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静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婚姻继承等非讼或诉讼服务。成功代理过上百起各类案件,因其中一些案例对类似的纠纷争议具有指导意义而被著名媒体所报道。袁静律师善于事前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工作认真负责,从而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和支持。服务过的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优蒂利(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华为、中集洋山、上海城建、东方航空等。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袁静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婚姻继承等非讼或诉讼服务。成功代理过上百起各类案件,因其中一些案例对类似的纠纷争议具有指导意义而被著名媒体所报道。袁静律师善于事前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工作认真负责,从而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和支持。服务过的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优蒂利(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华为、中集洋山、上海城建、东方航空等。
1、案情简介1999年2月,陈女士经人介绍从外地嫁到昆山与张某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之后,张某喜新厌旧,在外结识了一位女子,不久就搬出家去与该女子在外同居生活,张某多次扬言要与陈女士离婚,提出住房是张某的,要求陈女士搬出家门。陈女士已经嫁给张某6年,难道就这样空手离开?陈女士无奈,找到了本律师。陈女士称有商品房一套,价格约为人民币30万元,是老房子拆迁时产权调换安置取得的,老房子的产权归张某的父母。2、代理过程本律师认为了本案焦点是:1、男方与她人非法同居有无证据证明,是否构成重婚?2、商品房一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立刻到男方张某可能居住的小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在暂住人口情况登记表和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登记卡上发现:张某与一刘姓女子共同居住该该小区某幢某室,登记情况为“两人为夫妻关系,无子女”等。本律师将以上材料进行了复印。本律师又到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与拆迁办查阅了档案。发现商品房为旧房拆迁安置取得,旧房为男方张某的父母所有,2002年,在拆迁时男方张某的父母赠与已与陈某结婚的张某,房产证上虽然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字,但在抵押申请书和承诺书上都有房屋共有人王某的签名。张某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离婚案件和财产分割暂时还是无法解决。本律师与陈女士协商后就代理陈女士向昆山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在法庭上,本律师提供了张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并强调陈女士顾及夫妻情分没有直接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要看男方的态度。接着,又提供了房产资料和夫妻双方签字的抵押申请书和承诺书上,证明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认识到商品房依法应当为共同财产,经过法庭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1、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归张某所有。3、被告张某一次性补偿陈女士分割商品房款15万元。3、律师点评张某与她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方,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张某在心里上就处于劣势。再者,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案中的商品房,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父母赠与所得,赠与合同中并没有注明为男方个人所有,并且由夫妻双方作为房屋共有人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偿还贷款,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商品房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让张某认同,从而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该纠纷。
李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自1999年下岗后无正当职业,经常参与赌博,2009年11月及2010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调查处理;而沈某一直在经营理发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2010年4月9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黄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沈某和黄某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审理查明,李某未将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也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过沈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向张某所借之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认定:一是被告李某借款一事沈某并不知情。李某自1999年下岗后无正当工作,经常是赌博而夜不归宿,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李某将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做生意等情况,也无证据证实沈某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二是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或沈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三是有合理理由怀疑李某借款用于赌博。李某因多次参与赌博于2009年11月13日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010年3月17日又因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调查处理。2010年6月7日李某离家出走后,不断有人到其家中向沈某催要赌债,沈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怀疑李某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是合理的,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综上,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某向张某出具的由黄某提供担保的借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确认有效。张某向李某出借借条所记载的款额后,李某在张某催讨的情况下仍未归还借款,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写明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依法应认定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借款虽发生于李某与沈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显示李某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借款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
张老先生夫妇出国两年后得知在国内的儿子离婚的消息,同时发现原来老夫妻两的房子被变卖换了新房后,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儿媳的名字。于是张老先生将正在办离婚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将原来卖掉老房子的出售房款70万元中的一半,35万元返还给老两口。法院判决支持张老先生的诉请。张老先生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大学毕业后去国外读研究生,之后就留在国外。张老先生俩夫妻起先一直在上海和儿子居住在一起。儿子结婚之后,家中便多了一口人,不免显得有些拥挤。此时,女儿因为在国外生小孩,需要父母照顾,同时也希望他们能在国外多住些日子,享享清福,就提出要接二老过去。出国之前,儿子和老先生商量,想将现在的房子卖掉置换个面积大点的房子,老先生考虑到自己终究还是要回上海居住,房子大点日后住着也方便些,于是在出国之前把房子卖了。但让老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老两口出国之后,儿子用这笔钱新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却只有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名字。两年后,儿子的一个电话让老先生知道了实情。儿子说自己要离婚了,为了财产的问题,小夫妻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他们新购的房产属于婚后财产,儿媳现在要求分割一半的产权。老先生眼看自己临老了在上海连栖身之所都将没有,无奈将正在离婚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将原来卖掉老房子的出售房款70万元中的一半35万元返还。但儿媳称,公婆是因为要出国,所以将房子出售并将房款赠与小夫妻,现在这套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与二老无关。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人赠与时应有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儿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先生和老伴有赠与售房款的意思表示,不能从儿子收取售房款的行为就推定老先生有赠与的意思。所以,法院判令两人将售房款的一半扣除了相关税费和中介费之后返还给张老先生夫妇。
借据一般写明借钱的期限、利息等信息。不写借钱日期如何确认借钱期限。将来如引发诉讼纠纷,如何计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