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永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专职律师。恪守职业道德,不作虚假承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该律师的办案宗旨;“诚心诚信,尽职尽责”是委托人对该律师的评价。业务范围: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工伤、医疗事故赔偿等。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永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专职律师。恪守职业道德,不作虚假承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该律师的办案宗旨;“诚心诚信,尽职尽责”是委托人对该律师的评价。业务范围: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工伤、医疗事故赔偿等。
一、案情简介2018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唐某驾驶湘DCZXXX小型面包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泉南高速886KM+205M处停至港湾,让车上乘客廖某下车小便,廖某下车后被后方由王某驾驶的湘B5QQXX小型轿车撞伤,廖某经抢救无效,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于2018年9月29日死亡。2018年10月5日高速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唐某均负次要责任。王某与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与廖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而唐某驾驶的湘DCZXXX小型面包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但两个保险公司均拒赔,理由是:第一,本案廖某出险时已经脱离被保险车辆,与本车无任何接触,其出险经过与本车驾驶员的驾驶情节毫无因果关系;第二,司机唐某并无违法行为,事故认定书以司机唐某未提醒车上人员下车后注意安全为由,认定唐某负次要责任不是法定理由;第三,乘客廖某系湘DCZXXX小型面包车的车上人员,该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廖某也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可能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进行赔偿。廖某上有60多岁的父母,下有两个12岁以下的小孩(均为未婚生育,小孩母亲已离家出走多年),而司机唐某无赔偿能力,在事故发生后未支付分文,廖某亲属在此情形下委托笔者代理这起案子。二、代理经过笔者代理了不少交通事故案子,而此类案子确实是第一次遇到,两个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必须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才能代理好这个案子。笔者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后,于2019年1月30日代理廖某亲属将唐某及两个保险公司诉至某县法院,3月1日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庭审中,司机唐某答辩称,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两个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两个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及拒赔理由基本同前。法庭调查结束后,笔者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1、事故认定书是客观公正的。司机唐某在本案中除了未提醒车上人员下车后注意安全外,至少还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或过错,第一,乘客廖某要求下车小便,唐某应将其送至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设立服务区的目的,就是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餐饮、上厕所等生活服务的,而唐某却让廖某在高速公路下车并随地小便,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第二,也就是更重要的,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认定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客观公正的。2、廖某属于“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第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及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第二,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所处位置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因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廖某已完全脱离本车,其身份不再是车上人员,而应当属于“第三者”。3、两个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第一,受害者廖某虽与本车无碰撞,但正是司机唐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和过错,即违法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致使廖某下车后,被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后身亡,唐某的违法行为与廖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机唐某与司机王某的违法和过错行为是等同的,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廖某负60%的主要责任,两个司机各负20%的次要责任(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第二,唐某驾驶的湘DCZXXX小型面包车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的目的,当然就是为了规避风险,无论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都属于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换言之,只要司机唐某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理赔,故司机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两个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因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2019年3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港湾违规停车下客,车上人员廖某下车后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时,被其他车辆所撞,引发交通事故,廖某虽不是唐某车辆所撞,但是由于唐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致,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负有责任,同时廖某发生事故时,已不是唐某车上人员,应当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书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31874.4元,由司机王某、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内各赔偿12万元,下余损失791874.4元,由各自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为此,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8374.9元,共计278374.9元。三、办案体会1、这个案子总体说败诉的可能性基本上是没有的。