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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第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第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这种类型极少,要求有民政部门的因公致残证)。 退休年龄应以档案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