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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作者:李天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量:0

曾在某大型超市工作5年半的韩某近日将其雇主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超市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最终,昆山法院支持了韩某的诉求,依法判决该超市支付韩某双倍经济补偿金。

 

原来,韩某于2008年进入昆山某大型超市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双方前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在该超市工作了5年半的韩某,第二期合同也将于201311月底到期,原想着自己已经跟超市签订了两期合同,可以与超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自己的工作就比较稳定了,工作起来也十分有干劲。可谁知道,当自己几次向超市提出要续签劳动合同,超市不仅不与韩某续签,还在合同到期日时,给韩某发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韩某像吃了哑巴亏,又气又恨,想和超市管理人员协商也无人理会。之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仲裁委支持了韩某的请求,后超市不服,诉至昆山法院。

 

庭审中,超市一方认为自身并没有违法解除韩某的劳动合同,而是在韩某第二期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了劳动合同,不应当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只答应按照韩某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调解不成后,承办法官判决超市支付韩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法官提示:韩某与超市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韩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前提下,韩某提出与超市续签劳动合同,超市拒绝,并向韩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该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均应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超市应当支付韩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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