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所长期接受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韦凰律师原系物理教师,拥有“法学”和“物理学”双重本科学历,现专职于于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办案多年,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技巧,出色的成绩获得社会广泛好评,曾于2011年荣获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2011年“广西律师诉讼业务精品案例、优秀案例奖”,热衷于法律职业,得益于“法学”及“物理学”知识优化结合,曾成功代理多起复杂疑难技术型案件,积有广厚的人脉关系,希望有机会和社会各界朋友共同探讨法律务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本律师所长期接受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韦凰律师原系物理教师,拥有“法学”和“物理学”双重本科学历,现专职于于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办案多年,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技巧,出色的成绩获得社会广泛好评,曾于2011年荣获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2011年“广西律师诉讼业务精品案例、优秀案例奖”,热衷于法律职业,得益于“法学”及“物理学”知识优化结合,曾成功代理多起复杂疑难技术型案件,积有广厚的人脉关系,希望有机会和社会各界朋友共同探讨法律务实。
广西律师诉讼业务优秀案例精品案例评选结果公示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时间:2011年09月30日/浏览:1364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的广西律师诉讼业务优秀案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已经结束,经过评委会评审,共评出广西律师诉讼业务优秀案例66件,其中精品案例33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现将广西律师诉讼业务优秀案例、精品案例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问题,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反映(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兴大厦A座24层,邮编:530022,联系及传真电话:0771-5865329)。优秀案例、精品案例名单:一、优秀案例(一)刑事类优秀案例(20件)1、黄玉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杨建民涉嫌贪污案》2、卢轩/陈延忠(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案》3、劳方凯(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赵忠贤故意杀人(投毒)案》4、莫积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合浦县城还珠路抢劫案》5、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韦升弹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6、何飞(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黄旭新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谢继光(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韦瑞刁故意杀人案》8、熊潇敏(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云天贪污、受贿案》9、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杨福昆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10、蒋三努(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陈誉君合同诈骗案》11、林岩(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陈绍开等被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案》12、梁超华(广西中柱律师事务所):《兰祖坤受贿案》13、许慧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黄建安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4、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卫某某涉嫌受贿案》15、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韦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16、龙泽岭(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贺某故意杀人、强奸案》17、王荣(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舒得来盗窃罪再审改判无罪案》18、陆如积(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黄某某涉嫌受贿罪案》19、卢海波(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赵建才等人故意伤害案》20、温燕飞(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二)民事类优秀案例(30件)1、袁公章/张元将(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2、周毅(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3、林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开拓”诉“周伯通”网络名誉侵权案》4、许慧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南铝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5、廖永龙(广西方园律师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6、何飞/邓俊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陆文蔚诉徐惠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胡涛(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房屋买卖纠纷》8、钟宏(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白贻宁与龙涛股东代位权纠纷》9、张志坚(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张少才、张庆解、廖建英诉李广益、钟开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0、李安华(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鱼塘承包户与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1、曾勇光(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原告吴浩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信用卡纠纷案》12、孔燕飞(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兰秀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13、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邓某诉某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4、林铸(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征地补偿款纠纷案》15、凌福才(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诉人覃秀腾、一审被告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6、林海清(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股东权纠纷案》17、覃世东/粟光荣(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石和与广西国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18、贾磊(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19、覃凤雯(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开发商的尚方宝剑失效》20、滕黄铁(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原告广西防城港市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1、钟柳才(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刘陈美玲人身损害赔偿案》22、陈云肖(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23、陈鉴林(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香港精盈公司等人诉奥林公司等人合作投资纠纷一案》24、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广西建生公司与南宁梦之岛百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5、何隆建(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广西国营新和华侨农场诉南宁森之海糖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26、罗政岐(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天峨农业银行与黄秉生质押合同纠纷》27、李辉民(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免责》28、黄华/覃玉件(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柳州市城中区美极园冰茶园诉柳州文化艺术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9、彭明飞(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广西广播电视学校旅游交通事故案》30、王秀良(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彩票买卖合同纠纷》(三)行政、知识产权及海商海事类优秀案例(16件)(行政类案例)1、黄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女大学生状告母校学士学位纠纷案》2、缪康/秦振勤(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韦桂芳不服拆迁行政裁决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3、张宏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渠仁村小组不服江州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4、韦崇林/韦凰(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河池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案》5、王荣(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黄忠明诉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6、宁学义(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原告陆振声等诉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广西尚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城市规划管理纠纷案》7、何涛(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田东县财政局、田东县货运服务站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纠纷案》(知识产权类案例)8、滕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