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园划船死亡。
原告段先生、任女士诉称,二人系受害人小段(化名)的父母。
小南海公园管理处辩称,管理处在公园醒目位置及船只上均张贴了安全公告,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事发后,管理处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打捞,但因受害人溺水沉没且事发地点水域面积较大导致搜救未果。事后管理处才从公安部门和媒体处得知受害人在划船过程中违反游船管理规定,与同船的女孩一起站立晃动船体致使落水,所以管理处并无过错,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故不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违反安全规定在船上站立并晃动船体致使落水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负有主要责任。而小南海公园管理处作为游船的经营者,虽然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但其并未为游船配备救生设施,对游客溺水风险的规避欠缺考虑,故可以认定小南海公园管理处在经营中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南海公园管理处赔偿段先生、任女士死亡赔偿金98900元,丧葬费44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