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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子涨价而违约不卖的,涨价部分归买家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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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底,曹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但是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说王先生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这可把曹先生急坏了,他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王先生拒收该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师向王先生再次发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曹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万元、车库评估总价8万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20万元,共计386万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万元。上述两项共计4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400万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97万元(400万元-303万元)。


【京创总结】
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要慎重考虑,一旦签约后违约,可能会面临比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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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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