著作权纠纷》9、丁志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商标侵权纠纷》10、韦克尔(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1、覃治/雷舜安(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骆伟雄(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维权系列案》(海事海商类案件)13、袁公章/廖国靖(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韩进会社、中国南光进出口公司、北海市华垦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案》14、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赵勇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梧州蝶山支公司船舶保险纠纷一案》15、谢宗宝(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唐素姣等诉卢成发、北海市侨港镇建华捕捞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6、李佳潞(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原告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个旧森浩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物权属纠纷案》二、精品案例(一)刑事类精品案例(10件)1、黄玉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杨建民涉嫌贪污案》2、卢轩/陈延忠(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案》3、劳方凯(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赵忠贤故意杀人(投毒)案》4、莫积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合浦县城还珠路抢劫案》5、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韦升弹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6、何飞(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黄旭新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谢继光(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韦瑞刁故意杀人案》8、熊潇敏(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云天贪污、受贿案》9、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杨福昆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10、蒋三努(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陈誉君合同诈骗案》(二)民事类精品案例(15件)1、袁公章/张元将(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2、周毅(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3、林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开拓”诉“周伯通”网络名誉侵权案》4、许慧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南铝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5、廖永龙(广西方园律师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6、何飞/邓俊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陆文蔚诉徐惠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胡涛(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房屋买卖纠纷》8、钟宏(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白贻宁与龙涛股东代位权纠纷》9、张志坚(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张少才、张庆解、廖建英诉李广益、钟开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0、李安华(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鱼塘承包户与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1、曾勇光(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原告吴浩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信用卡纠纷案》12、孔燕飞(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兰秀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13、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邓某诉某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4、林铸(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征地补偿款纠纷案》15、凌福才(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诉人覃秀腾、一审被告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行政、知识产权及海商海事类精品案例(8件)(行政类案例)1、黄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女大学生状告母校学士学位纠纷案》2、缪康/秦振勤(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韦桂芳不服拆迁行政裁决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3、张宏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渠仁村小组不服江州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知识产权类案例)4、滕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著作权纠纷》5、丁志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商标侵权纠纷》6、韦克尔(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海事海商类案例)7、袁公章/廖国靖(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韩进会社、中国南光进出口公司、北海市华垦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案》8、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赵勇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梧州蝶山支公司船舶保险纠纷一案》。广西律师协会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一个案例足以引起国家高层的重视,一部法规的改变案情简介河池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安检公司)受河池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的邀请,派出技术人员随同该所民警深入大化、罗城县等地开展上门便民车管服务活动,经对车辆线外检测,向市车管所提供参考数据。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以市安检公司超越许可范围违法进行车辆安检并出具虚假报告为由对市安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总数高达十三万多元的罚没行政处罚,市安检公司对所受处罚不服,由行政复议申请开始,经一、二审及再审,历时两年时间,在代理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帮助下,使本案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在再审程序中,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原处罚决定机关是否有越权行政行为?二是原处罚决定及一、二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原处罚及一、二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针对以上问题,市安检公司委托律师及时研究相关材料,调取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案情,针对关键问题组织证据材料并制定了诉讼方案。再审申请人(市安检公司)提出,其进行线外检测及出具的报告单,系特定行为,即受市车管所的邀请,协助其完成任务,所提供的报告单没有标注“CMA”标志,仅供车管所参考,不是向社会提供的公证数据,因此检测行为应视为委托方即车管所的行为,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但市质监局及一、二审却坚持认为再审申请人超越许可范围,离开检测厂地进行工地检测,不带任何设备,在报告单上签章并获取一定报酬,据此认定申请人违法违规,应受罚没处罚,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协助行为有车管所提供的《复函》及其他诸多的证据证实,这一事实在再审中得到了法庭的确认。本案最突出的问题是:市质监局是否有越权行为?对此市质监局(被申请方)坚持认为其依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我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对此申请人代理律师指出:虽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安检机构不按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却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违规检测及虚假数据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机构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属部门规章,而《交通安全法》则是国家法律。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明确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因此即便再审申请人违法违规,处罚部门也应当是交警部门,而不是市质监局。再且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国质检监联[2005]39号文的规定,2005年5月1日起交管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的也仅仅是资格管理及检验设备的检定,行政处罚仍然由交管部门行使。申请人代理律师同时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营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此,已经销售且正在使用的机动车车辆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市安检公司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代理律师的意见最终得到了法庭的采纳。综观本案,案情比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交错纵横,但由于代理律师对案件性质把握准确及对相关法律准确理解,所提出的代理意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最终在高院的再审程序中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切实维护了申请人市安检公司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韦崇林、韦凰
我代理过类似案件,就误诊及措施不当而言,肯定是医疗单位的责任,就死亡损失赔偿而言,医方可能只承担部分责任,责任大小看双方的较量。
首先看当年的扶贫政策有没有这样的补助指标,如果有,且你的条件又特别符合补助条件,你可直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或向县里的信访局申诉,愿你能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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