经济合同(保险、工程、金融、房地产)等民商诉讼仲裁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本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能,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能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原告:朱XX,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系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XX矿井下电工,住平顶山市一矿家属院。电话:附带民事被告:冉XX,男,汉族,35岁,住平顶山市XX区东环路XX村,系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XX矿职工,负责XX矿澡堂事务。附带民事被告:冉X,男,汉族,32岁,住平顶山市XX区XX矿XX村,系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XX矿职工,在XX矿澡堂工作。附带民事被告: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顶山市XX区东环路XX村XX矿。法定代表人:XX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902861.88元;2、三被告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理由:2011年6月17日早上下夜班,原告和同事陈XX在XX矿澡堂洗澡,陈XX洗完先到更衣室外,等原告时抽了根烟,被一个手有毛病的人(冉X)制止,因出言不逊,双方吵起来。原告从更衣室出来,看到冉X过来想打陈XX时,就赶紧劝架将他们拉开。而后我们俩下楼回家,当我们走到一楼二楼中间平台上时,有一个瘦高个的人(冉XX系XX矿占地工澡堂负责人)追上我们,他看了原告一眼,原告也看了他一眼。冉XX对原告说“你不服”,上来就抓住原告的头发,给原告眼部一拳,冉XX自己打原告还不算完,喊叫来三个手下,一个手有毛病的人(冉X)给原告摁倒在地,另两个人一起对原告的头面部进行殴打,直至满头鲜血。冉XX、冉X等四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使原告鼻骨骨折,眼睛看不见,已经过平顶山、郑州、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至今什么也看不到,经原被告申请公安机关委托两次鉴定均为一级伤残。被告冉X是被告冉XX之弟,也是被告冉XX负责XX矿澡堂的员工,在其值班期间,对陈XX的管理,语言不文明,引起陈XX的不满,继而他又动粗要打陈XX。事发过程,冉X和冉XX互相教唆,系共同故意伤害原告的主犯和行为犯,其他两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该澡堂所有权系被告XX公司的,被告XX公司未安排保安人员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澡堂负责管理人冉XX,值班人冉X两人的职务行为,有重大过错,故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包括:1、医药费¥97080.00元(包括两次专家费6000.00元);2、法医鉴定费用¥3035.00元(两次伤情鉴定和两次伤残鉴定);3、误工费¥70720.00元(17月×4160元/月=70720.00元);4、住院伙助费:199天×30元/天+14天×50元/天=6670.00元(先后五个医院住院期间分别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11/06/17,1天;平顶山市平煤总医院2011/06/18至2011/11/25(包括闰7月),191天;郑州附属医院2011/11/28至2011/12/4,7天,北京北大人民医院2012/06/07至2012/06/13,2012/07/24至2012/07/30天,两次14天。以上5次住院共计213天,省内30元/天,跨省50元/天);5、护理费:27357元/年×20年×12月×30%=196970.4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推断至少要一人三级护理,护工无固定收入,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计算);6、伤残赔偿金:18194.80元/年×20年×100%=363896.00元。(原告是1级伤残,现26岁,应自定残之日起,补偿20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7、被抚或赡养人生活费:(12336.47元/年×13年÷2)+(12336.47元/年×20年×30%)=80187.06+74018.82=154205.88元。(原告儿子朱XX2006/10/19出生,原告被打时为5岁,抚养至18岁,应抚养13年。原告母亲赡养费20年,一个子女。)8、交通费(包括亲属控告刑事程序的部分):¥10080.00元;9、其他费用:电话费:¥1000.00元,复印费¥200.00元;本项合计为¥1200.00元。以上合计为:97080.00+3035.00+70720.00+6670.00+196970.00+363896.00+154205.88+10080.00+1200.00=902861.88元。此外,被告冉XX和冉X系被告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被告冉XX和冉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在工作管理中,故意伤害原告的重大过错,造成了原告身体的一级伤残,其肉体、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和伤害,已经丧失工作和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由于眼睛的失明,妻子已离原告而去。为保证原告今后生活所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此致卫东区人民法院原告:朱XX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附: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据2012-02-29日公布的《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年;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36.47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1第四十七条【职务授权行为】行为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其行为人具有授权人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为的,为职务授权行为。职务授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职务授权行为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授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授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第五十七条【因执行工作任务和因劳务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因执行工作任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务”,是指执行职务。执行职务应当以用人者的授权或者明确指示为限。行为超出授权或者明确指示范围的,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
