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代理过公司、劳动、婚姻、刑事等多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认真,思维敏捷,踏实守信。业务领域: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常年顾问等。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案情:2012年1月,王金建乘坐的傅喜明驾驶摩托车(野的)回家,摩托车到达双简路口与马自明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王金建与傅喜明当场死亡。双流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建不负责任,傅喜明负主要责任,马自明负次要责任。傅喜明的摩托车未交任何保险且傅喜明为农民,马自明的轿车交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22万元)。案情分析:我接受死者王金建家属王春方、龙先芳、康钦蓉等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虽然该案事实很清楚,但是做为死者家属的代理人,我的压力还是比较大。因为在本案中,傅喜明负主要责任,马自明负次要责任。如果按份承担责任的话,赔偿的大部分数额要有傅喜明承担,而傅喜明已经死亡,傅喜明家属只能的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傅喜明本身是农村居民,没有什么财产。所以,即使法院判决了傅喜明的家属承担责任,数额会很少而且很难去执行,死者王金建的家属很难从傅喜明的家属那里获的赔偿。因此,我提出的主张是傅喜明与马自明是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因次主张傅喜明的家属与马自明承担连带责任,承保马自明车辆的天平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马自明应当对王金建的家属进行全额赔偿,而天平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王金建的家属承担责任,不足的由马自明承担。争论焦点:马自明对王金建的死是负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案件结果:法官认为,马自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王金建的死亡承担责任。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王金建家属17.6万元。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接受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我根据相关事实,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发表以下意见:一、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亦无诉讼主体资格1、水印不是法定的署名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且有即版权标志,就认定其是盖帝公司的署名,是错误的。因为水印和版权标志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相应软件)任意添加,也可以任意除去。因此不能推定盖帝公司在图片上打上了水印和版权标志,就是盖帝公司的合法署名。另外,没有法律规定水印就是署名。2、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系RyanMcway涉案图片的拍摄者是RyanMcway,他就是作者,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涉案图片的署名人是RyanMcway,RyanMcway是图片的作者,系图片的著作权人。除非盖帝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作者不是RyanMcway或者通过受让成为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承认RyanMcway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声称盖帝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是通过协议受让的。但华盖公司却不能提供盖帝公司与RyanMcway所签的著作权受让协议,因此华盖公司主张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是不成立的。3、John.J.LaphmIII作为盖帝公司的副总裁,称盖帝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自证行为,没有证明力。另外,John.J.LaphmIII声称盖帝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依据是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但是华盖公司却没有提供该协议,无法确认盖帝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因此无法证明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无法证明华盖公司拥有合法授权。以上表明,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得到了盖帝公司合法授权,因此华盖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1、华盖公司所提供的宣传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华盖公司提供的所谓“宣传册”只有一张封面,一张载有涉案图片的散页,从形式上来讲,不是一个完整的宣传册,或者说是一个残缺不全,被人处理过的宣传册。所谓宣传册的“册”字,说明要有多页。而在本案中,华盖公司所提供的所谓“宣传册”,只有一页,是不符合常规的,是被处理过的,是残缺不全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宣传册不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公司印制或使用即使认可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也不能认定该宣传册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使用的。宣传册上并未载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而只有“迈思信息”四个字,这在宣传册有明确的显示。华盖公司无论是在一审辩论中,还是上诉状及上诉辩论中,认定宣传册中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是明显的混淆视听。宣传册中的“迈思信息”是一个商号,而并不是一个公司的名称,仅有商号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因为多个公司可以共用一个商号,而这些公司又有天壤之别。如“长虹”是一个商号,而在现实中有多个公司用此商号,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虹电控设备厂、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长虹集团等。虽然这些公司都用了“长虹”这个商号,但他们却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华盖公司把“迈思信息”等同于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迈思信息”是一个商号,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公司名称应有“区域+商号+所在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这四个部分,才能确定一个法律主体。而在宣传册中,只有“迈思信息”四个字,是商号,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没有其他的三个部分,仅“迈思信息”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主体,更不能确定就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另外,华盖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宣传册上的众多信息和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一致性,华盖公司无法证明宣传册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用于自身宣传。3、载有涉案图片的宣传页不是宣传册的一部分载有涉案图片的宣传页,是一张散页,不是宣传册的一部分,和封面不能构成一个的整体。宣传页未载有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除载有电子邮箱外,没有其他有效信息表明该宣传页是成都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或用于自身宣传。就是电子邮箱,华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箱属于成都迈思信息技术公司。4、华盖公司不能证明宣传册及宣传页的合法来源,不排除华盖公司提供虚假证据,进行恶意诉讼的可能性。三、华盖公司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华盖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这在一审过程中,已有充分说明。综上所述,盖帝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成都迈思信息技术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请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及华盖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国2012年3月16日
合法的公司肯定有营业执照的,如果去查,应当注意公司的名称有一个字错误都可能查不出来。你可以仔细核对一下。另外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从社保的购买、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向公司主张权利。
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
合同有效。如果造成车辆损伤,对方应当赔偿。如果出事,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你的约定有效,但关键是你要约定时间等,也就是一旦出事,要能证明当时是对方在驾驶车辆。
应当承担社保费用
1,婚后买的房子,不论写到夫妻一方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最好写两个人的名字。 2,可以约定房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一人一半。
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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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曹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