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部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96169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社区普法律师。自200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后,从一名律师助理作起,在近十年的与律师相关的工作中,办理了大量不同类型案件,从案件分析、办案技巧、庭审策略、谈判技能、辩护技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刘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部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96169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社区普法律师。自200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后,从一名律师助理作起,在近十年的与律师相关的工作中,办理了大量不同类型案件,从案件分析、办案技巧、庭审策略、谈判技能、辩护技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关于梅某诉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结案报告就梅某诉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旭律师于2011年12月20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担任代理人。2012年3月14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了京开劳仲字〔2012〕第113号调解书。现刘旭律师特出具本结案报告。本结案报告不含任何法律观点,仅对本案委托人提供作为了解本案仲裁代理过程及仲裁调解结果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刘旭律师依法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进行了谨慎、勤勉的代理工作,与受理仲裁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当事人的帮助及有力的配合,使得代理事项得到了较为圆满的结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一、委托代理事项(一)案件基本情况受理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案号:〔2012〕第113号调解书审理程序:独任审理申请人:梅某被申请人:某电子(北京)有限公司(二)案件审理结果:本案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京开劳仲字〔2012〕第113号调解书,其主要调解内容如下:申请人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2006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17690.40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3560元。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0000元;二、申请人放弃全部仲裁请求;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二、工作日志1.进行仲裁前案件分析,回复委托人问题;2.计算仲裁请求具体数额;3.书写代理意见;4.整理证据清单;5.2012年2月15日开庭,刘旭律师参加了庭审,并提交了证据及代理意见;6.2012年3月14日,按仲裁员安排去仲裁委员会协商;7.于2012年3月14日领取调解书。三、案件分析案件焦点(1)是否应当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加班费;(2)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否为非法解除。针对第一个焦点,我方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手中只有几个月的工资单和劳动合同,在证据方面有所欠缺。目前的司法实践多见于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基数。故此项得到支付的可能性较小。针对第二个焦点,我方认为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任意给劳动者处分,通过三次处分,让劳动处于严重违纪的情况,这样用人单位即可以理所应当的解除与劳动都的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就此我方坚持原则,即申请人不存在违纪的情形,且被申请人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纪的行为。我们也认为此点是被申请人之所以接受调解的直接原因。四、本案总结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尽可能的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局面下,能够更好的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刘旭律师2012年3月24日
案件简介:本律师代理的是因一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三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是被撞车辆车主的修理费损失,一起是被撞车辆驾驶员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另一起是被撞车辆同车替班司机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等。事故经过:2010年3月14日23时55分,由L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号:冀*****)与被告Z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号:吉*****)于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苏庄桥西发生交通事故。被告Z某因雪天路滑,驶入逆行,其车左侧与原告所有的大货车前部相撞。此事故造成原告方的驾驶员L某及另一替班的驾驶员F某受伤,原告所有的大货车损害严重。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Z某为全部责任,L某没有责任。保险情况:被告方所驾驶的大货车系被告W某投保,被告Z某为被告W某所雇佣之司机。被告W某于2010年1月5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为其所有的车号为吉*****的大货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2010年3月6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五十万元。三个案件共同争议焦点:我方认为车主与司机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被告车主所称之买卖关系。案件分析:本案事实经过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本案的特殊性体现在:事发当时,肇事司机在交警问询时明确告知其是车主雇佣的司机,可庭审时车主W某称他已经与司机Z某签订大货车买卖协议,并在开庭时出具买卖协议。在被告Z某不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如果被告W某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执行将会是一个难题。我方就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又因被告Z某拒不参与庭审,未到庭质证确认,无法确定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故被告W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鉴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法院酌情分配三个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Z某和W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刘*(孙)、李*诉刘*(父)、刘*(爷)、张*(奶)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结案报告(一审)就刘*(孙)、李*诉刘*(父)、刘*(爷)、张*(奶)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刘旭律师于2011年9月19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担任代理人。