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过程中曾经代理过征地拆迁案件、企业拆迁案件、某行分行按揭贷款逾期还贷案、公司股权转让案、建设工程纠纷案、代言合同纠纷、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案、商标纠纷案拆迁补偿案借款纠纷案析产继承案交通事故案多起劳动争议案以及部分案件执行案等多种案件熟悉涉外投资业务、公司业务等业务。也多次为犯罪嫌疑人成功提供刑事辩护;曾多次成功办理了涉外和国内投资纠纷仲裁案件等,多次成功办理重大复杂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事诉讼等案件,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擅长:
在执业过程中曾经代理过征地拆迁案件、企业拆迁案件、某行分行按揭贷款逾期还贷案、公司股权转让案、建设工程纠纷案、代言合同纠纷、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案、商标纠纷案拆迁补偿案借款纠纷案析产继承案交通事故案多起劳动争议案以及部分案件执行案等多种案件熟悉涉外投资业务、公司业务等业务。也多次为犯罪嫌疑人成功提供刑事辩护;曾多次成功办理了涉外和国内投资纠纷仲裁案件等,多次成功办理重大复杂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事诉讼等案件,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因,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今年上半年句容市法院下蜀法庭新收民间借贷案件63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15.1%,去年仅受理19件。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较易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就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借款利息的计算及举证责任的承担谈一下作者的看法以期对当事人进行民事借贷诉讼有所帮助。一、诉讼主体的确定1、原告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2)如果借据上并未指明具体的债权人,例如借条上并未指明借到谁的现金,应当根据当时借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如果经查实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3)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2、如何确定被告:(1)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借条上的债务人。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未在欠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夫妻双方两人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债权的实现。(2)债务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当然,只有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才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借款的义务,而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时,又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3)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允许。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在担保条款中直接写着“担保人×××”,很不规范,没有按照《担保法》中关于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签订合同,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实践中应视为连带保证,应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4)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贷的,应以企业为被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借贷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界定非法集资与一般民间借贷的界限通常这样理解:企业将款项借给自然人,只能是个别的、少量的,且通常是不收取利息的,不允许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二、借款利息的计算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不一定必须有利息。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涉及到利息计算问题,实质上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最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来说: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不一致。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解释确立了对复利的适当保护原则。三、举证责任的承担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责任的承担事关官司的输赢,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分配好举证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2、通常情况下,经常遇到原告提供了欠条等证据,而被告对此否认欠条上面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定,被告对其反驳意见负有举证的义务,被告可以申请字迹鉴定,预交鉴定费,并配合鉴定机关做好鉴定工作,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3、在借款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不认可借款事实,同时否认欠条上的签名是借款人的签名,此时被告仍负有举证责任,由被告提出字迹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提供借款人生前所写的字迹材料,我们暂且称之为第一次鉴定。被告提供了鉴定材料,经鉴定欠条上面的欠款人签名与被告提供的鉴材并非同一人所写,此时,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下欠条确实并非借款人所写,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一种情况下被告提供的借款人生前书写的材料是其伪造。如果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有意见,由原告负责提供相关的证据,可以提供借款人生前书写的有关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到有关单位调取借款人生前书写的材料,进行第二次鉴定。当然,也可以在第一次鉴定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人生前的鉴定材料有意见,认为存在伪造鉴材的可能,直接向法庭提供有关辅助鉴材,有利于人民法院“一步到位”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非法集资必须上述四项特征全部具备才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其中,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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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即父母 来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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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能分割房屋,因为,现有房屋系男方父母的就放被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原房屋产权人为男方父亲,原房被拆后转化的新形式仍属于原房主,是否要给房屋补偿,要看当初在安置时是否因为有她这个人而多得了安置好处,如有 就要返还,如果女方确实无房居住,法院会让女方暂时居住但是是由时间限制的,且应当相应的支付房屋租金。 拿走首饰要看具体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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