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货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5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被告因购车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将50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据主要内容为:今从XX货运公司借到现金伍万元,6个月内归还,不计利息。如未按约定日期还款,按照借款当日2017年5月9日起按总借款月息3分复利计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等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借原告 50000 元,到期后被告未付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 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货运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7年5月9日支付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