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平律师

李天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136-7518-9053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律师简介

当事人您好,当您进入到这个页面的时候,可能您或您的亲人朋友遇到了某些问题或者疑惑,需要法律来解答和帮助。李天平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南京大学法律系。2011年入职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2019年合伙设立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及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多家公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业务方向:一、房地产专业业务(执业以来承办多起房产纠纷案件)曾入职某全国连锁房地产公司并担任法务部经理职务,精通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租赁、继承、抵押、征收补偿、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易流程及风险控制,在房地产前期尽调、协议起草、交易谈判等环节积累了丰富经验;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一)非诉业务:1、房屋交易的前期尽责调查;2、合同审查、订立;3、房款支付风险防控;4、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5、物业交接等房产交易服务;6、签发律师函;7、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诉讼业务:1、代理起诉、应诉、上诉、申请再审;2、代为参与调解;3、代为参与执行、拍卖、变卖。二、经济纠纷业务执业以来,代理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成功代理近千件案件的诉讼、执行,总标的额约5亿元,熟悉案件的起诉、保全、庭审、执行(司法拍卖、债权分配、执行异议、)等全部流程、精通债权债务、担保、反担保、抵押、重组、破产、执行异议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成功代理多起破产、重组案件,及时有效地挽回当事人的损失。三、刑事辩护业务成功办理了戴某抢劫案、余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数量达500多克,同案其他被告被判处无期及死刑,成功为当事人辩护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王某某盗窃案、沈某某盗窃案、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一死一重伤,成功辩护为有期徒刑)、上海某公司偷逃关税近5亿案、徐某故意伤害案、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张某某妨碍公务案、胡某非法吸集资案、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取保)、周某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张某非法经营案、无锡惠山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成功取保),黄某某非法集资案(成功取保)、黄某聚众斗殴案(成功辩护判处缓刑)、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判处无期徒刑);邹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李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章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买卖枪支罪(成功判处缓刑);杨某某制造、买卖枪支罪;韦某某受贿罪;孙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帮助,为受害人家属争取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够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最终免于刑事处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受委托提供刑事辩护,切实有效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当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首先请您沉住气,冷静下来,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请你及时联系我。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我,我必定在最短时间内给您详细回复,为您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给您带来价值最大化的解决方法。衷心感谢您的信任,期待您工作舒心,生活愉快!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李天平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执业律所: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201*********81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42人
客户好评
453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
开发商未审核购房人购房资格,被判全额退还定金

审理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3月22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83民初XXX号
原告∶戴XX,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原告戴XX与被告句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0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宝华山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南京宝华山XXX号商品房,并支付50000元定金。因原告不具有在句容市的购房资格,无法购买该房屋,故后续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8月7日,被告以原告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主张解除与原告的认购书,并表示收取原告的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被告作为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明知原告无购房资格仍促成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系南京居民,原告陈述到句容购房不知道购房资格不符合常理;2.购房资格的审查系政府机关的职能,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具备审核职能的。同时基于房产调控的事实,各地不时的对购房者提出相关要求,房产开发公司也无法向购房者提供任何保障;3.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认购书是合法有效的。认购书约定认购生效起五日内签约,2020年8月3日双方签订认购书,2020年8月11日原告就所认购房屋的相关信息做出承诺和申明,均表明原告愿意购买所认购的商品房。鉴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发出催签函,明确原告不及时签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函,并扣除定金50000元,将定金作为违约金是被告正常行使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裁判结果:依照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句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XX人民币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XXX
二O二一年
三月二日

李天平律师
李天平律师
特许经营人未办理产品3C认证,被判返还特许经营费

审理机构:无锡仲裁委员会裁决时间:2020年12月3日无锡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20)锡仲裁字第XXX号
申请人∶南京XXX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2129XXXX。
住所∶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33号天之都大厦XXX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天平、XXX,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无锡X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Q02XXX。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独家特许经营合同》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了本案。本会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相关仲裁资料,被申请人于答辩期届满前向本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复印件。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XXX,被申请人选定XXX与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XXX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0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天平、XXX及被申请人代理人X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17年9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独家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约定∶1、被申请人作为特许人,特许申请人在南京市经营代理被申请人的XX咖啡茶饮自助贩卖机∶2、由被申请人统筹安排申请人代理区域内的品牌营销活动,同时提供活动方案,申请人需参加该营销活动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方案实行;3、申请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申请人订二十台机器,并分期向被申请人支付每台机器10万元的经营费用,共计200万元;4、合同终止后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质保期三个月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的原物料,被申请人应当以原售价回购,由申请人负责运输。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和20图年1月24日、2018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80万元、80万元、40万元共计200万元。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机器投入到相应地点后,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器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及食品安全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同时,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营销方案开展营销活动,但实际经营情况与被申请人宣传的差距甚大。
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器没有取得中国的CCC认证标志,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为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独家特许经营合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特许经营款项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裁决被申请人以原售价回购原物料,共计132490.63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律师费损失;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仲裁庭裁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南京XXX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独家特许经营合同》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解除。
二、无锡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XXX电气有限公司款项1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南京XXX电气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XXXX科技有限公司XX咖啡茶饮自助贩卖机二十台。


