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光律师,河南驻马店人。200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同年同过司法考试。2003年开始执业,执业5年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尤其是郑州金水区,管城区,中原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相关部门保持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案件办起来得心应手。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事实,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始终坚持法律和事实至上,当事人的利益至上,收费多少是其次。并担任许昌步步高升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和郑州雅诺兽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张建光律师,河南驻马店人。200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同年同过司法考试。2003年开始执业,执业5年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尤其是郑州金水区,管城区,中原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相关部门保持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案件办起来得心应手。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事实,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始终坚持法律和事实至上,当事人的利益至上,收费多少是其次。并担任许昌步步高升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和郑州雅诺兽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5月13日,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1000元。当即付清,案结事了。2009年6月,被告印某来到原告张某的信息服务中心,登记出售一套三室二厅二卫新房,包括一楼车库,总价为28.5万元,原告将售房信息张贴出去后,有人需购此房。但因价格(办证费用)问题未成交,同年9月被告因急需出售此房,又主动将该房的钥匙交给原告要求出售此房。原告又将该房信息张贴后,12月又有人要求购买该房,原告告诉被告后,被告说房价要30万元,少了不卖,于是又未成交。2010年3月份,又有一购房者要求以30万元购买此房,可被告又说30万元不卖,要加价。当时购房者气愤地说,你信息部提供的信息是假的,是欺骗行为。后经原告与被告及购房者三方协商,被告才同意将31万元出售给购房者,在购房者要求交定金和写合同时,被告又说房子不卖了。原告认为被告不守信用,损害了原告的信息部名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被告不允。原告诉至法院。经法官进行耐心做双方工作及法制教育,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才出现开头之述。
因妻子沉迷于网恋,甚至与网友发展到了见面的地步。丈夫王某一纸诉状将妻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今天,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2人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如愿分配到郑州某事业单位工作。两人于2008年8月8日完婚王经常晚上加班,常常一个人的李空闲之余迷上了网络聊天。后李与一名男性网友的感情与日俱增,并在虚拟世界里建立了“家庭”,还领养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此,王与李大吵。李后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今年4月22日,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李认为自己和网友只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不存在“出轨”的行为,但认为与王性格不合,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王与李就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
原告段先生、任女士诉称,二人系受害人小段(化名)的父母。2009年4月8日,小段到小南海公园划船,其间不慎落水,船上同学即时拨打救援电话,但被告救生船数分钟后才赶到现场。因被告没有实施有效救援措施致使受害人没有及时被打捞出水并接受抢救。事后,二原告聘请了专业打捞队进行搜救未果。四天后,受害人尸体浮出水面。公安部门确认,受害人系溺水身亡。作为公园主管单位,被告未按规定给游船配备救生设备,且事发当天没有正常巡逻、事发后救生船亦未及时抵达现场有效施救,致使受害人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4500元,丧葬费223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交通、住宿、打捞等合理费用3万元。小南海公园管理处辩称,管理处在公园醒目位置及船只上均张贴了安全公告,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事发后,管理处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打捞,但因受害人溺水沉没且事发地点水域面积较大导致搜救未果。事后管理处才从公安部门和媒体处得知受害人在划船过程中违反游船管理规定,与同船的女孩一起站立晃动船体致使落水,所以管理处并无过错,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故不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违反安全规定在船上站立并晃动船体致使落水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负有主要责任。而小南海公园管理处作为游船的经营者,虽然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但其并未为游船配备救生设施,对游客溺水风险的规避欠缺考虑,故可以认定小南海公园管理处在经营中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南海公园管理处赔偿段先生、任女士死亡赔偿金98900元,丧葬费4471.5元。
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与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亮点。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2009年8月,龙海石码镇一妇女骑电动车撞在路边突起的井盖上,造成10级伤残,把市政工程公司和现场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08年度龙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961元,原告诉求的残疾赔偿金为:17961元×2年=35922元。假如原告身份是农民,又无法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2008年度龙海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000元,其残疾赔偿金就只有:6000元×2年=12000元,相差2万多元。这种城乡差别,“同伤不同价”很不公平。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理论界“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该条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有利于消除封建等级思想和城乡差别,坚持以人为本,彰显人权进步,解决“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问题,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的是权利的平等和生命的尊严。第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离婚、伤害等案件的受害者,在提出经济赔偿的同时,大都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苦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原告索赔300多万,法院只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责令赔偿受害者直接损失74元。3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因为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直接损失,没有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新法使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三是条文只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由受害人自己决定。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
(一)离婚后直接抚养权的确立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二)离婚后直接抚养权的变更在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单独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变更(一)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alimama_pid="mm_12230020_1573907_4649296";alimama_titlecolor="0000FF";alimama_descolor="000000";alimama_bgcolor="FFFFFF";alimama_bordercolor="E6E6E6";alimama_linkcolor="008000";alimama_bottomcolor="FFFFFF";alimama_anglesize="0";alimama_bgpic="0";alimama_icon="0";alimama_sizecode="23";alimama_width=160;alimama_height=600;alimama_type=2;
一、审理缺席离婚案件存在的五个难点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情况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3.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4.离婚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褥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到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补缴房租。
号码是一样的。你可以申请登报声明作废,别人捡到了,对你也没有什么影响。
受法律保护,但是权利受到限制。就是对方还可以再把这个房子卖掉。
这个要看是多少钱,然后才能确定能判决多久。
可以的,企业法人被注销后,上级机关承担其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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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张律师的答复,回答的很仔细也很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