和谐司法调解成功案例案情2008年3月1日,马XX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用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平顶山建筑分公司资质,通过关系揽到一小工程,然后肢解后转包给李XX和杨XX,因工程款不能按约定期限给付,又不给李XX签订合同,李XX在干到工程量的十分之一时就停工不干了,这个时间已过5月30日的竣工期。李XX找到我的当事人田XX协商,并经马XX亲自到场办理交接清算后,以同等条件于6月16日再次将李XX的部分工程量转包给田XX。2008年12月初田xx把李XX的那部分工程量全部干完,经XXXX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建设单位验收并使用。按约定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共计27万余元,马XX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7月先后分10次以自己名义支付19万后,拒付余款8万余元。庭审中,四被告答辩:被告一、建设单位XXXX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答辩其已全部给付完工程款不承担重复给付的义务;被告二、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有限总公司),被告三、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平顶山建筑分公司代理人答辩总分公司主体已注销,不存在承担给付的义务;被告四、马XX答辩其系介绍人,后又辩称其是职务行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代理人对四被告的抗辩理由分别是:被告一、建设单位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起诉建设单位,方便原告在本地舞钢法院就近诉讼。被告二、三、建筑总分公司注销,虽然主体已不存在,但并不等于一概不承担给付义务,若公司注销未经清算,依法应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庭审中均未提供经过清算的证据,更未提供公司被注销的证据。故被告二、被告三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四:抗辩(一)、马XX从来没有向原告田XX介绍引荐,说该工程系被告一发包给被告三的工程,进而部分先后转包给李XX和原告田XX。事实上李XX和原告田XX两人均不知道,被告一和被告三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否则,原告田XX第一次起诉怎么会因主体错误而撤诉,因其更本不知道XXXX铁矿公司的工程对外以XXXX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签合同,中间还有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平顶山建筑分公司这个主体的存在?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是在第一次开庭对方提供出来的。马XX若是介绍人,为何工程的所有事务及付款均是马XX以自己名义与相对方田XX之间进行的呢?在原告田XX接工程到交工程期间,建设单位没有任何人到过施工现场监理过,施工单位没有项目经理到过施工现场指挥过,只有马XX与原告之间进行所有与工程有关的事务。抗辩(二)、因马XX是一名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无论是履行被告一建设单位的职务行为,还是履行被告二、被告三施工单位的职务行为,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四项“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故马XX该职务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以上第四被告马XX:抗辩(一)、抗辩(二)的分析,得出结论,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被告四马XX与原告田XX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田XX起诉被告四马XX主体适格。庭审中,被告二、被告三建筑总分公司及被告四马XX对原告田XX所干工程量提出异议,本代理人当庭提出申请现场勘验。上午庭审结束后,定于下午3点勘验现场。下午在现场,在任法官的三番五次不懈努力斡旋调停下,双方彼此妥协让步,最终以4万元现金在勘验现场达成协议。次日十点双方到法院交接4万元现金,领走调解书。本案之所以能调解成功,是因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和要害:(一)、被告二、被告三施工单位没有注销和清算的证据,想开溜,没得逞。(二)、马XX身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庭审中自认是居间介绍工程的人,被本代理人反驳的无以应对,后又自认是职务行为,依法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单位承担。但因他的公务员身份,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均是法律禁止的,他面临的是行政处分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三)、原告田XX农民工包工头,早在2005年7月1日建设部决定,取缔包工头用工制,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实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化管理,是历时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即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建筑行业,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又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主要是农民工资。但包工头仍有夹缝的生存空间。其一,包工头的存在迎合了利益的需求者。包工头所领的农民工市场价格最低廉,利润空间最大。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允许包工头以非法挂靠或借资质形式承接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给包工头。