李天平律师
李天平律师
房屋未实际购买仍需支付佣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x祥,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瓦工。委托代理人xxx,男,1943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07435-4,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xx,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xxx,被上诉人x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天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公司原审诉称,2013年9月26日,经xxx公司居间,xxx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xxx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第三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公园南路某xx室的房屋。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xxx应向xxx公司支付佣金13500元,支付时间为过户当天,合同签订后,xxx因故未能完成该房的产权过户事宜,合同约定的佣金也未能支付。现要求xxx向xxx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3500元。xx原审辩称,由于第三人不同意卖房,合同没有履行,刘增祥是受害方。因房子没有过户,不同意支付居间服务费。第三人xx原审述称,对本案不发表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xx公司、xx、xx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xx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公园南路某幢204室一套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xx。合同第八条对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该条约定,房管家公司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刘xx委托事项,刘xx按照房地产售房款1.5%,具体数额为13500元向房管家公司支付佣金和代办费,上述费用,应于过户当天前支付给房管家公司。签订合同后,xxx反悔,不愿再出售该房屋,后与刘xx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刘xx也未按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佣金。以上事实有刘xxx及第三人陈述,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包含xx公司与刘xx、第三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和刘xx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只涉及居间合同关系,对于刘xx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予处理。对于居间合同,房管家公司已提供房源信息,促成xxx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刘xx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合同约定的xx公司应完成刘xx、第三人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等附随义务,并不是因为房管家公司的主观原因没有履行,而是由于刘增祥与第三人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导致根本无法履行,与房管家公司无关。但考虑到合同约定的13500元费用包括佣金及代办费,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房屋并没有过户,原审法院在合同约定金额基础上适当扣除一些代办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房管家公司佣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刘xx负担。上诉人刘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佣金只有被上诉人完成委托服务事项后才能取得。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上诉人)委托丙方(被上诉人)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贷款、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完成合同约定的上述事项是取得佣金的前置条件。二、中介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xx反悔不卖房子,上诉人已按约交纳定金,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不实卖房信息,向买房人索要佣金,构成合同诈骗。三、《合同法》第425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提供不确切的售房信息损失达三千元之多,上诉人保留对被上诉人另案起诉的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中,上诉人刘xx认为原审法院对xx公司已尽义务和应尽义务的事实没有查清。对于原审认定的其他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刘xx、xx家公司、xx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上诉人)委托丙方(被上诉人)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贷款、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事项。第八条第(二)项约定,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买卖房地产售房款1.5%,具体数额为13500元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上述费用,乙方于过户当天前支付给丙方。第(三)项约定,丙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院认为,刘xx祥、xx家公司及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主体均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约定刘增祥与房管家公司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在本案中,居间人xx公司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促成了居间合同的订立,xx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订立后的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贷款、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事项,是由于刘增祥与第三人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并非由于xx家公司的过错导致。故原审判令刘xx支付佣金并无不当。关于刘xx上诉称其与第三人解除合同是因为房管家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所致,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x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xx审判员xx审判员xx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xx

李天平律师
李天平律师
律师文集查看更多
借钱不还起诉胜诉了还是没钱还怎么办

一、借钱不还起诉胜诉了还是没钱还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借钱不还起诉费用谁出法律依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三、起诉借钱不还需要什么证据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法律快车网提醒您,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2023-07-19
欠钱不还债务人会坐牢吗

一、欠钱不还债务人会坐牢吗1.欠钱不还不会坐牢,欠债属于合同关系,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责任,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才会要处以刑事处罚;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欠钱不还法律时效最新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7-19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在生活中,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及时介入,进行理赔流程。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在生活中,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及时介入,进行理赔流程。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一)报案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二)勘验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三)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四)签字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几种情况(一)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二)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三)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四)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六)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七)被车上物品撞伤不赔。(八)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九)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十)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十一)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十二)撞到自家人不赔。(十三)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十四)自己加装的设备损坏不赔。(十五)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三、保险公司推延理赔怎么应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是比较烦琐的,但是如果时间很长不于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因业务员的工作效率而导致理赔逾期了的话,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投诉该业务员,或到当地的保险协会投诉。至于理赔进程可直接致电该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可以检验业务员的工作态度。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核查等原因导致理赔逾期,可以看以下保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找合同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可以向该地区的保险协会投诉,也可申请仲裁。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利用法律维护权益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以免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因为客户没有及时报案或隐瞒客观事实,那么理赔逾期造成的损失是自担的。总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勘察,走理赔程序。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2022-04-25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