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全险”当“全保”
对于大多数车主,特别是新车的车主,一般都会选择“全险”,而大家以为上了“全险”就万无一失了,出了任何问题都可以获得赔偿,殊不知这里还有很多“高深”的知识。其实“全险”只包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下面我们就把这几种情况罗列出来,给大家一些参考。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3、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6、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7、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9、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1、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12、撞到自家人不赔: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13、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
2013-02-26
夫妻忠诚协议—忠于感情、保护财产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近日,日照市的王某因女方李某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在结婚时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获得两人的共同财产。在《协议》中他们约定任何一方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后,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男方。王某与李某是2010年在网上认识的,两人聊的很投机,互相欣赏和关怀,最后王某便向李某求婚。李某答应后,两人在2010年11月结了婚。并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来表示爱情的忠贞。约定任何一方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和李某在婚后,起初生活的很幸福。李某还为王某生了个儿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慢慢的变的冷淡了。2012年,王某发现了李某背着自己和其他男性有不正常关系。遂于2012年的8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自己所有。法官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王某与李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表面上《夫妻忠诚协议书》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的合法效力,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王某所有。本文引自
2013-02-26
律师为什么不能给当事人 “胜”“败”的承诺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官司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律师一般都不会给予当事人明确的答复,这主要是因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只是一面之词,就此所做的判断也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规定相同但大家对问题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个案的审理结果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法官的法律素质、工作作风、主观认识、生活阅历等等。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和差异,只能待案件证据收集齐全,律师才能给出一个相对的法律意见。另外,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虚假。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做出稳妥的法律判断。律师的可信赖之处,不但在于其执业技能,还在于其执业操守。真正具有执业操守的律师会根据案情的发展不断来调整诉讼策略,针对对方的提出的陈述和证据敦促当事人收集新的反驳证据,也会反复研究法律规定……但他唯一永远不会做的,就是不会轻易说出“我保证百分之百胜诉”的承诺,即使案件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