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增梁律师

赵增梁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新乡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代理词

来源:赵增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8
人浏览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害人的委托,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业已查明的事实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严惩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人因与被害人贾xx的父母有纠纷,便怀恨在心,心生歹念,经过充分的思考和准备,携带作案工具,在被害人放学回家的路上,截住被害人,将被害人残忍的杀害。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代理人完全赞同。

二、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法庭已经查明,被告人侵害的对象是一个刚满11岁的花季少年,他聪明伶俐,为人善良,他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各门功课均是优秀,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还获得过全国青少年书法比赛一等奖。从一年级到被害身亡,老师给他的评价始终是“聪明、懂事、办事认真、学习、纪律样样都棒、爱劳动、爱集体、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就这样一个人见人爱的优秀少年,就这样一个前途无量的聪明少年,就这样一个心地善良、毫无保护能力的花季少年,却成了被告人发泄私愤的对象。被害人带着对未来生活的无限憧憬,带着对未来人生的无限眷恋,离开了人间,离开了父母,离开了他无限热爱的老师和同学。这是多么的凄惨和悲哀?被告人之所以选择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用他自己的话讲就是“他小,好欺负”,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说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更令人发指的是,被告人不但选择了毫无反抗、保护能力的被害人作为发泄私愤的对象,而且还采取了极端残忍的手段对被害人痛下杀手。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是一刀接着一刀地捅,直到他不会动弹”。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身上有50多处创伤,其中肝脏有6处创口,胆囊有2处创口,右肾有两处创口,右肾静脉有一处创口,下静脉有一处创口。胸腹部及腰背部部分创口深达胸腹腔,并伤及肺、肝、右肾、下静脉、右肾静脉。被告人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气焰之嚣张,真可谓是“登峰造极,无以复加”。因此,对这样凶残、这样丧心病狂、这样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否则被害人的在天之灵永远不会瞑目,法律的尊严永远不会得到维护,社会的安定就永远是一句空话。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极端恶劣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但使一个年轻的生命命丧黄泉,而且使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毁于一旦。被害人亲属因此而遭受的打击和创伤是可想而知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从案发到今天,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从来没有给被害人亲属说一句安慰、道歉的话,没有给被害人家一分钱的赔偿。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仍然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拒绝被害人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要求,可见被告人及其家属根本就没有赔偿的任何诚意。也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没有悔罪表现。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只能是严厉打击。

四、被害人的亲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没有提出自己有精神病的问题。在案发半年以后,根据被告人亲属的申请,司法机关给被告人作了一个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混合作案动机,限制行为能力”。我们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鉴定机构据以做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亲属提供的材料,因这些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二,该鉴定结论与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多次就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不正常问题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回答的非常清楚,没有,不但自己没有而且其家属亲人当中也没有这方面的疾病。应该说,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他自己最清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否定了法医鉴定结论;第三,该结论与卷宗材料相矛盾。卷宗材料反映,被告人所在的村民、邻居有不少人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只是有点老实,不爱与人说话。老实、不爱与人说话与精神病有本质的区别;第四,该结论与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相矛盾。案发后,被告人对作案过程的叙述惊人的清晰,从被告人的供述看,根本就得不出被告人是精神病这样的结论。鉴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我们认为被害人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结论事关重大,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关系到被告人是否会逃避法律制裁问题,因此,肯定人民法院同意被害人亲属的申请,对被告人进行重新鉴定。

五、被害人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的行为不但剥夺了一个鲜活的生命,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永远无法弥补心灵创伤,而且还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故意杀害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犯罪手段极端残忍,犯罪后果极端严重,犯罪情节极端恶劣,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严、从快判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宁。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赵增梁律师

 

xxxxxx

 

 

   

 

以上内容由赵增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增梁律师咨询。
赵增梁律师
赵增梁律师
帮助过 156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新乡市新中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和谐公园旁伟业29号楼双子塔(A座)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增梁
  • 执业律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7*********19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新乡
  • 地  址:
    新乡市新中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和谐公园旁伟业29号楼双子塔(A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