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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隐瞒污点遭解聘,法院判决维护劳动权利

来源:姚增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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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面对找工作难的现状,应聘者都会把自己历史污点藏着掖着。令王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因不服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对簿公堂时,单位亮出了他曾受过刑事处分属欺骗行为,并称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由建筑产品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自20088月至判决生效每月1700元工资及同年7月被扣工资。 
    2007
3月,47岁的王某应聘到建筑产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自200741日至20083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至2011331日,合同约定王某担任综合部副经理一职,月薪为1700元。2008722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岗位调离通知》,通知他调至嘉定区的公司制造部,报到时间为728日,做成本核算会计工作。730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聘通知》,称因王某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时到制造部报到,导致成本会计工作移交脱节。王某自725日至今连续旷工,故予以解聘劳动合同关系。 
    
同年92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为: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支付王某被拖欠和扣掉的工资,但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则不支持。裁决后,王某和该公司均不服裁决,于2009年初先后起诉到法院。法院按照王某先起诉为原告。 
    
王某称,公司以他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恢复劳动关系。虽劳动仲裁认定需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对未被认可部分裁决有异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建筑产品公司认为王某自723日至今没来公司工作,不同意支付该时间段内的工资。辩称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旷工超过5天。审理中,该公司声称王某进公司时,隐瞒了曾受过刑事处分有欺诈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现该岗位已有新员工顶替,不存在恢复的可能。追加为被告的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与王某没有关系,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王某隐瞒受过刑事处分解约,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该公司指认王某不服从调动,自725日至730日通知发出日连续旷工。第一、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岗位,合同约定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下方可变更,而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通知王某变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该公司认定王某旷工连续超过5天可以开除,而自725日至730日,期间26日、27日为休息日。累计时间不满5天。且公司通知王某728日到新的部门报到,即使起算旷工也应从该日起算;第三、公司在补充解释违纪事实上,不可新添新的违纪事实,如王某受过刑事处分作为辩称。此外,王某诉称月工资部分系关联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缺乏依据。建筑产品公司是以王某违纪而扣款,不属于故意不支付工资的情形,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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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某是曾受过刑事处分,不能作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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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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