其二,法律的不彻底性,监管的不力,治标不治本,均是导致取缔包工头,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取缔包工头已历时七年有余,仍经久不衰。包工头的尴尬境地,是我对今年所承办的三起为包工头讨债案件的感悟和总结。包工头对下为农民工垫付工资,对上讨债却是难上加难。有的是不懂结算程序,结算时,先下家(分包)、再上家(发包方),或者在与上家结算时请下家一同参与,违反这一结算规则,遇到不诚信者,就会面临法律的风险;有的是为了规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非法挂靠或借资质者故意不签合同,导致无法起诉或诉讼标的额难以确定;有的是不注意收集保管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凭证,如施工日志、考勤表、工资表、采购发票等。原告田xx农民工包工头,因没签合同,导致第一次起诉主体错误而撤诉,第二次起诉马XX自认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也认可是其职务行为,因其公务员身份,田XX可以要求,法院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不承担民事债务工程款的给付。马XX不承担民事债务工程款的给付,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因施工单位在外地,单位注销,股东个人承担将难以执行。据代表马XX一方的代理人协调中透漏,施工单位不会给钱,给钱也是马XX给,马XX给田XX多少就赔多少,因其揽工程要花钱,借用资质签合同也要花钱,挂靠资质单位还要扣留工程款(实质是管理费),工程超期被罚款(其实是合同超期违约金)。在以上情况下,原告田XX也理解马XX,作出更大的让步。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次日十点我的当事人田XX来电对我激动地说:“熊律师,真没想到在你的帮助下,这么快就能拿到钱,这归功于熊律师,你在法庭上的那几句话征服了他们,你与任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真真让我切身感受到和谐社会的司法温暖,我长达近4年的讨债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熊律师,我太感谢你了!我听你的,让我儿子报考造价师,改包工队为正规军,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劳动争议仲裁反诉书反诉人(本案被申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金荣首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业主王金荣,地址体育路与联盟路交叉口路西。委托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13733779916被反诉人(本案申诉人):胡XX,女,28岁,汉族,住址中兴路邮政局家属院。15837530857因胡XX与平顶山市新华区金荣首饰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请求。请求事项1、裁定被反诉人赔偿擅自佩带反诉人的饰品损失10540元;2、裁定被反诉人赔偿造成反诉人商业信誉及销售额的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事实理由因被反诉人无视商行制度,擅自长期佩带柜内正待销售的贵重物品。其中她所带的翡翠手镯或手环,当时销售价为1680元,翡翠吊坠销售价为8860元。她先后佩带两个月期间正是销售旺季,且她佩带的两样饰品均是畅销货,在她佩带期间有顾客看上她佩带的翡翠吊坠,并主动要求能不能卖给她,她却不卖,直接影响销售。被反诉人作为商行销售总监欺下瞒上,不以身作则,破坏作为一名中层领导的自身形象,擅自长期佩带商行贵重饰品,严重违反商行的规章制度。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但给商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反诉人于2012年7月15日将其开除。因开除未公开,之后她便仍利用其是商行销售主管的身份,私下找员工谈心,拉拢员工,无中生有的挑拨员工与老板的关系,散布一些不利于稳定团结的言语。还私下承诺并欺骗一些员工跟她干的好处,不愿跟她干的员工则帮其另找其他商行。一些员工开始被蒙骗不知真相,有的消极怠工,有的辞职不干,给商行销售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反诉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了反诉人商业信誉。以上事实有商行员工的证言及律师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被反诉人严重违反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反诉人的商业信誉,直接造成反诉人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向反诉人赔偿损失。此致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金荣首饰商行2012年8月29日附:1、反诉书3份;2、调查笔录复印件2份;3、证人证言复印件1份;4、证明复印件1份;5、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包括人格方面的单位商业荣誉和个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申请人:刘某,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幸福村,身份证号41040219xxxxxxx02X,电话15xxxxxx89.被申请人:周某,男,1978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现在南阳监狱服刑,身份证号41292919xxxxxxx45X。申请事项: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网上认识,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女儿周荧。但在婚后8月13日被申请人因诈骗别的女人被抓判刑入狱。经查被申请人在南阳市唐河县民政局于2009年7月21日与徐某登记,被申请人既没在唐河县民政局与其妻徐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未在唐河县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申请人才得知被骗,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与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属重婚,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新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无效。此致新华区人民法院原告:刘某2013年10月16日