2011年11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2011)顺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现刘旭律师特出具本结案报告。一、委托代理事项(一)案件基本情况受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级:一审案号:(2011)顺民初字第10***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原告:刘*(孙)、李*被告:刘*(父)、刘*(爷)、张*(奶)(二)案件审理结果:本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法院基本采纳刘旭律师的代理意见,其主要判决内容如下: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庭审上的陈述,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一直未分家,虽宅基地登记在刘*(爷)名下,但在双方均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003年在涉诉宅院内新建房屋应视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现李*要求刘*(爷)、张*(奶)给付涉诉宅院2003年所建房屋在拆迁后所得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及房屋补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宅院的居住使用情况及收入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拆迁单位发放的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旨在鼓励被拆迁人员尽快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协议并搬离,而给予搬迁人员以奖励,因李*,刘*(孙)在拆迁前在涉诉宅院居住,故上述款项应有其份额,由原、被告按照拆迁协议上所列被拆迁人员数量均等分配。季差补助费系拆迁单位按人口数量发放,故亦应有二原告份额。至于搬家补助费,因搬家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且当时双方仍作为同一家庭成员共同搬迁,对于二原告要求给付搬家补助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付。因上述拆迁款均由刘*(爷)及张*(奶)领取,故原告主张要求刘*(父)共同负担给付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爷)、张*(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刘*(孙)房屋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季差补助费共计六万九千零六十三元七角;二、驳回原告李*、刘*(孙)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工作日志1.进行诉前案件分析,回复委托人问题;2.书写答辩状;3.整理证据清单;4.与当事人多次、反复沟通;5.2011年10月21日第一次开庭,刘旭律师参加了庭审,并提交了证据及答辩状;6.陪同当事人去法院核实拆迁款领取情况;7.于2011年11月23日领取判决书。三、案件分析1.原告诉求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以及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季差补助费,合计180499元2.案件焦点(1)原告诉求中的给付金额不合理,数额较大。(2)涉诉宅院中新建房屋是否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四、其他相关问题2001年李*与刘*(父)结婚,婚后与刘*(爷)、张*(奶)共同居住;2003年涉诉宅院内,增建房屋89.3平方米。2009年涉诉宅院拆迁;2010年李*与刘*(父)离婚,孩子随李*共同生活。2011年李*起诉分家析产纠纷。在应诉前,本律师查阅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在无法认定2003年所建之新房为刘*(爷)和张*(奶)独自出资出力建设的情况下,经过计算最多支付原告5万至6万元,但最终的判决结果近7万元。综合考虑二审诉讼成本、诉讼风险、以及祖孙之间的父子之间的亲情,建议当事人不选择上诉。刘旭律师2011年12月9日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案件简介:原告杨某系被抚养人之父亲。原告与被告林某(被抚养人之母亲)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2005年生一女,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岁止。之后,原告与徐某登记结婚,2010年原告与徐某生一女。原告于2011年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妻也已于2011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无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提交医院重大疾病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目前的病情,无力照顾被抚养人。该案第一次起诉时间系2011年1月,2011年6月第一次判决时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原告还未显现其疾病之严重状况。双方争议焦点:1.被告不认可原告患有重大疾病;2.就抚养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3.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审理结果:1.原告与被告之婚生女变更为由被告抚养;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女子抚养费一千二百元;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变更女子抚养关系。2.事实依据:原告在委托本案时即已经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在接受委托时,感觉该案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3.法院意见: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之女由原告抚养,但鉴于原告目前的身体及家庭情况,原告已无力继续抚养女儿。被告虽称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顾被抚养人,但对比原被告双方生活的实际情况,被抚养人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因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被抚养人生活学习之需要,故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据现实情况予以酌定。4.律师感言:在最初接谈此案时,我心中就有一种不情愿,这种不情愿源于对该案的了解,该案原告在找我之前已经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撤诉。一审的结果是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抚养人现在已经6岁,2012年9月应当上小学一年级。妈妈不想抚养,爸爸抚养不了,一个弱小的孩子如何承受这样的现实。幸运的是,爷爷奶奶非常疼爱她,一直是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虽然没有见过这个孩子,但也能想像一个在离婚的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是一个什么的境况。离婚率居高不下,社会风气中追求自我独立,自我幸福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的传统道德离人们却渐行渐远。可子女的幸福又当如何保护。总在想,我们都会有老的那一天,孩子也终会有长大的那一天,当长大成人后的孩子得知,在他小的时候父母因为抚养问题你推我我推你的时候,会是什么感受呢?
