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善于深入思考、全面分析问题,找到突破口,准确把握并处理问题的重点和难点。擅长民事合同类,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曾代理多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并担任多家网站的特邀嘉宾律师。对于离婚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能够充分理解并认真贯彻当事人的意图,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以“专业,专心,勤勉,认真”为自己的执业理念。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综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善于深入思考、全面分析问题,找到突破口,准确把握并处理问题的重点和难点。擅长民事合同类,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曾代理多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并担任多家网站的特邀嘉宾律师。对于离婚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能够充分理解并认真贯彻当事人的意图,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以“专业,专心,勤勉,认真”为自己的执业理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静刑初字第XXX号被告人XXX,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X月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申志礼,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申志礼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于2011年X月X日XX时许,在本市XX路X弄X号修车摊处因琐事与摊主李XX发生纠纷,李XX遂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民警洪XX等人赶至现场处警。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XXX等人上前阻扰,其中民警洪XX的右手被被告人XXX用嘴咬伤。经鉴定,该伤势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XX的陈述、证人李XX、于XX、韩XX、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XXX二〇一一年X月X日书记员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浦刑初字第XXXX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出生地湖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唐敏峰,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出生地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出生地湖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申志礼,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地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出生地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出生地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出生地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出生地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XXX,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X,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某,男,出生地安徽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区康桥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孙某、王某、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钱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九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唐敏峰、申志礼、XXX、XXX、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孙某在上班期间发生争执,并约定下班后进行斗殴。后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王某等人帮忙,被告人王某遂纠集他人共同前往,被告人孙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帮忙,再由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钱某、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参与。当日10时许,双方在本区康桥镇亲和源老年公寓东侧的华联超市门口进行互殴,其中被告人张某、王某一方持刀斗殴,造成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朱某某、钱某受伤。经鉴定,张某、赵某某、朱某某、钱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接电话通知后带领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钱某一同至公安机关;同日,被告人王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孙某、王某、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抓获经过及上述九名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持械与被告人孙某、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钱某等人为逞强而互相斗殴,致四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对被告人张某、王某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孙某、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钱某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九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孙某、赵某某、朱某某、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赵某某案发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孙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到案工作情况等证据,辩护人相关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故依法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五、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六、被告人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七、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八、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九、被告人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二〇一二年X月XXX日书记员XXX
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庭时经常要出席法庭。作为经常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本人发现,往往会出现因为当事人应当注意或者是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事情被忽视了,导致当事人不能完整表述自己的意思;或者因为某些细节出现问题,导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遗憾。因此,本人特意把这些问题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对即将走上法庭的当事人有所帮助。为叙述方便,以下文章中的“当事人”用“你”来代替。1.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法院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你的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2.你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3.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你无法进入法院。4.你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5.在开庭前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6.你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7.有些案子法官倾向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8.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如果能做到以上几点,你的案件就不会因为非案件本身的因素而出现失误,使案件能够相对客观公正的得以审理;并且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这些,你已经在心理上取得了优势。
离婚纠纷涉及的情形比较复杂,而且本案价值较大,为维护你的权益,建议聘请律师处理。
外地人能在上海市办理离婚,只能向上海的法院起诉,而且需要在上海居住满一年以上。
民事诉讼,收集证据材料如报警记录,医药费凭据等,然后写诉状,到法院起诉
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原来的协议进行修改;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是你还是对方在国外?如果是对方,你可在国内起诉离婚;如果是你,可以委托律师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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