分享到刘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刘某被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上诉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从本案的起因看,背后存在复杂的官商勾结的不法行为。本案的起因根源于征地补偿款问题,我们都知道,土地对农民来说是衣食父母,失去了土地等于是失去饭碗。本辩护人走访了本次阻止施工的领头人刘定,他说:“由于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集体的地被政府征用给三化公司使用,三化公司已经开始施工,政府却不给村民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再加上三年前村民给三化公司的装车费8万,以及三化公司前身征地补偿款元均被政府截留,村民多次上访找政府解决,至到事发前未能解决,最终导致村民自发的对三化公司进行阻止施工事情的发生。五名代表也是迫于无奈,与公与私不得不带头采取措施要回村民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三化公司勾结政府打着建设新农村的合法外衣以来,村里一直没有村长,集体的公用地政府直接征用给三化公司,村民自己承包的耕地根本连个招呼都不打,就强行挖掘侵占,更别提征地补偿款了。三化公司杨说:‘谁要不同意征地就收拾谁。刘某被抓判刑就是其下场。’现在村民都明白,政府征地建新农村,让村民签自己家的房屋是危房,其实是在造假,骗取国家拨款,国家政策是好的,但到政府执行时就变味了。三化公司被征用的、抢占的、骗取的承包地,目的是采掘铝矾土。”二、本案本是边庄村刘定等五名村名代表的自发维权行动,更本不构成犯罪。常杏询问笔录107页问:这些群众是谁让去的?答:是刘定、庆碗、刘宗合、刘朝宗和我,我们五个在家的村民代表组织的,刘定领的头。庆碗询问笔录110页问:你把详细情况讲一下?答:好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忘记了,那天早上吃罢早上饭,我记得是刘定还是刘宗合喊我,说在一起商量上东坡要钱的事。然后我们在家的五名村名代表刘定、刘宗合、刘朝宗、常杏及我,我们五个人就在刘定家门口的变压器那碰了头,然后说各自的代表召集各自的人,一起上东坡去,想要钱的就去,不去的就没钱。然后我们就各自喊了各自组的人,一起到了村东坡,当时去了有四、五十名群众,老年人和妇女多,上去后就挡住不叫三化公司施工,有的群众站到挖掘机那,有的站到拉土方的货车那。也不知道是谁说的,说在这上面不能白来,干脆白天100元,晚上冷150元,代表们也都说中。后来群众们都在山上,一直挡了三、四天,到最后一天群众们和三化公司的人发生争执,镇上出面了群众就都回家了。以上五名村民代表均是组织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组织者不构成犯罪,参加者何罪之有?三、被告人被诬告陷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刘某被诬告陷害在施工场积极参与阻工,造成四天不能施工。那么请问在施工现场阻工的照片中有刘某吗?事实没有,只有几个被收买的证人证言,公安检察院均调取刘某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一概不调取。阻工施工现场证人证实刘某根本没有到施工现场。2012年10月22日边庄村五名村名代表召集群众上山挡住不叫三化公司施工,刘某根本不知道,因刘某早就搬到镇上去了根本不在村里住。事发第二天(23日)刘某碰巧回村里到承包的山上看山,在边庄水站碰到村名代表刘朝宗,对其说:“组上都要地盘款,你是咱们这一组的,人家都去了,你也去吧”。结果到山上后发现其承包的荒山上的树被三化公司施工车辆压坏了,就打电话要求公司老板处理,就这样刘某被三化公司误认为是这次闹事的元凶,开始打击报复。会见时刘某说:“报复一将其打成轻微伤;报复二将其关押;报复三在关押期间,拿二份材料,不让其看,只让其签名,说签了名就可以出去,结果骗其签订了承包荒山被征的补偿协议和放弃追究被打伤的法律责任;报复四故意借村名阻工要征地款报复我,判我的刑,治我的罪,达到三化公司征地的目的。我不服,我的罪是他们打击报复所赐”。四、被告人刘某没有造成三化公司的经济损失。边庄村群众阻工一天,三化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解决,但三化公司却采取非法的手段打伤被告人。造成扩大的三天损失依法应由三化公司自行承担。被告人第一天根本不知道阻工,其损失与被告人无关,故被告人根本没有造成三化公司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刘某在整个阻工事件中并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只是上山看其承包的山发生了巧合。在看到自己承包山上的树被三化公司施工车辆压毁,便找公司理论,发生争吵并被三化公司的人打伤,其致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根本不构成犯罪,恳请法庭本着事实,对刘某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熊克珍2013年11月18日窗体顶端
民事起诉状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村65号,身份证号码:410*******0*******8。被告:宝丰县**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征用林山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在关押期间,于2013年1月11日公安人员拿三份材料,让我签字,我要看内容,他们不让看,还说:“签名是放我出去。”结果签了三个名,非但没有放我出去,却骗取我签订了三份材料分别是:一放弃追究杨建国打伤我赔偿调解协议书;二是我报案杨建国打伤我的撤诉书;三是被告与我《征用林山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征用林山协议书》系被告与公安人员恶意串通违法办案,骗取原告所签,并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一式两份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征用林山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此致宝丰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13年12月26日
不怕麻烦你就起诉,或向工商局投诉 。
可以找开发商退房,不退起诉法院解决。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
到山东省拆迁办咨询。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物权法》规范条款要回买卖没有过户的房屋,法院一时很多这样的诉讼,判决结果各不一样,有的根据《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判决不予支持,有的根据《物权法》规范条款予以支持。后来司法解释《物权法》规范条款与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发生冲突,依法理《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履行合同。
单位违反财税制度,可能被罚款。
用户评价: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