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亮律师,男,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法学、法医学双专业,2004年12月至2010年3月在广东法院工作,2007年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2010年04月开始在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执业。业务专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全程处理,以及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
擅长: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发生,也深表惋惜。现仅对其量刑方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缺乏冷静时间,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符合激情杀人的犯罪特征:从相关证人的笔录看出来,虽然被害人与被告人离婚了,但平时都是以礼相待的。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被告人是为了婚生子的正常生活,与被害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之后发生了争吵,被告人是在受到受害人持续地辱骂等强烈刺激,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并在情绪冲动之下当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其中,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激情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深感的内疚和自责,愿以捐献人体器官的形式来赔偿被害人亲属,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理。这些从被告人的自述材料中可以看出来。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是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此前没有受过治安处罚,更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与被告人一起生活的邻居,与被告一起工作过的领导、同事,对被告人的评价都非常好。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邻居、领导、同事都不愿相信是真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初犯情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五、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身上肩负着更加沉重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早日出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赎罪。今天的庭审中,被害人近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这四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对被告人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字。被告人是家里的独子,上有年近90岁的祖母和年过60岁的双亲需要赡养,下有12岁的儿子需要抚养。现在孩子的母亲走了,父亲面临服刑,这对成长期的儿子来说,也是一种无法弥补伤痛。这些沉重的责任,被告目前都无法解决。被告也只能企盼着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早日回到社会。用自己辛勤的双手偿还自己的孽债,对两附民原告尽到为人子的责任,对自己家庭也尽到为人孙、为人子、为人父的责任。最后,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考虑被告人系激情犯罪,受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自动归案后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此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此致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吴德亮律师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浅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吴德亮[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行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医患矛盾与纠纷产生的机率明显增大。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防范与化解这些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便迫在眉睫了。本文就医患矛盾及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力求找出一些减少医患纠纷发生机率的有效方法与妥善解决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与途径。[关键词]医患纠纷;原因;解决途径医患纠纷指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其中,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及可能的医疗过错行为产生的纠纷。一、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目前,医患纠纷类案件的数量正呈上升趋势,但是,医疗赔偿的立法却相对滞后,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医疗鉴定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医疗单位、病员都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让我们在实际处理此类纠纷时难寻合适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2、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医疗卫生事业始终存在于社会大环境之中,卫生制度的变革,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发展,时时刻刻影响着这项事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卫生系统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具体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医疗保障制度上的不健全。3、社会舆论的误解或偏见,也造成了医患纠纷不断升级。舆论导向失之偏颇,推波助澜医疗界与其他行业一样,均存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足。少数人员有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现象,但那绝不是主流。新闻记者未必熟悉医学专业知识,使得部分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带有一定片面性,误导了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医患矛盾。(二)医院方面的原因。1、院方的制度管理落后。未能形成医疗过失行为的即时逐级汇报制度,使矛盾不能解决在初始阶段,有时在患者方起诉后医院才会知道,从而对医患纠纷的解决增加难度。2、医务人员医德滑坡,医风不正。“治病救人”是医生应尽的职责,但少数医务人员私自收受红包或诊金,医疗的出发点不端正,为医患矛盾埋下隐患。也有不少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或对患者检查不全面,或受经济利益驱动开大处方,拿药品回扣,甚至让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这些不正常的行为使患者对医生产生不信任感。3、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有的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忽视了一些常规的处理细节,让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觉得医务人员不可靠;有的甚至态度恶劣,这些都可能产生医患纠纷。4、医患沟通欠缺。医患双方在对医学的理解和相关知识的拥有上优劣势明显存在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才需要医患之间的沟通。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缺乏对患者的同情心,在工作中解答患者问题,不耐烦,简单生硬,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导致医疗纠纷发生。(三)患者方面的原因。1、患者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疗的结果期望值过高。大多数患者及患者家属缺乏医学专业知识或常规知识,而每一个治疗过程都可能存在风险,特别是手术治疗,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生的概括表态坚信不移。一旦出现了非正常的结果,即使不是操作失误,患方也会认为是医务人员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出于感情因素或者经济考虑,将矛盾激化,形成纠纷甚至进行法律诉讼。2、患者与医务人员缺乏沟通或沟通不畅。患者由于与医务人员沟通方面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反映可能的不适,从而错过了诊疗的最佳时机,为此闹下纠纷的也不少见。当然这个责任应该是双方的,但患者却不这样认为。3、少数患者及患者家属素质低下。患者方由于素质偏低,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医闹”甚至要挟医院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患者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于是,不少患者经常行使这种权利。有的行使得正确,由于我们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矛盾的产生,也有的患者不正确地行使知情权,对于医疗人员的合理拒绝非常不满,导致矛盾的产生。二、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一)国家完善相关立法。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将会逐年增长,国家完善立法,统一赔偿标准势在必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与标准上均有所不同,而且重的过错行为获得的赔偿还不如轻的过错行为,这种不均衡就导致了实践中适用依据的分歧。(二)地方政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就像建立交通事故速调中心一样,地方政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可以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工作,从而可以专业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累,也让受害方尽早从阴霾中走出。这个平台可以设在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医患双方坐下来谈赔偿或补偿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三)医院建立健全医疗过失行为的内部报告制度,积极组织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活动,让可能医疗过失行为的后果不致于过度放大。这就需要我们的院方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制定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医院管理者应顺应形势的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最终树立起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同时,要加强告知义务的履行,降低可能的医疗风险。当然,如果发生了此类风险事件,也应当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处于整个事件的中心,患者对投诉事件的处理要求,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医院态度的影响。如在纠纷的早期就以高压态度对待,往往会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诉讼。因为客观上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医务人员应以尊重、理解、同情的心态与投诉者对话,多考虑如何去缓解、疏导投诉者的过激情绪,多倾听而不急于为自己辩解,控制事件的发展,化干戈为玉帛。(四)患者方应当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避免将恶性影响扩大。患方在争议中应当以合法为基础,合情合理地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应采取违法行为,比如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干扰诊疗环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等。这些不理智的行为,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他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职业的侵权。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先封存病历,与院方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谈判,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医患纠纷作为医患之间的一种矛盾,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与必然性。因此,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规制下,院方与医务人员应以积极的态度防范医患纠纷,强化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各项操作规程,医患各方均应运用法律武器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使医患纠纷得到有效控制,进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统一,最终形成融洽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可以的,建议你找劳动仲裁部门。
一次不一定能离掉,一定要离请做好两次起诉的准备。
通过交警部门处理,固定债权。
建议按工亡程序走,不过可能要找企业固定一些证据。
直接起诉。
先报警,后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