法院要么判两个保险公司赔偿,要么判司机唐某赔偿。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只有要两个保险公司赔偿,这个案子才算代理成功,才是真正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事故认定书以司机唐某未提醒车上人员下车后注意安全,认定唐某负次要责任的理由确实是比较勉强。既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估计也不会超过10%。笔者总是觉得,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并随地小便,安全隐患很大,也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应该禁止,但是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中只规定了禁止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而本案唐某是非营运车辆)等,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后来笔者终于在《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查到了此规定,当时的心情不言而喻,对代理好这个案子也增加了信心。3、一点建议。高速公路上乘客随意下车引发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乘客下车后遭遇二次交通事故等,已是屡见不鲜,而法律对于高速公路的规定过于简单,期待国家层面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出台。
2017年11月20日上午,谭某从某法院领到了他的刑事判决书,当知道他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时,见到笔者心情激动,第一句是:“谢谢纪律师,使我保住了工作”。一、案情简介谭某是永州市某管理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亲属于10月25日委托笔者为他的辩护人,11月4日他被执行逮捕,12月23日取保侯审。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4日的起诉书指控,2012年10月广西某种业公司委托黄某、柏某等人以每亩1000元、期限30年的标准,大量流转毛竹林(笔者注:该公司实为用流转得来的林权证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柏某找到了永州市某管理区下辖的某乡五个村的村干部,他们为赚取差价,恶意串通,以每亩150元、期限30年的标准,分别以广西某种业公司名义与五个村签订了《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五个村的村干部采取欺骗手段,从村民中骗得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经村民三分之二通过林地林木流转的会议纪录,五个村共计流转林地、林木15128.5亩。在呈报某乡政府审批时,该五份《林地林木流转合同》均未填写林地、林木的流转价格和期限,后柏某与五个村的村干部依据该合同分别找某乡林业站勾画了流转的林地、林木红线图,而时任某乡秘书的被告人蒋某利用掌管乡政府公章的便利,分别在五份《林地林木流转合同》附件上“乡政府审批栏”内加盖了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并以某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某管理区发了两份同意流转的红头文件(事后柏某向蒋某行贿12万元)。2012年12月,柏某代表广西某种业公司与五村村干部(均另案处理)持上述材料到某管理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流转的变更登记。时任某管理区林业局长的被告人李某收到上述材料后,未认真审查,直接在乡政府的两份红头文件上签署同意流转,按规定核发林权证的意见,再转交给该局的办证员被告人谭某办证,谭某见有局领导签字,并依柏某等人的要求将五个村转让的15128.5亩林木中所含的公益林、灌木林,全部变更登记为毛竹林,并为广西某种业公司颁发了新的林权证书,后广西某种业公司持上述林权证,在某管理区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向南宁市某区农村信用社多次贷款,截至案发,广西某种业公司尚有2276.08万元到期贷款未还,该公司已解散停业,实际控制人已失联。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流转的15128.5亩林木中,毛竹林只有7044.5亩,其它为公益林、灌木林、乔木林等。2015年1月涉案五村中的其中一个村,825位村民以广西某种业公司与该村村干部恶意串通、侵害村民利益为由向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该村与广西某种业公司签订的2568亩《林地林木流转合同》无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谭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辩护意见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在某县人民法院开庭,笔者为谭某出庭作无罪辩护,蒋某、李某未委托律师均自行辩护。笔者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对谭某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合本案,本辩护人认为:1、谭某在主观方面没有故意行为。第一,对于流转林木的现状,哪些是毛竹林、哪些是杉木林、哪些是灌木林,哪些是公益林,某乡涉案五村的村干部、乡林业站和乡政府是最清楚的,他们恶意串通或监管失职,全部认定是毛竹林,并在转让合同和红线图中清楚写明或标出。第二,对于村民是否同意流转,有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村民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等,本案证据证明,某乡党委书记、乡长、乡纪委副书记等人都到村里进行了调查、走访,还有乡政府的批文,乡政府的红头文件[2012]38、42号中,写得清清楚楚,“以乡纪委牵头,乡林业站同志配合组织调查小组深入实地走访老百姓进行调查,老百姓对林地流转非常赞同”等等。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时任某管理区林业局长的李某,已经在乡政府的申请文件上批示同意办理流转手续的意见。谭某作为办事人员,认为局领导已对全部流转资料(包括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等)进行了审查,他只能执行局领导的指示,在本案中没有故意行为。2、本案在客观方面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第一,关于滥用职权罪中“经济损失”司法解释的含义。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滥用职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经济损失再次修改为30万元,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但对照三个司法解释,并从立法本意上看,应当是指直接经济损失。第二,本案没有给涉案五村造成经济损失。某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广西某种业公司与某村签定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该村已收回了2568亩的林地林木,而其余四村与该村情况完全相同。第三,贷款的金融机构至今并没有、也无法行使其抵押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72条、《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金融机构既然没有、也无法对涉案五村的林地林木行使抵押权,那么本案就没有造成经济损失。3、本案存在一果多因,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第一,对于本案所涉林木林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某乡政府和涉案五村村干部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由此可见,林木林地的流转,其实施和责任主体是某乡人民政府和涉案五村村干部。第二,林权证的变更登记有误,是自下而上的各级过错造成的。这些过错包括:村合同虚假过错、乡林业站核定和勾图资料过错、乡政府文件虛假过错、局领导审核批示程序过错等等。第三,造成金融机构2276.08万元贷款不能归还的间接经济损失,与林权证的办理无直接因果关系。