钟某贩毒案结案分析案情介绍:被告人钟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起诉书写明:钟某于2011年9月27日,在本市东城区**东北侧附近,向杨某某出售毒品“冰毒”1包(净重4.67克),收取在本区收集的人民币3250元,后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起获其抛弃的N-异丙基苄胺1包净重0.84克。民警后从其住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内起获毒品“冰毒”8包(净重18.42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收缴。承办情况:本律师于2012年1月4日接受委托后承办本案,并立即与朝阳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于2011年1月16日到法院进行阅卷并复印了全案案卷材料,通过案卷材料了解到案件事实情况,于2012年2月本律师多次到朝阳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钟某,向其再次了解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其解释涉嫌的罪名之法律规定,并询问了其对指控的意见。后本律师根据被告人的意见及案卷证据材料,书写了《辩护词》,并于2012年2月9日参加了庭审活动,并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案件结果:法庭酌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钟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案件分析:在本律师会见钟某时,他仍然坚持自己不是主动贩卖,而是杨某要求,并存在引诱侦查,不应认定其是贩毒毒品,且在侦查阶段的相关讯问笔录中表明,其根本不认罪并在相关笔录中拒绝签字。在通过沟通后,并向其讲解毒品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后,其有了一定的认识,会见最后阶段其也表示愿意并想通过良好的认罪态度来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主动认罪,其认罪态度、悔罪态度比较好。检察官的起刑建议是有期徒刑8年到10年。判决书中写明:钟某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能够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所犯罪酌予从轻处罚。案情的关键是存在的引诱侦查的情况存在,在毒品类犯罪中这也是常见的侦查方式。案卷证据表明即使是钟某不认罪,也还是能定其贩毒罪的,如是果再没有个积极的认罪和悔罪表现,我想十年的可能性也还是存在的,法院应当是考虑到在庭审过程中朱某的认罪态度,定其9年的刑事处罚。但我个人的看法是起刑建议太高,认定刑期过长。我本人是痛恨毒品的,这是一个正常人不能触及的危险物品,但对于案件本身,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还是应当建立在法律公平的基础之上的。刘旭2012年3月31日
只管分房产外财产不管分房产的离婚判决标题来源:听上去,这个题目有点让人不能理解,其实写的时候就想着标题应当简单一些,所以最终定了这么个题目。本案是个离婚案件,因离婚所涉及的房产系农村宅基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且在审理此案时,被告称该房中部分房屋系其父母所建,而且有原被告儿子出资,故法官在判决中写明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予处理。案件简介:本律师代理的是一起第三次起诉离婚的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是女方。女方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被告有家庭暴力,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在庭审中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双方争议最大的是:1.由原告签署的《农村养殖业承包合同书》而承包的本村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2.婚后共同居住的院内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3.被告在庭审中所主张的共同债务是否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问题。审理结果:1.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内购置的电动车一个一辆;3.原告签署的《农村养殖业承包合同书》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与被告共同享有及承担。养殖所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平均分割,不能分割且只能共同使用之设施及设备则双方共同使用;4.婚后共同居住的院内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解决。5.关于被告所述债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分析:1.针对本案中由原告签署的《农村养殖业承包合同书》而承包的本村的土地的使用权问题,是因为在婚姻期间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和承担。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中所争议的房产如果真如被告所称,院内部分房屋系婚前被告父母所建,且部分新建房屋系有其子部分出资,则法院对该项判决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现在的司法实践是,凡涉及农村宅基地问题的房屋,法院的处理结果是慎重再慎重的。故本案对院内房屋未进行分割亦是意料之中的。3.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两张欠条,且在庭审时要求债权人即证人出庭质证,由于在询问证人时,通过一些询问技巧,证人的所回答的内容与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故法官在认定被告所主张的欠款时,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
如果在北京市有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是可以在北京起诉的。
只要涉及逃逸,多会有刑事处罚。
公司的作法不当。
若在工作时间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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