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良律师

李炳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李炳良律师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  执业期间办理多件刑事案件,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简单归纳如下:
1、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
2、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立案侦查,辩护人介入后认为贩卖行为证据不足,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
4、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立案侦查,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仓某某由被告人地位转变为受害人;
5、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立案侦查,辩护人介入后认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且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辩护人介入后,依法与受害方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判处缓刑;
7、秦某某涉嫌“套路贷”诈骗一案,本案被告人众多,涉嫌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秦某某一人涉嫌3起分别为被害人卢某400余万元、被害人王某近200万元、关某15万元的案件,辩护人认为卢某、王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在两起案件中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属于无罪,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撤销对卢某、王某案件的起诉;
8、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直接抓获不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属于特殊情形的主动投案,应作自首论,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9、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其属于被直接抓获不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落款日期经过大幅修改,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的嫌疑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经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后接受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为自首。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刑事案件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炳良
  • 执业律所: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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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2201-2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