首先是借款人广西某种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其次是放贷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过错,《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而事实是,放贷的金融机构与广西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时,只是在一些平坦的地方拍了些竹林照片,并做了记录就走了,实地查看和评估走过场,工作严重失职。综上,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谭某无罪。审判长听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须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三、判决结果2017年11月17日,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谭某滥用职权,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致使某乡涉案五村流转的林权证现已无法收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本案系一果多因造成的:一是与某乡主要党政领导监督、指导管理不力有着直接关联;二是与某乡林业站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勾图,制作红线图不负责任,且把关不严有着直接联系;三是评估公司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评估中走过场,造成抵押评估流于形式;四是涉案五村的村支两委主干为谋取私利,在林权流转工作中弄虚作假是重要原因;五是广西某种业公司经营不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有直接关联,故本案的责任分散”。三被告人分别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略)四、结束语本案案卷材料三千多页,因造成损失两千多万元,涉及偏远山区五个村的一万五千余亩的林地林木转让,案情是复杂的,数额也是很大的。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三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要在三至七年量刑,由于笔者抽丝剥茧、有理有据的辩护,法院最后适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判决对谭某等免予刑事处罚,也许是在控辩之间寻找平衡点吧。一审判决虽未支持笔者的无罪辩护,但基本采纳了笔者的辩护内容。
一、案情简介尹某某是湘M23613大型自卸货车车主,该车于2011年7月2日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州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营业用汽车损失险16万元等商业保险,保期一年,2012年6月12日尹某某雇请的司机驾驶该车在祁阳县茅竹镇东风煤场装煤过磅后,发现严重超载,便开车去卸掉多余部分,在卸煤时因地面不平,车辆在举升中失去重心而突然侧翻,导致该车司机在驾驶室内受到碰撞而当场死亡并车辆受损,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及交警接报后均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勘查。尹某某与司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其亲属345000元,修理汽车又花费19113元,尔后向永州保险某支公司申请理赔,2012年11月1日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车损险条款和特约,标的车辆在超载情况下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二、提起仲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尹某某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并于2013年5月6日到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笔者受所里指派依据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代尹某某向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永州保险某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尹某某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营业用汽车损失险19113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因独任仲裁员被申请回避等事由,中途更换了两名仲裁员,直到2013年12月5日才进行了开庭审理。三、争论焦点经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形成的主要焦点是: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永州保险某支公司认为,第一,湘M23613车的核定载重量为7.9吨,事发时过磅单显示的载重量为44.77吨,属于严重超载;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清单第4条,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认为,第一,湘M23613车司机过磅后发现严重超载即开车去卸掉多余部分,充分说明其主观上并不愿意超载;第二,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的规定,只要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使用该车发生意外事故,致车上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就要赔偿,况且条款中并没有关于车辆超载保险人可以免赔的规定;第三,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4)款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地面不平,车辆在举升中失去重心而突然侧翻所导致,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与“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其含义是明显不同的,保险人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第四,永州保险某支公司提供的特别约定中的清单,上面根本没有投保人的签名,希望仲裁庭不予采信。永州保险某支公司认为,特别约定中的清单上没有投保人签名是事实,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历来都是如此。笔者认为,签订合同是双方的行为,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业惯例是不合法的,否则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四、仲裁结果仲裁庭闭庭后,给了双方半个月的时间调解,但仍然无果。2014年元月23日,笔者收到了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13)第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为,尹某某与永州保险某支公司的保险关系成立,双方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车辆超载,但司机过磅后即开车去卸掉多余部分,其主观上并无超载的故意,且事故是因车辆自卸时发生侧翻所致。保险合同中虽有特别约定条款,但特别约定清单上并无投保人的签名,永州保险某支公司的答辩请求和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尹某某的请求和理由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1)款,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的规定,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应赔偿尹某某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的85%即425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1)、(4)款,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的规定,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应赔偿尹某某营业用汽车损失险19113元的80%即15290.4元,两项共计57790.4元。