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光律师男,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铁岭市银州区政协委员。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现为辽宁富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做事先做人的人生理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最终目标,近年来代理多起刑事、民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婚姻家庭、交通肇事赔偿、工伤陪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徐大光律师男,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铁岭市银州区政协委员。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现为辽宁富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做事先做人的人生理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最终目标,近年来代理多起刑事、民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婚姻家庭、交通肇事赔偿、工伤陪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男与李女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张由李女抚养,张男按月支付抚养费。另外,考虑李女抚养孩子无房居住,张男同意出资18万为其子购买住房一套,并由李女和小张居住。[案例]张男与李女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张由李女抚养,张男按月支付抚养费。另外,考虑李女抚养孩子无房居住,张男同意出资18万为其子购买住房一套,并由李女和小张居住。2012年6月张男偶然发现小张并非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但遭到李女的拒绝,于是张男将李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张男与小张不存在血缘关系,并要求李女返还这些年张男支付的抚养费、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结果]通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张男与小张不存在血缘关系。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小张与张男不存在血缘关系,小张并非张男亲生子。判决李女返还张男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购房款18万元,精神赔偿金5万元。[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应根据男女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情况酌情考虑。同时,男方因此精神确实受到创伤,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亦可酌情予以支持。
小红与丈夫小王由于家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小红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一处房产。丈夫则提出该房产是其父亲老王出资购买只是由于当时政策的需要,才临时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小红与丈夫小王由于家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小红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一处房产。丈夫则提出该房产是其父亲老王出资购买只是由于当时政策的需要,才临时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建议他们通过房屋确权诉讼来明确该房的所有权。于是其父亲老王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和了解案情,为老王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并以小王和小红作为共同被告,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诉讼。诉讼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老王与卖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卖房人出具的老王看房、协商、购房过程的证人证言、出具了老王交付房款的银行存折的取款记录、小红、小王无能力出资购房的证据、老王因买房向其他人借款的证据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主张该房屋归老王所有。而被告小红以该房屋登记在其丈夫小王名下主张该房屋归其夫妇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并一直在该房居住,该房的相关物业费用均由原告交纳。该房只是临时登记在被告小王名下,并没有赠与被告的意识表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过原告老王所有。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通过此案提醒大家,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一定要谨慎,要保留好出资证据,并与担名人及时签订相关权属协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报警,证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
雇主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过错可减轻雇主责任
孩子归女方
有责任,可要求医院赔偿
得是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
可能涉嫌放火罪,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