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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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验货后发现货物有问题怎么办?

来源:姚增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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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72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甲公司于3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l0天内。3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20日货到丙公司。4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甲公司以超过约定验货期限为由拒绝。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争议焦点:
   
丙超过约定验货期限后发现质量问题是否有权退货?
   
评析:
   
本案中甲丙之间的合同约定了验货期限,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丙应当在到货后10天之内进行验货,但从320日到货到415日发现质量不合约定,已超过10天的验货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丙无权要求退货。
   
律师提醒:
   
对验货期限有约定的,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内验货,如有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约定,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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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增坤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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