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依法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永州保险某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尹某某保险理赔款57790.4元,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仲裁受理费3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收到裁决书后不久,永州保险某支公司主动将60890.4元汇入了尹某某的银行帐户。五、几点思考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信誉度不是很高,乘客到汽车站买票结果被搭售了保险,储户明明是到银行存款,结果被忽悠买了保险甚至还不知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拉保险好话说尽,而出险后保险公司却寻找各种借口应赔不赔或少赔;笔者办案中曾遇到祁阳县某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明显是在给投保人出难题;而保险单后面所附的保险条款,一般都报经了保监会审核批准,这些保险条款对投保人本来就已苛刻,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往往还要通过“特别约定”来增加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以达到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的目的,同时,保险单后面所附保险条款的字体小得不能再小,即便是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员,用放大镜全部仔细看一遍,估计也要两个小时,不难想象投保人投保时,大多也是听保险人的业务员的述说,而保险业务员对投保人不利的一面,一般是不会说或说得含糊,就本案而言,湘M23613车的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中有“更多内容详见清单”的字样,但尹某某手中并无这个所谓的清单,如果他知道清单中写有“车辆在超载情况下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他根本就不会买这样的保险。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保险行业亦如此。尹某某说通过这个案子,他现在买保险时比以前谨慎多了,笔者认为,单凭投保人的谨慎是远远不够的,主要靠保险公司以诚信来谋求发展,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使得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导读:制作民间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清楚,不要有歧义;合同中可约定利息,但是借款利率要在同一年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其他。一、制作民间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核心细节制作民间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1.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须清晰、无误;2.合同约定利息只能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3.对于借款人借款时间较长,不可控性较大的借款业务,制作借贷合同时可将借期拆分;4.合同里的送达条款、费用约定、管辖范围及申诉部门的约定均为必要的补充约定,不可删除。二、无效借款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1.借款人返还借款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2.赔偿损失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3.追缴财产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三、代签借款合同是否会生效?提醒您,代替别人签借款合同,如果未经本人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本人签字的贷款合同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不能体现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代理合同且符合其他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导读:网络欠款不还的行为会导致的后果有,欠款人的个人征信留下不良记录,之后很难再申请贷款;被贷款机构花式催收,产生滞纳金与利息;被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可能冻结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等等。一、网络欠款不还的行为会导致何种后果网络欠款不还的后果有:1.影响个人征信,影响到未来贷款等;2.收到贷款机构的催告电话,累计滞纳金与利息;3.收到律师函与传票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4.被申请支付令,法院抵押冻结查封,财产被强制执行;5.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与子女入学。二、欠款不还怎么判刑欠款不还属于民事行为,一般不会被判刑。但若是经过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后,依旧不还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就会判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欠款不还的诉讼时效是3年。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湖南省202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86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294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951元,丧葬费88874/2=44437元。2021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来源:湖南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05-23行业单位:元农、林、牧、渔业41321采矿业57054制造业5819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9962建筑业54102批发和零售业4991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786住宿和餐饮业4221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5706金融业67587房地产业5020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76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704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042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333教育44226卫生和社会工作6467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968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离婚是你的权力,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老人可能要承担次要责任,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遇到电信诈骗,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冻结了资金,就可以追回,否则比较困难.
你好,乘车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
可以帮忙会见,关在哪个看守所?
第七审判庭是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的一个地点,在该院的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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