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嘉骏律师,执业超过十年,现为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子近千件。一直秉承“诚实守信、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以对抗和制约追求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业务能力出色,尤其在刑事辩护和经济纠纷领域造诣颇深,办理过多宗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导读:企业能否任意调动员工的岗位,详见下文。作者︱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胡某2010年3月进入日本某化工公司担任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6000元。2014年公司5月董事会决议撤销胡某所担任的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安排该岗位所有员工竞聘高级质量检测员,由于胡某竞聘未达考核要求,转而安排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4000元。得知结果后,胡某仍天天正常上班,在原岗位上就座但并无工作。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果后,公司于2014年6月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胡某认为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无异,公司无权擅自为其调岗,其有权继续从事原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持了胡某的主张。争议焦点公司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是否有权处理不服从安排的员工?法律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关于企业是否有权调整岗位以及是否有权惩处不服从安排的员工。关于调岗,企业认为是自主经营权,对于正常运作不可或缺,员工则认为是劳动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决定,实践中双方各执一词。我们认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调岗应当以“充分合理”为原则,否则难免起争议,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仲委在2012年制定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很有参考价值,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岗位同劳动报酬一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会与员工约定类似“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岗位”的条款。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进行调岗应当说是企业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此种权利却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冲突,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调岗,应当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进行调动。如果约定不明,企业应当承担证明充分合理性的主要责任。若调岗理由不能达到充分合理的要求,企业将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企业调岗主要包括协商一致的调岗、法定情况调岗(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企业单方面调岗。企业单方面调岗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对企业调岗条件否有明确依据;第二,调岗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第三,调岗决定应书面告知员工,并且应当保留做出调岗决定的证据。针对不愿配合的员工,企业还是应当慎重决定,以免引发争议。建议多给予企业在存在合理调岗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调岗的合法性,增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及灵活性。当然,对于企业出于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的无合理理由的调岗,法律应当明令禁止。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付建国郝绍彬【案件】2015年6月左右,李某(女方)、纪某(男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初登记结婚。婚前一周,李某的父亲给付其28万元现金用于购车。婚后,李某认为对方存有严重欺骗而发生纠纷。同年11月末,纪某单方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李某不会开车,且纪某工作在外地,而将车辆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因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且李某离婚态度特别坚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28万元或返还车辆。【分歧】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未经深入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尚未建立起良好夫妻关系,至今未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视为破裂,达到离婚条件。但对涉案车辆的财产性质及是否返还问题,却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涉案车辆虽是原告父亲婚前出钱购买,但购车手续及登记均以被告名义办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予,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现附条件已经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夫妻共同共有。该车虽是婚前女方父亲购买,但是车辆登记的时间在结婚之后,且登记在对方名下,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其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述三种意见中,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评析】关于车辆的性质认定,则需从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来综合认定。1.赠与须当事人明确赠与表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求有赠与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但其并没有将涉案车辆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存有该意思表示,且自认是因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自己名下。退一步来说,即使按照附条件赠与理论,其所附的条件应是结婚共同生活,而非仅单纯登记。婚姻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结婚不仅仅是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还是结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自登记后就发生纠纷,并无共同生活,因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涉案车辆并非系对被告的赠与,而是女方父亲赠与其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2.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婚前由原告父亲出资为其女儿购买的,从而因购买而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其女儿客观上不会开车,且被告又工作在外地,为方便照顾自己女儿才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其显然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的处置行为。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3.非彩礼纠纷不适用彩礼法律条款。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彩礼主要存在于广大农村,且目前较为普遍。对彩礼纠纷的处理,现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父亲给付28万元,并用于购车,显然不属于彩礼性质,因为出资方是女方父亲,而非男方父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另外,原告用父亲给付的28万元去购车,实际上28万元的现金已转化为涉案车辆。故对原告主张返还彩礼2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返还的只能是车辆。4.婚前为女儿所购的车辆应属陪嫁物。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当前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会陪嫁一定财产,并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为女儿结婚,原告父亲在婚前购买的汽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应属女方陪嫁物,且系婚前陪嫁财产,因此应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女方父母陪嫁的涉案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需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涉案财产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有利于打击社会上一些借结婚为名来骗取对方实属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综合威海法院微信公众号整理车辆因没按期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车主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能成立吗?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车辆逾期未年检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回顾2015年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乳山分公司为其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6年4月15日,仍处在保险期的该车与孙某的车发生意外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而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的车年审至2015年3月,而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超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范围,故不予理赔。协商未果,李某向乳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用共计27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没有年检,仍然为该车投保,同时车辆不按期检验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用共计273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点评:未按期年检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车主们应该按时年检。在本案中,首先,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时,其车逾期未办理年检。按相关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件进行审核,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明知车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投保第三者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且自身已经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拒赔,有失公平。其次,车辆未年检,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其行为性质系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系李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引起,其车辆制动性能并不存在问题,即车辆是否年检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生活中,很多犯职务侵占罪的人都会被公安机关拘留,那么职务侵占拘留可以保释吗?职务侵占可以先拘留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二、职务侵占可以先拘留吗职务侵占只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先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四)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犯罪分子,除了用主刑对其加以惩罚之外,还会有附加刑,其中,没收财产就是一种附加刑。那么没收财产适用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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